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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浩講場:清盤人的一肚苦水

1 : GS(14)@2016-03-11 12:57:42

最近兩個星期,亞視幾乎天天上報,被各大媒體爭相報道。尤其是臨時清盤人與投資者之間的周旋,峯迴路轉。債務重組、員工欠薪、遣散及熄機停播等問題,天天都有新發展。身為同業,不禁有感而發,也想發牢騷!作為高等法院的代表,清盤人不時需要在短時間內及法律框架下,用其個人判斷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商業決定,為求達至盡量保護和平衡各方持份者的利益。但在現今複雜的商業社會裏充斥着各種利益及角色衝突,複雜的股東及債權債務關係,夾雜着公眾與傳媒的輿論、目光,構成四方八面的壓力點。夾在中間的清盤人所作出的商業決定,最終結局美滿,當然皆大歡喜(雖大多不曾聽見掌聲)。但當效果未及預期理想,清盤人很可能成為眾矢之的(揚言投訴及訴諸法律之聲則此起彼落)。清盤人都是個人委任制的,所以在個別情況下如有閃失,更需以個人名義負責。其風險之高及壓力之大,可想而知!再者,在資可抵債的情況下進行債務重組或清盤,過程本身就是充滿了衝突,何況企業是資不抵債,更容易引發爭議。當枱上的餅未能滿足在坐所有人時,每個人都希望能比其他人分到大塊一點。有見及此,文明社會的清盤及破產法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確保債權人能公平地分配到債務人的財產(pari passu principle),不能因某人的拳頭較大或呼叫聲較響亮就能分到大塊點!有限責任公司的概念,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但大家可能忽略一點,當一家企業經歷多年負現金流及最終出現負資產的情況,其股東權益亦隨之而蒸發掉。而其管理層對企業股東的誠信義務,其實應該轉移至整體債權人利益。如果該企業決策者繼續經營負資產企業,令其債務如雪球般越滾越大,對債權人損害就更加深!所以業界早已倡議應為「在無力償債情況下營商」(Insolvent Trading)立法規管予以問責。當企業無力償債時,有關董事如無合理解釋為何未能防止企業繼續招致債項或尋求專家協助壠動企業拯救程序,法院可以命令相關董事負上個人法律責任,賠償企業及其債權人。業界希望企業拯救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後得以盡早審議及順利通過!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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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浩講場:洗黑錢真正目的

1 : GS(14)@2016-05-08 01:42:17

相信讀者們對「洗黑錢」這個辭彙都不感陌生,亦從字面對這種金融活動有非常形象化的認知。洗黑錢的目的就是要隱瞞資金的真正來源。從不見得光變成似乎合法的財產。「洗錢」的基本過程(特徵)主要有(i)存放(Placement),即把犯罪得益放進正常的金融體系內;(ii)掩藏(Layering),通過複雜的多層金融交易掩蓋資金來源及背後擁有人的身份;(iii)整合(Integration),把清洗後的犯罪得益融入經濟體系轉化為犯罪者的合法財富。讀者們未必知道,被控洗黑錢這類刑事案一向都是較難脫罪。主要原因是控方無需舉證確認資金來源是犯罪得益,只需掌握被告曾經參與若干與上述「洗錢」特徵的交易,便能成為起訴甚至定罪的足夠理據。反之,辯方除非可以舉證被告處理的資金來源是「乾淨錢」,否則,辯方可以依據的抗辯理由大概只有一個,就是「不知情」。在筆者接觸過的洗錢案中,印象最深刻莫過於一個「洗錢家族」。筆者在此案件中受聘為首名被告的法證會計專家證人。從法證會計角度再複查檢控機關的起訴文件,尤其就家族成員及其相關公司的幾十個銀行賬戶在數年間的交易紀錄作詳細法證調查並就調查結果向法庭撰寫獨立專家報告,詳細說明資金來源及流向等,並在缺乏全面的證據情況下提供專家意見。跟據辯方的交代,這個「洗錢家族」在內地及另一亞洲國家開廠搞生產及進行一系列「偏門生意」。因其「主營業務」性質所需,此家族生意涉及大量跨境和現金交易,涉及的銀碼數目總數更是「億億聲」,當中大部份交易是以現金方式提存和透過代理將資金滙走,以繞過外滙管制及高昂的交易成本。最麻煩的是辯方只能提供零碎的交易文件。從辯方提供的文件資料,第三方的證據、口供等材料,只能追蹤到大概一半的交易紀錄,其餘一半的現金流,筆者也無從稽考。作為法證會計師,筆者只會針對客觀事實不偏不倚地協助法庭,提供專家證人意見報告以便釐清事實真相。但從表證看來,任誰都知道被告都幾難甩身!結果,像電視連續劇情節一樣,被告在案件審訊其間「人間蒸發」。筆者不知道被告有否用自己的方法離開香港,或是被消失!最後整件案在被告缺席下進行審訊,並在無合理辯解下判罪。
Peter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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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浩講場:借清盤之名搞政治?

1 : GS(14)@2016-06-06 02:53:02

最近留意到報章上很多有關政治(Politics)議題的文章。根據網上「維x百科」所述,國父孫中山先生就「Politics」一詞繙譯成「政治」,因為他認為「政就是眾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看完該資料後,本人即驚覺原來作為清盤人的筆者靠「政治」養活了一家大小已十多二十年!何解有此想法呢?因為清盤人的工作就正正是「管理眾人之事」!雖然深、廣程度不及管理一個國家,甚至乎一個社區的事情,但亦有不少共通點。例如兩者都是由少數人為大多數人的權益作出決定。讀者須知,就一般清盤案為例,清盤人的數目大多不超過兩位,然而不同階別的債權人、公司股東及其他持份者加起來的人數,少則數十名,多則上千。再者,清盤人所處理的公司資產均不屬於清盤人所擁有,極其量只不過是個「受託人」、「暫管人」的身份。嚴格而言,清盤公司的「剩餘」資產在資不抵債情況下應屬於整體債權人;如在資可抵債下,「淨」資產便應歸於公司股東。就正如一個地方的資源,從本質而言並不屬於政府本身而只不過是由政府團隊代為管理、分配及運用於該地方。由於不同持份者在重組及清盤過程中角色及利益上會有些差異,導致對事情處理、資源運用等會持不同意見或看法,有時甚至構成不同利益群的對立及角力,這與近年「香港地」的情況尤其相似。既然筆者在「管理眾人之事」的領域打滾了好些年,就讓筆者分享一下作為一個從業員的小小生存之道!正如先前所說,由於清盤案件是由小數人幫大多數人代為處理眾人的資產,所以管理及決策上的「透明度」必須要很高!例如徵詢了解各持份者意見、盡量統一或收窄分歧,適時滙報進度、闡釋決策及未來方向等,都絕不能偷懶(放飛機)。最重要的就是清盤人的「獨立性」。筆者在此專欄已不下數次強調作為清盤人代表高等法院執行法令,他/她在處理清盤案件過程中必須以整體債權人、股東及各持份者的利益為依歸。只要清盤人能堅守其「獨立性」,並在充份明白各方持份者的意見後,再以其專業知識及經驗作出決定,雖未至於有百分百的認受性,但筆者相信離一眾持份者的期望,不中亦不遠矣!反之,傾斜於任何一方的利益,甚至清盤人自身利益(別忘記清盤人費用一般是由公司資產支付),最終只會失去說服力及削弱自身本錢。無論是清盤也好,政治也好,希望有權「管理眾人之事」的當權者謹記,整體的長遠利益必須凌駕於一己的喜惡!正如Uncle Ben話齋:「With great power comes great responsibility」,我們溫爺爺也有句名言:「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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