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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質不同步 境內自然人股東的單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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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番探討、論證,出於謹慎考慮,我們還是將自然人持股變更為企業持股。」12月23日,福建一家擬上市的中外合資企業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

這家製造業企業計劃在2012年申請中小板IPO,此前為了規避企業法人股東在分紅、減持套現方面發生的雙重稅負,其內資股東已將所持股權變更為國內自然人股東。然而,由於國家尚未出台法規明確中方發起人可為自然人,該公司為避免節外生枝,只得將持股方式變為原樣。

「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發起人為自然人的上市公司為數不少,但大多在上市前將企業變更為內資,即使IPO時仍然存在,其形式也有較大差異,可比性效果已經大打折扣。」負責這家公司上市輔導的投行人士表示。

通過梳理此類上市公司發現,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發起人自然人股東現狀,可謂紛繁複雜,各種說法更是莫衷一是。

限制式通道

深交所曾以問答的形式公佈,以發起方式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情況下,其中方發起人不得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屬於境內內資公司的股東,因境外投資者併購境內公司的原因,導致中方自然人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的,該中方自然人的股東身份可以保留。

這與國家有關部委的規定一脈相承。國家四部委還在《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登記、外匯及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五條規定:暫不允許境內中國自然人以新設或收購方式,與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成立外商投資企業。

事實上,目前在A股IPO的外資上市公司中方自然人股東,相當一部分是境外投資者併購後留存的。

2010年10月15日上市的大金重工(002487.SZ),其自然人股東金鑫、張智勇於2003年8月28日與新加坡公民蘇榮寶簽訂合資經營合同,蘇榮寶通過認繳註冊資本成為持有26.01%股權的第二大股東,大金重工也隨之成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北京市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給證監會的核查意見是,金鑫、張智勇作為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大金重工享有股東地位已滿一年,並經有權機關批准同意,符合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法規的規定。

政策的依據是,根據商務部等六部委2006年出台的《外國投資者併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第十條第3款的規定:被股權併購境內公司中國自然人股東在原公司享有股東地位一年以上的,經批准,可繼續作為變更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

乾 照光電(300102.SZ)也是如法炮製,2008年2月20日,外國投資者Sequoia Capital ChinaⅡHoldings, SRL與乾照光電及其中方5名自然人股東簽署股權認購及投資協議,一舉晉身持股22.56%的第三大股東,公司類型由此變更為中外合資企業。

另一種存在方式則是,境內自然人可以通過增資成為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股東。

按照向日葵(300111.SZ)IPO公開資料,2009年6月18日,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設立後的向日葵,向俞相明等71名自然人定向發行5000萬股,註冊資本變更為45800萬元,並在同年6月23日得到浙江省商務廳的批覆。

隨後,商務部辦公廳就上述浙江省商務廳批准事項,於2009年7月3日出具《商務部辦公廳關於答覆向日葵向境內管理層人員增發股份問題的函》批覆:「現行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向境內自然人定向增發股份,無禁止性規定」。

由於商務部批覆的權威性,此後這種方式被廣泛複製,而此前, 樂普醫療(300003.SZ)在2004年的增資過程中,已成功讓境內自然人蒲忠傑和蘇榮譽,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成為股東。

雷池難越

雖然國家有關部委明確規定,新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不含通過外資併購設立)時,中方股東不得為自然人,但境內自然人成為新設中外合資企業股東的例子卻不勝枚舉。

而截至目前,全國多數省份均已先後出台地方性的政策,允許甚至鼓勵新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時有中方的自然人股東。

比 如,針對長榮股份(300195.SZ)的律師核查意見表明,2004年5月20日,台灣有恆與境內自然人李莉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約定自2004年6月1 日台灣有恆將其持有的長榮股份49%無償轉讓予李莉,公司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不變。2004年7月23日,公司就取得了天津市政府頒發的變更後外商投資企 業批准證書。

律師核查意見認為,李莉作為內地自然人持有合資企業股權,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規定不符,但符合天津市委、天津市政府2004年出台的內容為「允許自然人與外商合資、合作辦企業」文件精神。

浙 江眾成(002522.SZ)也是同一類型,2001年10月,中方自然人陳大魁與外方廣國公司,共同出資設立中外合資企業浙江眾成,其依據亦是浙江省工 商局於2000年2月20日頒佈的文件,其中有「允許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自然人出資興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的規定。

可是,儘管對自己的歷史沿革振振有辭,但無一例外,包括長榮股份、浙江眾成在內的同類型公司,在上市前齊刷刷變成了內資企業,

「缺少普遍意義的範例,沒有操作細則,保薦機構對境內自然人參與設立的外資企業IPO顧慮重重,誰也不敢賭一把。」前述投行人士如此解釋這些上市公司「臨陣變節」的原因。

但律師出具的補充法律意見書,幾乎眾口一詞認為,此種行為對發行上市不構成法律和政策障礙。

北京市天銀律師事務所、國浩律師集團(杭州)事務所律師等皆表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未將境內自然人明確列入中方合資主體範疇,也未明文禁止,而此類企業在設立時均得到有權機構的批准,自然人也未隱瞞其真實身份。

此外,隨著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公開發行與上市、B股股票對境內自然人的開放,中國自然人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東現象已普遍存在,並且各地都先後放開了境內自然人與外國投資者的合資限制。

由此,不少業內人士建議,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有其歷史淵源和經濟、法制背景,應該進行修改,以彌補法律和政策的執行力不足。

「目前的法律、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之間往往存在衝突矛盾,容易造成實際執行中標準尺度不一,給具體操作帶來很多不必要困擾和疑慮。」上述投行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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