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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無提不任命程序

1 : GS(14)@2017-01-23 07:41:37

【本報訊】中央政府對特首任命權問題,主要涉及《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第四章,但也是講明出任特首基本要求,以及要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並無交代哪些情況下才不獲任命,有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曾說,中央對特首擁有實質任命權,所以中央可以不作任命,不過《基本法》並無提到不任命的法理基礎和程序。《基本法》第十五條寫明,中央政府依照《基本法》第四章規定任命特首及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而第四章指明一些任特首的要求,如要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要由年滿四十周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在香港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必須廉潔奉公、盡忠職守,但未有提及其他額外要求。


梁愛詩:不獲任命者不能再選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早前在訪問中表示,《基本法》提及中央對特首擁「實質任命權」,即是有機會不任命的,不過現在《基本法》沒有提到不任命的法理基礎和程序,「譬如說,任命和不任命要在多少個月、多少日內作出,要考慮甚麼因素決定任命或不任命」。至於若中央不任命選舉產生特首,應如何處理,陳弘毅當時稱這個問題相當複雜,未能回應。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前年5月出席一個研討會時,亦指中央對特首有實際任命權,並提出若中央不任命當選人,該人不可再選第二次,「如果可以的話,選十次都選不成」,至於其他因不任命而出現的行政問題,可用修例解決。本報記者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70122/1990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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