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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kex.com.hk/news/hkexnews/0805022news_c.htm
有關大凌集團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11)證券長期停牌的聲明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發布本公告,乃旨在向大凌集團有限公司 (該公司) 的股東及投資大眾提供有關該公司證券在聯交所長期停牌的資料。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條,聯交所須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維持證券交易在有秩序、 信息靈通和公平的市場中進行;根據《上市規則》第2.07(2)(e)條,聯交所則須維持市場整體的公正和聲譽。因此,聯交所是為履行其上述的責任而發表 本公告。
公司公告
2002年8月8日,該公司發表一份公告(公告A),稱其未有事先就若干關連交易取得股東批准,故違反當時《上市規則》第14.26條的規定。上市科在2002年底展開調查。
2003年6月3日,該公司發表另一份公告(公告B),當中包括追溯披露另外八宗過去本應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作出披露及/或徵求股東批准的關連交易。
2003年8月20日,該公司再發表另一份公告(公告 C)(連同公告A及公告B統稱「該三份公告」),宣稱支付300萬港元予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張志誠先生(張先生),作為其安排在公告B所披露其中一宗關連交易的報酬。
停牌
2004年4月21日,該公司準備就供股建議發表公告,其證券遂在該公司的要求下停牌。雖然這次供股已於2004年7月 27日終止,但聯交所拒絕該公司的證券復牌,因為該公司在公告B中承認的多項違反《上市規則》事項引出了進一步的監管問題,而後來上市科在調查該公司若干 董事進行上述違規行為及上市科指控的其他違規問題時,以及根據上市科在調查過程中的資料顯示,另外還存在若干惹人關注的問題。
停牌初期,上市科通知該公司,其對該公司多年來多宗交易及公司企業行動有所關注,包括該公司在公告B中披露的交易及企業行動。2004年6月18 日,上市科通知該公司,表示上市科決定雖則情況相當罕見,但該公司的證券須繼續停牌,直至針對該公司及其若干前任及在任董事的紀律行動結束為止。上市科並 向該公司表示,聯交所是根據《上市規則》第6.01條的規定作出此決定以保障投資者。後來該公司提出覆核該決定,而覆核裁決已於2004年9月作出。上市 委員會的裁決是:該公司復牌須符合以下條件:(i)紀律行動有正式決定;及/或 (ii)該公司就公告B中所披露及指出的事項進一步提供適當資料。
紀律行動
以下資料須與下文以粗體顯示的提示內容一併閱讀並以之為依歸。
直至目前的情況
2004年12月23日,上市科發表報告(紀律報告),對該公司及其若干前任及在任董事展開紀律行動: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張先生 (2002年6月18日辭職); | |
該公司前執行董事李宏泰先生(2003年7月1日辭職); | |
該公司執行董事陳志媚女士 ;及 | |
該公司執行董事楊杏儀女士(連同上述人士,統稱「其他人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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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年4月開始停牌嘅大凌集團(211),復牌之日遙遙無期。聲稱完全冇公司大股東張志誠家族泵水贊助嘅「大凌小股東權益關注組」,早排喺多份報章發公開信, 噚日終於成功「號召」超過200名小股東,拉晒橫額標語,操去中環港交所(388)總部國金一期請願,要求復牌。正所謂「三軍未動,糧草先行」,所以大家 先約喺上環一間酒樓開會,飲杯茶食個包先有氣有力請願嘛!聲稱個人一年內花咗30萬港紙「為大家爭取權益」嘅關注組主席蕭炎坤話,聽到消息,大凌董事會申 請過11次復牌,但都唔成功,連帶小股東利益要一併賠上。之不過,同之前幾次活動一樣,只得3名大凌蟹民「踴躍」訴苦,其他貌似「內地同胞」嘅小股東繼續 保持緘默,專注食嘢。 韋思齊曉以大義 今次關注組打鑼打鼓,終獲港交所接見。關注組秘書趙澤民喺會上話,小股東唔理亦唔想知港 交所同大凌喺企業管治嘅爭拗,淨係想知幾時復牌。點知港交所上市科主管韋思齊就義正嚴詞話,大凌犯咗嚴重嘅紀律失當行為,必須披露更多企業管治措施先有望 復牌,但大凌董事會冇積極回應,港交所維持停牌嘅決定,其實係要保障家同未來小股東嘅利益。佢又話,港交所上周五出嘅公告,已經講得好清楚復牌條件,大 凌可以成立獨立管治委員會減低當局疑慮,小股東亦可以要求董事會「做番啲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