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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下放匯出人幣審批權

1 : GS(14)@2018-01-07 12:30:15

【明報專訊】人民銀行昨日發布新通知,方便境內企業將在境外募集資金匯回國內,以及境外企業以人民幣直接投資內地的安排。光大銀行香港分行資金業務副主管顏劍文表示,措施鼓勵企業使用人民幣,與2015年以前內地積極發展人民幣國際化相似,是「久違了」的文件,或顯示人行對人民幣匯率有信心,再啟動人民幣國際化步伐。

分析:顯示人行有信心續推人幣國際化

去年中國資金外流嚴重,有傳言指外資在華所得利潤不能匯出中國。人行在最新的通知要求銀行,審核相關證明後,應確保境外投資者的合法人民幣利潤、股息等投資收益自由匯出,回應去年8月國務院的要求。顏劍文表示,部分規模較大的外資曾指出,要將保留利潤匯出中國遇上困難,例如要兌換美元後才能匯出,但需要經外管局申請和批准。人行將審批權力下放至銀行,不過是否放寬,再視乎實際操作。

取消境外投資者開人幣帳戶限制

通知亦取消了境外投資者關於開立人民幣帳戶和資金使用等有關方面的限制,可在「了解你的客戶」、「了解你的業務」、「盡職審查」的三原則基礎上,根據企業實際需要辦理相關業務。例如,境外投資者在境內擬設立多個投資企業或項目,可分別開立人民幣前期費用專用存款帳戶,改變以往每個境外投資者在境內只能開立一個前期費用帳戶的規定。

此外,根據通知,境內企業境外發行債券、股票募集的人民幣資金,可按實際需要調回境內使用。顏劍文稱,內地過去以去槓桿為主調,不太希望通過境外發債將資金回流,加重企業負債,要將資金回流需經監管部門申請,因此企業在境外發債所募資金,一般都是在境外使用。現時規定雖見放寬,但也需要視乎實際執行情况。

境內企業境外發債資金可調回國內

通知亦公布另外3項措施,包括凡依法可使用外匯結算的跨境交易,企業都可以使用人民幣結算;境外機構通過境內碳排放交易機構以人民幣開展排放交易,可在銀行辦理專戶處理碳排放的資金收付;銀行可在「三原則」的基礎上,為個人辦理其他經常項目人民幣跨境收付業務,境內個人將境外合法收入匯回,以及境外個人將境內合法收入匯出。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7371&issue=20180106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4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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