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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民促百日交防賄例草案

1 : GS(14)@2017-07-06 23:40:38

【本報訊】《防止賄賂條例》第3及第8條屬於收受利益罪行,無論有否提供服務,公職人員只要曾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屬犯罪,惟上屆政府一直未能完成修例擴大適用範圍至行政長官,留待今屆處理。政務司司長張建宗稱,把特首納入規管範圍涉及憲制問題,須審慎研究。張建宗昨多次被議員問到,政府就修例擴大適用範圍有無時間表。民主黨林卓廷質疑,問題研究至今5年無寸進,是否前特首梁振英在任內收受利益而不敢提修例;張強調政府無迴避,林鄭月娥已承諾修例及親自跟進,議員需給予時間和空間。


張建宗:無時間表

張又稱將第3、8條適用範圍擴大至包括行政長官,涉及憲制、法律及操作等複雜問題,政府需要考慮《基本法》、憲制及法律操作等複雜問題,完成研究後會及早啟動立法程序,惟現階段未有提交修訂條例草案的具體日期。防止及處理潛在利益衝突獨立檢討委員會,於2012年5月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立法將第3、8條擴大適用範圍至行政長官。惟當局認為此舉或「與行政長官的獨特憲制地位不相脗合」,故正審慎研究。法律界立法會議員郭榮鏗不滿至今未有時間表,指按現行規定,特首同樣需向首席大法官申報財產,亦無牴觸其憲制地位,冀當局能在100日內提交條例草案諮詢公眾。■記者馬志剛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706/2008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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