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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財產 非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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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一出事,企業跟著被判死刑,相關者無辜遭殃,這在市場經濟國家肯定不是正常現象。獲利者只有公權力機關,刑事手段濫用的背後,其實是權力對經濟的干預。

現在法院判個沒收某某某「個人全部財產」,其他財產共有者心裡要打顫:企業恐怕要倒,資產全泡湯,可能連老婆孩子的那份也會被拿走。

近幾年一系列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涉案財產的處理多被詬病:在法院判決前,相關財產已開始被強行處理,而監督和救濟機制基本落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說,有關涉案財產的救濟制度,已經提上中央司法改革的議事日程。他建議建立由法律監督機關批准的司法審查機制,由法律監督機關來批准實施,「不能隨便凍結當事人的財產」。

領導小組「全面接管」

「中國民營石油第一人」、湖北天發集團法定代表人龔家龍2006年被抓,不久,一個由荊州市主管經濟的副市長牽頭組成的「風險化解小組」就全面接管天發集團。

吳尚澧,安徽興邦公司董事長,2011年9月,因「非法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2008年末,吳尚澧被捕後不久,亳州市委、市政府就成立了「依法 處置興邦公司協調領導小組」。多位投資人稱,一審尚未判決,該公司廠房、辦公樓和在建項目均被查封,辦公樓被私自出租,一處原本市值上億的海南地塊,以幾 年前的購入價被秘密轉讓。

最近被湖南高院二審判處死刑的吉首企業家曾成傑,在一審判決前,他的財產就已被由湖南省政法委牽頭的「湘西『10·2』非法集資系列專案組」悉數秘密處置。

近幾年許多重大經濟案件,都有各種「XX小組」的影子,它們除了查辦案件,還直接參與了涉案資產的處置。

「這是變相的違法。」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告訴南方週末記者,有中國特色的專案組有一攬子的行政權力,但是按照法律規定,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行政機關無權干涉。

興邦公司投資人的代理律師張仁告訴南方週末記者,該公司涉案資產並未隨案件移交給法院處置,地方政府資產處置具有很強的隨意性,處置結果不公開、不透明,容易導致資產流失和毀損。

而且,這些行為往往發生在法院裁決之前,即相關資產還未被正式定性,就已被事先貼上「非法」標籤並處置。陳光中認為,這違背了刑訴法關於財產處置的規定,「除非是死亡或者逃逸,否則必須在法院的判決生效之後才能處置。」

尷尬的狀況發生過。2002年5月,北京某民辦學校董事長孟曉磊因涉嫌「挪用公款」,被山西陽泉中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002年7月山西高院改判無罪,但是陽泉檢察院以「充公」為由拒不退還扣押財物,其中包括一輛豐田轎車和99萬現金。

這並非孤案。2008年8月龔家龍被以「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處1年零7個月有期徒刑。經過申訴,2011年9月20日,法院改判龔無罪,但其上市公司S*ST天頤的股權已經在2006年11月22日被悉數轉讓。

牛刀殺雞,眾人遭殃

亳州市官方稱,之所以緊急處理興邦公司涉案財產,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群眾的財產安全」,但案發至今3年多,投資人稱,他們非但一分錢補償款都沒拿到,專案組亦未公佈財產的處置情況。

由於大多數類似專案不走破產程序,而是政府託管,企業投資人和債權人的權利完全被剝奪。

按照破產法規定,債權人會議認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執行職務或者有其他不能勝任職務情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如果對於法院處置資產不滿,債權人亦可以提出異議。

刑辯律師陳有西認為,政府關停當事人正在合法運營中的企業、秘密轉讓股權,亦有違反《公司法》之嫌,「公司最高權力機構是股東大會,公司的正常經營活動,政府無權干涉」。

重慶渝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負責人黎強2009年涉黑入獄。據《財經》報導,黎強判決生效後,公司被專案組交給巴南區政府託管,後者為此專門成立了工作組。據工作組人員稱,公司雖由黎強委託代理人管理,但代理人亦須經區政府審核、甄選。「現在的渝強實業算是政府的。」

2011年5月,在安徽亳州市中院對吳尚澧作出一審判決後,六百餘名投資人的委託律師向安徽亳州市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被法院以「刑事部分尚未完結,暫時不能受理」駁回。

對於無辜的投資人和債權人而言,主張其財產權的最大絆腳石,是「先刑後民」的司法慣例。當刑事程序走完,受害者們往往發現:財產也跟著完了,已無實質權利可言。

按照刑訴法規定,如果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最高院在2000年的司法解釋又將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限定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

因此,諸如非法集資案的受害人,只能在法院依法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由於涉案企業往往被粗暴關閉,資產被過早處理,且程序不透明,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說,「先刑後民」導致的一個直接後果是,「刑事案件未必判罪判得那麼準,民事部分又遭受很大損失。」

另一個爭議是,「民案刑辦」。以集資詐騙案最為典型,集資詐騙究竟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欺詐,一直存有不同意見。

一起原本屬於股東之間的經濟民事糾紛,因為當地政府的介入而被上升到刑事案件。2008年10月,江蘇牧羊集團大股東許榮華被關押,當地檢察長親自到看守所要許在股權轉讓協議上籤字。

「當時他說只要我簽字,立馬無罪釋放,否則弄不好再給我一個罪名。」許回憶稱,他的股權轉讓讓他的財富在一夜之間縮水了90%。

部門爭利,監督缺位

只要跟案子沾上邊的部門,幾乎都在參與「司法執行」,特別是涉案財產的處理。

「涉案財產是一塊大肥肉,公檢法都想分一杯羹,常常因此爭執不下。」陳光中說,據他所知,有的地方還要當地政法委出面協調。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強調,財產刑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裁判執行的機構執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必要的時候,法院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現實中有些公安機關往往選擇單干。

重慶大正商場(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當2010年2月因涉黑被判無期徒刑,據《財經》報導,除了馬當賬戶存款由一審法院負責執行外,其餘執行工作由重慶市南川區公安局「陳明亮、馬當專案組」全權負責。

「公安機關工作的主動性要比法院強,這是中國司法的特色所在,加上辦案經費緊張,公安難以擺脫部門利益的困擾。」重慶一位法官告訴南方週末記者。

資產評估機構一般由公安直接指定,加上因為是涉案財產,問津者寥寥,起拍價定得畸低。馬當的代理律師劉洋告訴南方週末記者,專案組告知海南地塊的售 價為35萬元/畝,但據他私下打聽,實際交易價格為45萬元/畝。雖然判決生效後的兩次拍賣以流拍告終,但從查封到拍賣,馬當家屬毫不知情。

由於馬當所有財產均被沒收而生活堪憂,馬當的家人曾多次向重慶法院申請給予馬當家人生活費,以及剝離馬當和家屬共有財產,但均遭拒絕。刑法規定,「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吉首企業家曾成傑被認定非法集資34.5億,其中8.3億無力償還。他的辯護律師王少光認為,案發前,其公司資產評估價值23.8億,完全有能力償 還這筆債務,但專案組拒不評估,將其優良資產悉數變賣,比如,總價2.5億的邵陽大酒店作價9000萬元,結果,法院認為該公司資不抵債。

投資人債權人幾乎血本無歸,但有關部門卻從中獲利。王少光稱,「群眾藝術館」現在實際上掛著的是湘西中院的牌子,三館公司位於核心商圈的「吉首商貿 大世界」先是被湖南民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接管,而「通過公開競拍」受讓給湖南湘西財信投資置業公司。王少光調取的工商資料顯示,「財信」的股東是湖南省人 民政府,「民泰」的股東則是湖南省財政廳。

對重大經濟案件的資產處理,經常在檢察院監督視線之外。浙江一位地方檢察官解釋說,主要因為是「專案」的緣故。據他觀察,一般案件中,公安機關如果 要對當事人的財產權進行扣押,檢察院都要看手續是否齊全,是否合法,但一旦變成專案之後,檢察院自然會放鬆警惕。「因為在專案組裡邊,檢察院同樣只是一個 參與協調研究的角色。」

每當興邦部分投資戶的代理律師張仁去找亳州公安局瞭解資產處置情況時,對方總是回覆:你去找專案組。「可是到哪裡去找呢?專案組是一個鬆散組織,相關人員都是兼職,沒有日常機構,」張仁無奈地說,「現在資產處置,都是政府主導,沒有任何法定程序。」

2010年1月,由於興邦公司投資人的抗議,亳州公安局組織的涉案財產拍賣被迫夭折,此時,一審判決還未下達。

即便是最後由這法院真正來拍賣,有些檢察院也經常睜隻眼閉隻眼。「在財產權的處置方面,法院既是裁判機關,又是執行機關,只是部門不同而已。很多時候,檢察機關不能說人家做得不對。」上述檢察官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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