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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上市門檻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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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刊記者 李傳濤

2012年12月20日,證監會公佈《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發行股票和上市申報文件及審核程序的監管指引》,取消境內企業到境外上市的「456」條件,並簡化審核程序,以緩解企業IPO之急切。

1999年證監會發佈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境內企業境外上市應符合「456」條件:淨資產不少於4億元,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為此,眾多中小民營企業將境內資產以換股等形式轉移至在境外註冊公司,通過境外公司持有境內資產,實現在港上市。2012年初,郭樹清在上任的第一次監管工作會議佈置全面工作時,提出要支持企業境外上市。

截至當日,在證監會排隊的在審待發企業已達837家。不過,放低海外上市門檻能否達到緩解IPO「堰塞湖」的目的還很難說。一方面,香港市場給予中小盤個股的估值相對較低,不少赴港上市企業融資數量往往難達預期;此外,境外上市費用相對較高,總成本可能達境內上市的2-3倍。

證監會新股發行改革動作

2012年2月1日: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創業板發行監管部聯合發佈通知,要求將招股書的預披露時間提前,並同時公佈在審企業名單。

2012年3月:深交所、上交所調整新股上市首日停牌制度。深交所設置兩道新股炒作紅線:新股首日換手率達到50%或較開盤價上漲或下跌超過10%時,深交所將直接停牌。上交所規定新股上市首日出現三種異常波動情形之一,可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2012年4月28日:證監會正式發佈《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對詢價範圍和配售比例、發行定價、流通股數量等問題做出針對性安排。該文件還規定,發行市盈率高於行業市盈率25%的,需發佈風險揭示,並補充披露募投項目。

葉檀:此次降低門檻,受影響最大的是中國香港,其次是美國。香港H股全流通、再融資,所需要的資金將大大上升,也許有關方面想借此機會建好水池迎接國際熱錢。美國證監會以處罰會計師事務所的方式,對中概股糟糕的審計提出警告,而中國證監會擬將小紅籌公司境外上市納入監管,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其能夠遵守境內的制度。對這樣的監管方式,美方恐怕不會滿意,小紅籌公司畢竟是境外上市公司而非在境內上市,一廂情願,想剝奪對方的監管權是不現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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