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條例第4條檢控門檻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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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7-11-05 17:39:30【本報訊】曾蔭權今次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屬《防止賄賂條例》第4條。《防賄條例》規管公職人員,但並非全部條文均規管特首,社會一直有聲音要求全面涵蓋特首,包括檢控門檻較低的第3條。
曾蔭權任內修例涵蓋特首
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指特首接受利益時,該利益必須與其職務有一定關連,才會觸犯第4條,但第3條則規定未經許可索取或接受利益即屬犯罪,門檻較低,反映較高操守要求。2008年曾蔭權任內立法會通過修訂,令《條例》第4、5、10條適用於特首,結果曾本人成為修例後首個被控的前特首。2012年曾蔭權被揭發接受富豪款待及收受黃楚標提供免費豪宅裝修後,他委任終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領導委員會檢討特首申報機制,報告建議將《條例》第3、8條涵蓋特首。前特首梁振英聲稱會落實建議,但至離任後仍維持原狀。現任特首林鄭月娥亦稱會在任內盡力解決,修訂第3、8條,惟沒設時間表。林卓廷指若第3條涵蓋特首,梁從UGL收取5,000萬元便屬違法。但林補充,第3條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輕於第4條最高罰款50萬元及監禁7年。至於第4條的門檻,本案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控方不用證明曾蔭權對雄濤有何實質優待,曾只要保持「傾向優待」雄濤便屬違法。對於陪審團詢問:「如果不是處理雄濤廣播發牌,接受裝修是否貪污?」法官回答「是」。■記者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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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k.news.appledaily.com/l ... e/20171104/20204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