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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當行的罪與非罪

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3-31/100375220_all.html

 武漢聯誼集團因下屬典當行業務涉嫌非法經營罪和高利轉貸罪,被訴上法庭。

  「如果這個案子被判為非法經營,將成為典當行被判非法經營罪的第一例。」聯誼集團的辯護人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汪少鵬在庭審時稱。

  此案2009年10月因同行舉報而被審計署調查,後銀監會應高層要求介入資金流向的調查,2010年8月移交公安刑事調查。2012年3月26日,此案在湖北黃石中級人民法院開庭。

  庭審前,聯誼集團多位高管被逮捕,員工四散,業務基本陷入停滯。此時,聯誼集團尚有數億元銀行貸款未償還。

  此案事發於聯誼集團下屬的湖北融泰典當有限公司(下稱融泰典當)。公訴機關認為,融泰典當並非從事真實典當業務的典當行,而是作為一個「殼」供聯誼集團以高利轉貸和非法經營。公訴機關認為這兩罪產生了競合,要從重罪定罪。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聯誼集團是一傢俬營企業集團,實際控制人為高宏震,集團主業是鋼鐵貿易。

  鋼貿企業流動資金充裕,易於取得銀行貸款,不少鋼貿企業在主業之外,涉足房地產甚至民間借貸領域。一位資深業內人士稱,在一些地區,鋼貿商將鋼材重複抵押貸款,用於高利轉貸,在近幾年時有發生。

  如同不少集團公司,聯誼集團採用了資金結算中心這種資金統一支付調配的管理方式,即所有子公司的資金匯入資金結算中心,由集團統一管理。融泰典當的資金往來亦被納入這一資金結算中心而難分彼此,從而踏入了灰色地帶。

  面對公訴人的指控,聯誼集團辯解稱,自己被控的放貸資金數額遠小於當時集團的自有資金,亦未引起無法還貸的風險。但由於缺乏必要的委託貸款合同和合規手續,聯誼集團也無法從資金賬戶來往記錄中證明自己並未挪用過信貸資金。在庭審中,控辯雙方的焦點也集中於此。

  「我從事典當業和小額貸款公司等民間金融法律業務多年,除非發生大規模非法集資事件,確實很少聽說典當行因行為不規範而涉及刑事犯罪。」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民間投資部主任蔣超表示。

  一位業內人士表示,這可能將是涉及典當業罪與非罪「紅線」如何設立的一個標誌性事件。

跨界之「罪」

  庭審中,控辯雙方爭執不下,焦點有兩個:一是聯誼集團是否通過結算中心的資金調撥挪用了銀行信貸資金;二是聯誼公司旗下的融泰典當從事的究竟是正常的典當業務,還是違法放貸業務,以及這一業務能否被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聯誼集團創立於1994年,註冊資本1.2億元,與湖北多家銀行長期合作,原為建行、中行等銀行的3A級客戶。有關銀行工作人員向財新記者表示,聯誼集團多年來的主營業務真實,並未存在過嚴重拖欠貸款或利息的不良記錄。

  一位與聯誼集團合作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案發後也未拖欠利息。」

  但案發後,與公司有多年信貸合作關係的十餘家銀行聞訊上門催還未到期貸款。聯誼集團被迫將鋼材等貨物採取降價快銷的辦法,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和承兌金額近14億元。

  「原來這一層有五六十個員工,現在只剩下十來個了。」聯誼集團一名員工指著空蕩蕩的暗淡樓道說。這是位於武漢市繁華商業區的楚天花園大廈B座,聯誼集團曾租下了其中20、21兩層用作辦公。

  聯誼集團2009年度經營收入近25億元。被控前曾是武鋼集團第一大經銷商,在中國鋼鐵貿易成員中名列第四。至案發前,聯誼集團下屬成員企業12家,包括湖北誼信永和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誼信永和 )與融泰典當。

  在融泰典當成立之前,誼信永和與雪正投資公司旗下的民生典當合作。雙方簽署合作協議,共同經營典當業務。具體為雙方按9︰1提供每一筆典當運作資金,同時按照8︰2分成,風險共擔。

  「國家沒有規定不能用這種形式聯營典當業務。」 目前已被取保候審的高宏震告訴財新記者。而聯誼集團借此摸索進入典當業。

  高宏震這樣解釋自己進入典當業的原因:「典當行是一個平台,可以接觸到很多行業。公司想通過這個平台瞭解更多行業,確定下一步投資目標。」

  一位與聯誼集團合作多年的銀行工作人員表示,自己對此並不贊成,「拋棄主業搞毫不相關的典當,一定有風險」。但中行一位工作人員表示,銀行在授信時,一般不將是否開設典當行作為影響信用評級的重要因素。

  融泰典當則於2008年經商務部批準成立,註冊資本5000萬元。其中誼信永和2000萬元,武漢鍇景工貿有限公司1000萬元,自然人高莉1000萬元、自然人高玲1000萬元。高莉與高玲是聯誼公司董事長兼大股東高宏震的女兒。

  融泰典當成立後,生意紅火一時,2009年剛開始正式營運後,營收和利潤分別為1085萬元和88萬元。太子奶等知名民企也曾是融泰典當的客戶。

  此時聯誼集團和民生典當的嫌隙漸生,最終因利益分配問題反目成仇。

  由於聯誼集團作為鋼貿企業,常年與銀行有大量信貸來往,民生典當即向有關部門舉報聯誼集團挪用信貸資金放貸。但不料引火燒身,聯誼集團和民生典當的合作也被認為存在不法行為。

  2009年10月始,經審計署與湖北當地銀監局、公安局等多個機關查證,最終聯誼公司因涉嫌非法經營和高利轉貸罪被訴上法庭。

  本案《起訴書》指出,2007年10月至2010年12月,聯誼集團先後通過與民生典當合作以及自營融泰典當兩種形式向72家企業發放貸款,月利率2.4%-6%。其中,有六筆資金涉嫌利用銀行信貸發放高利貸。

  《起訴書》認定,聯誼集團夥同關聯企業共向72家公司違法放貸19.8億元,其中挪用銀行信貸資金5483萬元,共獲利8233萬元。

  對此,聯誼集團堅稱,發放典當款時聯誼集團賬戶中自有資金超過放款數額,因此並無挪用銀行信貸資金的故意與必要。

  但是,銀行信貸資金匯入集團結算中心的資金池後,與企業自有資金混同並統一調配,已經無法拆分。聯誼集團亦無法從資金往來記錄上證明自己沒有挪用銀行貸款資金。

  案發時,鋼貿行業尚未進入微利時期。2006年前更是鋼貿行業的黃金時期。2008年儘管市場行情有起落,但受國家「4萬億」投資的拉動,國內 鋼材市場平穩運行,且鋼廠能給予鋼貿商一定補貼,所以鋼貿商仍然擁有盈利空間。業內人士介紹,聯誼集團的主要客戶是終端客戶,如大型造船廠等,交易價格相 對平穩,因此聯誼集團盈利空間受市場起伏影響較小。

  案發後,聯誼集團多位管理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鋼貿業務陷於停滯。

挪貸爭議

  3月30 日,湖北銀監局有關人士告訴財新記者,他們根據銀監會的要求,對聯誼集團一案的資金流向做了專項調查,此後即移交公安。

  一審開庭時,公訴人宣讀銀監會的證詞稱,根據公安局提供的材料,聯誼集團涉嫌犯罪,但請公安部門結合全部材料予以查證。

  前述資深業內人士指出,聯誼集團的案例,集中反映了集團統一資金調配製度中,挪用貸款資金的合法性問題,亦引起了正規典當與非法經營之間「紅線」的討論。

  聯誼集團採用的是資金結算中心體制,目的是統一對外融資、將集團資金統一調配。

  財政部2001年出台的《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曾規定:「母公司應當建立以現金流為核心的內部資金管理制度,對企業資金實行統一集中管理,明確資金調度的權限和程序,控制負債規模並改善債務結構,降低企業資金成本。」

  但管理和統一調配畢竟不能等同。在沒有財務公司牌照下的資金結算中心體制,某種程度上破壞了下屬公司的治理結構,亦有挪用貸款之嫌,處於灰色地帶。

  2010年,銀監會實行「三個辦法一個指引」(《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對集團客戶的授信和放貸做了統一規定,核心即要求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不可挪用。

  「理論上說,集團客戶的貸款應當專戶管理,不然風險很大。有貸款資金流出的風險。」一位財務人士表示。但這僅是「理論上」,實踐中前述貸款管理辦法很容易被繞開,且流動資金貸款的管理一直都相對寬鬆。

  「像聯誼集團這樣的貿易企業,主要是流動貸款。案發前集團正常運營,這套貸款新規還沒出台。」一位與聯誼集團合作多年的銀行工作人員認為,集團設結算中心統一支付的制度與銀監會規定的貸款專戶管理之間確有衝突之處,如何解決衝突,法規上尚存空白。

  「設立資金結算中心的做法比比皆是,無論國有或民營企業集團。」建行一位工作人員表示,「企業為減少對外融資成本,設立結算中心統一調配資金,而銀行要求開設貸款專戶。最後變成了企業與銀行的博弈。但集團公司基本都是大客戶,銀行不得不讓步。」

  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曉潔表示,資金結算中心與財務公司不同,只是集團企業的內設機構,國家並無過多嚴格的強制性規定,「基本根據企業自己訂立的規則,運行資金進出」。

  同時她認為,「銀行的信貸資金進入哪個賬戶,就應該嚴格在該賬戶上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不過,銀行在實際操作中實有難言之隱。中行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儘管銀監會下發文件要求銀行嚴查貸款流向,但這經常超出銀行的監控範圍。

  「自有資金1000萬元,從銀行借貸1000萬元,中間倒幾次手是很正常的事,只要表面上合規就很難被發現。而且我們最多能看到資金劃轉的前後 兩手,再間接就看不到了。」這位中行工作人員表示,銀行放貸時更關注的是企業是否存在這樣的真實需求,並將其作為風險防控的重點。

  上述中行工作人員表示,企業實際操作中有太多途徑來規避監控,比如「票據貼現之後匯回企業或貿易付款後退回的尾款,就變成了企業自己的銷售款,怎麼支配,我們很難管。」她說。

  聯誼集團在庭審中提出,誼信永和、融泰典當成立後,他們的註冊資金共7000萬元均進入聯誼集團結算中心,納入統一調度與管理。

  他們據此認為,誼信永和、融泰典當開展業務所使用的是自有資金。被指控的六筆資金共5483萬元,由結算中心向融泰典當轉賬時,少於企業的自有資金數額,因此不能認為被轉出的是銀行信貸資金,更不能說明聯誼集團故意挪用貸款牟利。

「紅線」何在

  蔣超介紹說:「典當行不規範的行為大量存在,如收取利息過高、不按照規定辦理抵押質押手續等。但除非大規模爆發風險,很少涉及刑事。」

  業內人士表示,這與典當行的管理法規較少也有關係。典當業原屬央行非銀司管理,銀監會成立後未納入監管,性質上屬於准金融機構。目前,規範典當 行行為的主要法規僅商務部出台的《典當管理辦法》。其中,對典當行的利息設定、出借資金餘額等均作了規定,但實際運作中有很多辦法能規避。

  比如典當行多採用收取綜合管理費的方式使得實際利率達到月息3%甚至更高,但賬面利率則低得多。

  而典當的市場需求超過了管理者的想像,典當行的情況之複雜,亦遠超出當初制定《典當管理辦法》時的預料。

  融泰典當在審計署、銀監局等調查中被指責的主要行為之一,即沒有辦理合規的抵押手續。對此,聯誼集團工作人員解釋說,典當行在民間多數提供「過橋」服務,資金周轉很快,十幾天即可能贖當。在這種情況下,辦理抵押手續「沒有必要」,因此很多典當物僅僅是「封包」了事。

  資金「過橋」,指的是當某企業對銀行的貸款到期,暫時無法還貸時,便先借典當行的資金還貸,七天後再自銀行將款項續借出來。這類業務往往有銀行工作人員的「配合」。

  「有的銀行都將手續辦好了送到典當行來,典當行看到續借款項是真實可能,就提供過橋資金。」一位典當行人士表示。

  由於小企業實際需求強烈,民間典當行與小額貸款公司經常從事類似業務。一位業內人士指出,「在銀行借貸至少要借半年,中小企業的資金周轉往往只 需要借十幾天。向銀行借既難借出又不能滿足實際需要,因此典當行的業務大受歡迎,哪怕利率高一點,也比從銀行借貸的總體成本低。」

  由於小企業規模有限,典當的物品多數為股權,這些中小企業的股權並不進行評估,僅靠典當經營人員的經驗判斷其價值。

  公訴機關認為,這表明融泰典當並未從事真正的典當業務,而是變相放款,成為聯誼集團對外放貸的「殼」。

  因此,如何判定融泰典當的典當業務是否真實存在,成為法庭辯論的焦點。「典當與放貸的區別就在於是否有當物,典當不能從事信用放貸。」多位法律 界人士表示。但在未辦理抵押質押手續的情況下,如何判斷「當物」的真實存在性,則業內人士看法不一,法院的判例實踐也各不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關於陸豐市陸豐典當行與陳衛平、陳淑銘、陸豐市康樂奶品有限公司清算小組的民事判決書中指出:「雖該土地抵押未向有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但不發生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並不為此影響典當行與陳衛平、陳淑銘所簽典當協議合法有效。」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2010)渝高法民審字第609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作為抵押物的房屋雖未辦理抵押登記,但並不因此影響典當合同效力。」

  但亦有相反判例。江蘇省張家港法院即曾因當物未交付和質押手續未辦理為由,認定典當合同實屬借貸性質。

  聯誼集團辯護人湖北立豐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畏認為,典當關係是否成立要看雙方的真實意願表示,反映到實踐中即為典當合同的簽訂。

  此外,典當行不規範的行為是否應被歸為「非法經營罪」,也深受關注。

  內蒙古公安廳等地的公告提示:「小額貸款公司和寄賣典當行以高於銀行存款利率數倍的高利發放貸款,其經營人員可能涉嫌非法經營。部分小額貸款公 司和寄賣典當行從銀行低息套取信貸資金,再以3%至4%的月息甚至更高的利息,向一些急需用錢的中小企業或個人發放高利貸,涉嫌高利轉貸罪。」

  目前,公開資料中尚無法查出典當行因不辦理抵押手續或收取過高利息等行為而被判非法經營罪的先例。

  「非法經營罪就是『口袋罪』,其具體法條規定中並無關於典當行涉罪的條款。而違反《典當管理辦法》,僅僅是『違規』,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吳畏表示。

  本刊實習記者王申璐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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