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金融業「大到不能倒」(下):狙擊TBTF v
本文作者為美國聯邦儲備銀行紐約聯儲主席
William C. Dudley。前文請見
根治金融業「大到不能倒」(上):何為TBTF?如何解決「大到不能倒」問題多德-弗蘭克法案(Dodd Frank Act)就是用來終結這個問題的,這個法案可以阻止美聯儲向單一金融機構進行注資或提供援助,防止它們最終變成「大到不能倒」的規模。但是僅僅阻止美聯儲的行動是遠遠不夠的,因為多德-弗蘭克法案並沒有幫助減輕那些金融寡頭破產給社會帶來的災難,為了使不干預政策能持續可信並且與公眾利益保持一致,我們應當把分析大到不能倒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以及機構們追逐風險的動機放在解決問題的首要位置。
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之一是減輕那些大型金融機構去追逐風險的動力,進而降低它們倒閉的概率。其實政府已經採取了一些措施來降低金融機構倒閉的幾率,比如最近的一些監管措施正在要求以銀行為主的機構增強自身的資本以及流動性。在增加資本方面,巴塞爾III協議要求那些國際性的大型銀行控股類機構增加自身的資本並提高了資本質量,這確保了公司股東將在公司面臨虧損時比以往遭受更廣範圍的損失,這應該有效加強了我們市場的紀律。同時,一些一旦破產容易導致巨大負面影響的高風險銀行業務也被要求追加機構的自有資本金,這將會使得銀行改變其自身經營業務的模式。
除此之外,巴塞爾體制還明確地要求根據銀行規模的大小,結構的複雜程度,全球範圍內的風險敞口和可持續性來調整對資本金的要求,如果一家銀行被定義為全球範圍內大到不能倒,那麼它就要增加更多自由資本來對應其持有的風險加權資產。在國內,我們使用向前看的方法(Forward-Looking),利用壓力測試和CCAR項目對銀行資本進行評估,提高行業的透明度,也加強了市場幾率。
在流動性方面,根據巴塞爾對流動性比率的要求,銀行需要維持一個30天流動性緩衝空間,這將確保銀行在遭遇重大虧損後並暫時無法從市場集資的情況下,還能有足夠的流動性應付困難並爭取到解決問題的時間。有了這個緩衝隔層,銀行就不會被強制立即出售那些流動性低的資產,這會提高銀行的穩定性,否則大規模出售非流動性資產會導致資產價格暴跌,其它機構所持有的資產也會迅速貶值,進而加速拋售狂潮,引發惡性循環。
還有監管規定意在限制某些特殊的銀行業務。比如2010年通過的沃克爾規則禁止銀行從事高風險自營交易,反對商業銀行擁有對沖基金和私募基金,以此來降低銀行的交易風險。
方法二是設法減輕大型機構破產所產生的負面影響。因為無法確定具體多高的資本和流動性標準能夠有效將大型機構破產的概率降低至零,因此限制規模從目前來講不一定合適,所以將一部分工作重點轉移到盡力去減輕銀行破產所造成的衝擊影響也是可行的。
要實現第二條方法,一個簡單而有意義的步驟是組織那些規模大結構複雜的金融機構變得更大更複雜。多德-弗蘭克法案已經將銀行金融體系穩定性作為一個因素來考慮銀行併購事件的可行性。
第二個步驟是更好地去認知金融體系內部的關聯性以及一家機構如何通過破產將有毒資產傳導至整個社會。我們已經加強了這方面的監管,並且通過對擔保品要求的設置,減少了流向社會的負面效應。

通過讓大型金融企業和監管機構一起努力,大型金融機構倒閉給社會造成的代價至少可以被削減至比較低的程度,這個方案可以稱為「生存意願」,今年夏天,那些規模最大最重要的銀行紛紛向美聯儲和FDIC提交了它們的「生存意願」書,這樣監管機構就能清楚地明白如何在危急時刻讓這些機構有序破產。在我看來,要想實現那個最終極的理想目標-
大型金融機構在適當的時候被允許申請破產同時不會對社會造成巨大負面影響,仍然很遙遠。我們依然需要對整個金融業的機構做出巨大調整,不過「生存意願書」已經是我們邁出的第一步了,以後的路我們還會繼續走下去。
徹底根除另外我還要強調一下三個領域的關鍵工作來努力徹底根治我們金融業「大到不能倒」的問題。
首先,監管機構目前正在致力於推動批發融資市場的改革,這個金融機構嚴重依賴的輸血市場在金融危機來臨時極其脆弱。改革內容包括對三方回購市場和貨幣市場基金制度的修正。
其次,金融市場基礎建設正在被加強來抵禦金融危機可能帶來的影響,支付交割系統協會和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已經出台了一些關於加強金融市場基礎建設的國際準則。
最後,OTC衍生品市場的改革也在進行中,機構之間的衍生品敞口需要被削減,進而降低因一家倒閉而產生的連鎖反應。在今後所有標準化的利率,信用以及股本衍生品都需要通過中央交易對手(CCP)來進行清算,這樣可以有效減少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相關交易需要向清算機構報告,信息也要被披露,這樣可以提高衍生品交易的透明性,降低危機的傳播效應。
未來的道路儘管我們已經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前方的道路依然任重而道遠。我們還需要加強國際間的合作,確保這種破產機制不會對全球經濟造成過大的衝擊,各監管機構也要做到各盡其職。
有些批評者認為應當直接把大型金融機構拆分成小機構小企業,並通過立法來將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業務重新分開,再對銀行的規模發展施加一定限制,進而大幅縮減銀行的業務規模。我認為這麼做理論上可行,但是要放棄現在正在使用的方法有些為時過早,我們目前應該繼續堅持從削減銀行從事風險業務動機的和讓金融體系更強壯的角度出發來解決問題。
也就是說,
重啟格拉斯-斯蒂格爾來限制銀行的規模和業務這個方法是有缺點的,在我看來,金融危機是否主要由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廢除導致尚不清楚,事實上,相比那些全能銀行,那些沒有商業銀行業務的獨立投資銀行在2008年金融危機時更為脆弱,在批發融資市場崩盤的情況下,這個問題尤為明顯。
至於對規模施加限制,將導致我們依舊無法解決某些和銀行資產表規模不相干的問題,而且評估如何施加規模上限將是一個十分複雜的問題。任何可用於解決「大到不能倒」的方案都會涉及改變金融市場機構和機構混業經營模式的複雜程度,而且這些變革絕對不會是從個別公司的利益出發,有些監管措施將會對某種服務形成一定程度的負面影響。
「大到不能倒」是個無法讓人接納的體制,好消息是目前有許多措施正在被實施來消除這個問題,壞消息是很多措施還處於起步階段。我希望即便是在危機結束後,人們逐漸淡忘掉當時的傷痛,我們解決這個毒瘤的決心和行動依舊不能絲毫減弱,必要的行動應該一直持續下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