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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撐一帶一路公司上市 基建公司未有收入 符4條件仍可望放行

1 : GS(14)@2017-04-12 07:45:33

【明報專訊】證監會昨天罕有主動發出聲明,為一帶一路基建公司來港上市鋪路。證監會指因基建工程公司涉及風險較多,如有關公司達到4項條件,包括由內地國企、主權基金、主要上市公司,或於全球活躍的主要機構投資者持有大股,將可較易獲得證監放行,變相自爆在什麼情况下會獲開綠燈。

明報記者 余慕恩

證監會昨日的聲明表示,一帶一路公司尋求來港上市時,只在招股章程中披露風險並未足夠,因為這些基建公司工程項目的性質或地點引致的風險並未得到處理。因此證監明文列出審批此類公司申請上市時能減低風險的因素,有助減低上市遇到反對的可能。

大型機構持大量股權或獲放行

證監列出4項條件,包括第一,由內地國企、主權基金、上市公司或主要機構投資者持有大量股權;第二,獲大型內地開發或國際銀行承諾提供工程融資;第三,工程項目的位處地是國際證監會組織《多邊諒解備忘錄》的簽署方,不然則需要讓證監相信可獲得公司在該地活動的公開及非公開資料的途徑,比如上市控股公司在香港成立,簿冊及紀錄備存於香港,或者董事是香港居民。最後,證監亦指列出的的條件並非唯一的準則,申請上市的公司可以提出其他可供考慮因素,每個個案未必相同。

港交所(0388)行政總裁李小加表示將繼續與證監會攜手合作,在維持市場質素的同時,鞏固香港作為首選金融集資中心的地位,又稱香港和港交所的定位極具優勢,將能把握國家一帶一路策略帶來的金融服務業機遇。

對於證監開宗明義列出要求,立信德豪會計師事務所董事林鴻恩稱,這旨在為這類公司釋除疑慮, 為免雙方「估估吓」,「說白了就是你們有意來港上市,我們亦想接這單生意」。為基建公司如何能符合監管要求指路明燈,例如先需要尋找大型機構投資者或上市公司作首輪投資等。

一帶一路基建工程項目位處的國家不少為發展中國家,法制及監管未完善,在披露及反洗錢等要求上未達證監要求,林鴻恩指部分要求能解決這些問題,例如工程獲開發或國際銀行提供融資,至少已經過一輪的審批工作;簽署了備忘錄則必要時證監可提請當地政府或監管機構,索取有關公司的資料,情况猶如中港兩地的監管溝通,「證監多開了幾道門,有能力的公司應該能做到」。林鴻恩亦稱不少已上市的中資客戶這一年間購入一帶一路項目發債融資,應在下半年陸續浮現,他們繼而考慮2至3年後待財務資料齊全把項目分拆上市。

王弼:符合國策 但應一視同仁

奧國經濟學院長王弼則認為,香港一向的功能是為國家服務,證監的做法是符合國策。但他表示證監不應只向一帶一路企業放行,放寬範圍應包括同股不同權的科技公司,「為所有人服務,一視同仁」。


來源: http://www.mpfinance.com/fin/dai ... 6462&issue=20170412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33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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