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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我看不起的書: 《捍衛資產 ── 富足一生的風險管理》

昨日,我在書店看到這一本奇書,然後愈翻愈不爽,並有感而發,這本書我看不起主要有三點。


圖片資料提供: 天窗出版網站

(1) 教人就算點有事都好都唔使負責任

這本書教授了一些如果使一些有點錢富豪如果透過合適的法律,來避免因一些意外的事故,或者外來的衝擊後,能夠保住已有的資產,致使其能使受到損害能夠有限。

但是書出舉出那些羅兆輝鄧劍群那些例子,卻使我不敢恭維,前者明明就是他理財不善,過度投資所致失敗,後者明明就是他有老婆就包二奶,又唔想被二奶佔到著數,如果利用上面的法律協助他們,只能使他們不能汲取教訓,只會犯上第二次更大的錯誤,造成更大的問題,或者他們又能用同一方法避過,但是這是不是一個對社會自私的行為?

據記憶中,內中又有一個例子,有些大老闆請一個司機是用一間持有汽車空殼有限公司聘請,如果這輛車發生甚麼事,需要賠大量的金錢,只要把公司倒閉,就能避免到所有錢債的賠償,這是法律上是過得去,但是在道德上又是否真是能服人? 有些事不是這樣就能算數的。

(2) 有些例子舉錯了


羅開福

例如快活福事例,其實這個文中指的羅開福,其實在1996年已退出大快活(52)的經營,後來更自立門戶。據我的記憶,在救亡時,他已經全部售出大快活的股權,所以只算是有影響力的股東減持,管理層並無受到影響,故絕對沒有影響到公司的經營。

(3) 那些例子舉得不湯不水

這兩位作者可能是怕被指誹謗或其他東西,所以不敢把真實資料全部寫入,其實,大家只要翻一翻報紙就會明白大概,為甚麼不肯指名道性,明明是文字的法律資料和事實,為甚麼不肯老實地寫出來,要遮遮掩掩呢?我就不太明白了。

如果真是要這樣寫,這本書只是一本沒有指標性的東西,甚至是沒有個性,那就不要用事例,因為它的事例改了後就變成不是事例,只是一堆虛構的東西,那有甚麼意義,為甚麼不能寫的轟動性一點,要這樣呢。

例如羅兆輝一事,東方紅(279,後易名恆盛東方、內蒙發展、民豐控股、現民豐企業)為甚要用西方藍,翻翻報紙,翻翻十多年前的年報,就能找這是事實嘛。又例如鄧劍群一事,翻翻本博的連結,就知道是港台控股(645),又翻翻馮廣發的事例,就知道是英發國際(439),又翻翻羅蜀凱的事,就知道是堡獅龍國際(592),為甚麼不能認真一點? 這是真實發生的過的事情,為甚麼不寫出來。可能幾十年後有人看你們的書不明所以,又不肯翻翻舊東西,不求甚解地吸收,慢慢就變成埋沒事實。

這個出版社叫天窗,又說敢說亮話,為甚麼能讓這些隱沒事實的東西出版? 已經花幾個月把法律文件找出來解釋給我們這些消費者聽了,為甚麼不肯多花幾個月把背後的故事寫清楚,要把那些真實的名稱化名就當完成? 真實的書是有血有肉的,如果是真的事情,我認為花點錢做律師費,打響這本書的銷量也不為過,為甚麼要這樣呢? 這樣能算說亮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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