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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特首有資格提訴訟

1 : GS(14)@2016-11-16 05:27:36

【本報訊】特首梁振英史無前例以特首身份提出司法覆核,梁頌恆及游蕙禎認為特首沒有資格提出訴訟,又質疑若梁振英以選民身份提訴訟,他更加無可能同時是新界東及九龍西的選民。但法官不同意,指根據《基本法》,特首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香港的法律,故他有資格提出本訴訟。


稱有責任執行《基本法》


梁頌恆一方在審訊時曾經質疑,梁振英不論以特首還是選民身份提出司法覆核皆不恰當,指若梁振英以選民這個人身份入稟,為何要用公帑埋單,認為梁振英無資格提出訴訟。法官區慶祥指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2),特首的職權包括負責執行《基本法》及香港法律,故特首有憲法角色及責任提出訴訟。對於梁頌恆指按《立法會條例》第七十三條,梁振英沒有資格向立法會議員提出涉及喪失議員資格議題的法律程序,法官認同這個說法,不過認為梁振英提出訴訟,對於本案沒有帶來關鍵的影響,因為另一名申請人、律政司司長是可以按照第七十三條提出法律程序。■記者黃幗慧




來源: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61116/1983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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