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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金海能源

http://www.21cbh.com/HTML/2012-5-4/2ONDE3XzQyNzc2OQ.html

  舉報人稱,張新明以低價為誘餌,吸引陽城公司和呂中樓以「小額股權款+巨額貸款」的方式入股金海能源,套取委託貸款及入股資金,還清自己欠款,並支付了部分採礦權款。最後,希望以法律手段,判定股權轉讓不合法。張新明回應稱會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沁和能源集團董事長呂中樓最近不勝其擾。

5月2日,這位網傳侵吞800億元國有資產並已經逃往國外的山西煤老闆,坐在北京友誼賓館客房的沙發上,幾次要身邊的人把網絡上關於他的最新消息拿給他看。

他準備在這幾天召開新聞發佈會,對這些傳言進行闢謠,並將其與張新明圍繞著債務和金海煤礦的糾紛公之於眾。

對於呂中樓對金海能源轉讓存在問題的質疑及存在的糾紛,5月3日晚上,張新明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採訪時表示:「我相信法律,事件已經到法院那了,我們會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我與他會繼續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在山西的煤老闆當中,有博士學位的並不多,呂中樓是其中一個。

呂中樓1965年出生在山西省晉城市沁水縣,碩士畢業後他曾回山西一所高校當了3年老師。1991年,他考上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博士,畢業後到當時的國家科委工作。1998年下海經商,回到山西創建晉城中嘉煤炭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嘉煤炭」),任董事長。

「我當時帶著三個命題創業,一是傳統資源產業能否進行資源整合;二是如何避免縣域經濟空心化;三是農民與現代企業制度能否相容。」呂中樓說。

2001年,沁水縣以縣內原有的永紅煤礦、永安煤礦、侯村煤礦和嘉豐煤炭集運站為主體組建沁和煤業有限公司(下稱「沁和煤業」),註冊資本5000萬元,共5家出資人,呂中樓的中嘉煤炭參與其中,佔股20%。

呂中樓介紹,當時沁和煤業的第一任總經理潘新建因與董事會思路不同而在2002年被董事會免除職務。此後三年裡,潘新建多次舉報沁水縣國有煤礦改制過程中存在國有資產流失,並組織退休幹部聯名舉報。

本報記者拿到資料顯示,對潘新建等人的舉報,山西省、晉城市對這次改制進行了多次調查,結論都是改制不存在舉報中的問題,但關於各種呂中樓的傳言已經傳播開來。

「說我逃跑都說了多少年了。」呂中樓說,「還有說我在香港被逮捕、在晉城開會被警察帶走。」

但到了2005年之後,關於呂中樓的傳言漸漸偃旗息鼓,這種局面持續到2009年。

根 據呂中樓的回憶,他是在2004年開始接觸張新明。張新明在當時因吳元受賄案正在被有關部門調查,張新明當時的財務總監裘曉紅在到處為張新明找錢。巧合的 是裘曉紅與呂中樓是同學,兩人偶遇之後,裘曉紅提起張新明。呂中樓知道張新明在山西是風雲人物,當聽到張新明想借錢的時候,就通過沁和投資擔保公司借給張 新明4000萬元。

張新明被釋放不久後就把錢還給呂中樓,呂中樓則免去了120萬元的借款利息,兩人從此開始有來往。

呂中樓稱,張新明在2005年-2007年累計向呂中樓借款1.25億元。此後張新明再次向呂中樓借錢,呂中樓已經不願再借。

「這時他就提出來把金海煤礦的股份賣給我。」呂中樓說。

金海身世

金海煤礦原本在山西金海能源有限公司(下稱「金海能源」)旗下,金海能源成立於2003年2月,於2004年3月取得了金海煤礦的採礦許可證,彼時尚未經營。

當時金海能源有五個股東:鑫業投資、張文揚(張新明之子)各持股40%,張新明持股17%,馮小林持股2%,王向東持股1%。事實上,四個自然人股東都受張新明控制,鑫業投資的實際控制人閆琦也與張新明有著密切的聯繫。

2005年12月張文揚與山西省煤炭運銷總公司晉城分公司陽城縣公司(下稱「陽城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張將其持有的金海能源有限公司13%的股權作價390萬元,轉讓給了陽城公司。

這看起來是一筆非常普通的股權轉讓。2005年轉讓股權時,金海能源淨資產約為2964萬元,390萬元換取13%的股權,張文揚並未獲得很高的溢價。

在張新明的煤炭版圖中,金海能源並不起眼,但其擁有的金海煤礦,礦產資源評估價值卻高達27.96億元。2005年時,金海煤礦的採礦權款尚未完全繳足,應繳2.24億元,以張文揚為代表的張氏家族只拿出了3738萬元。

知情人士稱因為張新明無力拿出近2億元現金繳足採礦權款,他才想起出讓股權、引入投資的主意,但這一點未獲得張本人證實。2005年

12月9日,張文揚出讓13%股權之時,除了拿到390萬元的股權轉讓款,還得到了陽城公司的承諾:陽城公司通過銀行,向躍峰洗煤公司發放2.8億元委託貸款。躍峰洗煤的法定代表人是張文揚的大伯、張新明的哥哥張新躍,因此是其關聯企業。

事實上,同時轉讓給陽城公司的,還有鑫業投資所持的金海能源15%的股權,轉讓款為450萬元。也就是說,陽城公司拿出840萬元現金,以及2.8億元委託貸款的合同,換取了金海能源28%的股權。

對於陽城公司來說,這是一筆合算的買賣:金海能源礦產資源約為28億元,陽城公司只拿出840萬元,就拿到其28%的股權。儘管借出2.8億元,但貸款期限為6年,總有歸還的那一天。屆時陽城公司便可坐收漁利。

但 後來發生的事情馬上令陽城公司笑不起來了。2006年3月,陽城公司正式向躍峰洗煤發放委託貸款8000萬元,並於當年年底再次發放兩筆共計1.23億元 貸款。一共2億多的貸款發出之後,卻並未見到躍峰洗煤償還利息。截至2007年9月13日,躍峰公司所欠的利息已經達676萬元。

資本運作

收不回利息,陽城公司和負責發放貸款的當地工商銀行都很「鬱悶」。張新明卻在此時想出了新的解決辦法。

2007 年,張新明與呂中樓成立了沁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沁和投資」),分別佔股49%和51%,呂中樓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兩人先是在9月11日購買了山西 蘆清王酒業有限公司51%的股份,並派兩人都信得過的裘曉紅到蘆清王酒業任總經理。按照協議,張新明持有49%的股份應向沁和投資注入了2940萬元的資 本金,但張新明實際注入1300萬元,而且完成金海能源股權轉讓後張新明從沁和公司撤出,與沁和投資再沒有任何關係。

2007年9月13 日,在張新明的撮合下,金海能源的幾名股東張文揚、鑫業投資、馮小林等人,與沁和投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張氏家族幾位股東悉數將其手中的股權轉讓給沁和投 資,鑫業公司也轉讓了15%的股權。轉讓協議完成後,沁和投資持有金海能源62%的股權,鑫業公司持有10%,陽城公司持有28%。沁和投資共支付股權轉 讓款1860萬元。

不難看出,沁和投資此次受讓股權,依然未考慮到金海能源的礦產資源價值,依據的仍然是金海能源的賬面淨資產。同陽城公司一樣,這是一筆心照不宣的買賣,因為沁和投資承諾,向鑫業公司借款3.75億元,同時支付給張新明各類款項共計1.03億元。

沁和投資還承擔一個職責:幫躍峰洗煤還貸款利息。協議約定,沁和投資拿出金海能源的11%股權,交給陽城集團做質押,防止躍峰洗煤不償還貸款本息。

這樣一來,陽城公司、躍峰洗煤、沁和投資以及金海能源就都綁定到了一起:陽城公司委託貸款,躍峰洗煤拿到貸款,沁和投資承諾付利息;若躍峰洗煤和沁和投資不歸還本息,則陽城公司可獲得金海能源11%的股權。

不 過,負責發放貸款的工商銀行陽城支行很快就發現了問題:沁和投資獲得62%股權中,大部分已經被質押擔保了,因此沁和投資將11%股權質押給陽城公司的行 為並不受法律保護。事實上,工行也沒拿到沁和投資承諾支付的貸款利息。因此,工行一紙訴狀,將躍峰洗煤告上法庭。總的目的只有一個:要求躍峰還錢。

山西省高院初審此案,認為躍峰洗煤承擔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沁和投資負有擔保責任。但幾名被告人均不服,經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定沁和投資與躍峰洗煤之間的付息擔保責任不存在,躍峰洗煤直接對陽城公司和工行承擔還款責任。

事情發展至此,最初將幾家公司綁定在一起的聯繫已經不復存在。躍峰洗煤相當於不負任何責任地從陽城公司手中獲得了2.8億元的貸款,陽城公司和躍峰洗煤的實際控制人張新明已經生隙。

最後收網

陽城公司、沁和投資兩家股東,抱著撿便宜的心態入股金海能源,沒想到便宜沒撿著,卻還有更大的陷阱等著他們。

沁和投資履行承諾,借給鑫業公司2億元,同時在2007年和2009年分別向金海能源以及其關聯方支付2.15億元,其中1.12億元用於支付金海能源的礦產權款項。

但 在2010年3月,張新明突然向法院起訴沁和投資,指出金海能源當時的礦產資源估值就已經高達2.24億元,沁和投資以1380萬元獲得金海能源47%的 股權,實質上是不合理的。張新明進一步舉證稱,沁和投資所支付的2.15億元才是股權轉讓的真正對價,所以當時的股權轉讓協議並非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希 望法院判定股權轉讓無效。張新明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還指出:「我的股權給了他,但他沒給我錢。」

同時,鑫業公司也起訴沁和投資,稱當時轉讓15%股權價款實際為3.75億元,公司為規避稅款,才將轉讓款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為450萬元,另一部分為3.75億元無息貸款。由於沁和投資實際只借了2億元,未履行合約。因此希望判定股權轉讓無效。

張文揚起訴陽城公司的理由與上述兩案類似,均認為當初的股權轉讓價值並非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張文揚甚至承認:當初為了規避巨額的轉讓收益稅款,因此設計了「小額轉讓款+巨額貸款」的對價形式。

張文揚承認自己和陽城公司的轉讓協議「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因此該協議不合法,應當認定無效。

2012年4月11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張文揚7年之前的一筆股權轉讓不合規,轉讓無效。這一判決不僅讓張文揚重新拿回了早已升值的金海能源股權,同時又借助其他公司的資金實力,達到了開發煤礦的目的。

以 舉報人提供給本報記者的材料,張新明拋出金海能源這個低價的誘餌,吸引陽城公司和沁和投資以「小額股權款+巨額貸款」的方式入股,套取陽城公司的2.8億 元委託貸款,供躍峰洗煤使用;套取沁和投資的4.15億元,還清了自己所有的欠款,並支付了部分採礦權款。最後,希望以法律手段,判定上述股權轉讓方式不 合法,抽回金海能源的股權。上述三個案件目前均在審理或者覆審之中,尚未有明確的判決結果。

張新明距離奪回金海能源,只差一步之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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