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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錯罪名是死因 胡詠言

1 : GS(14)@2013-11-19 10:53:02

http://www.skypost.com.hk/column/胡詠言/007001004025/%E7%94%A8%E9%8C%AF%E7%BD%AA%E5%90%8D%E6%98%AF%E6%AD%BB%E5%9B%A0/117276
兩名社民連成員被指搶咪擾亂公眾秩序,向終院上訴,終院判兩人上訴得直。法官認為,無證據顯示兩人行為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破壞社會安寧,故一致裁定兩人上訴得直。
值得注意的是,終院五名法官判詞均認為,法庭不能接受兩人行為屬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五名法官又認為,他們本可被控普通襲擊罪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日後遵守法紀,但控方未有控以該罪名。
按法官的判詞看,兩人脫擾亂公眾秩序罪,並不等於法官認同他們的行為,屬於憲法保障的一種示威方式。出現今日的結局,只是律政司引用了不恰當的罪名。正如法官判決書所言,他們本可被控普通襲擊罪名,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但控方未有控以該罪名。
近年,香港的示威活動愈來愈激烈,愈來愈出位。這類出位示威活動,有一個共通點,每當有電視台及攝影記者採訪的場合,自然會「激」起來,一旦活動曲終人散,便各自鳴金收兵。說白一點,只不過是吸引人眼球的一場「騷」而已。這類「騷」出現頻率愈高,自然形成某種氛圍,這是政治伎倆一部分。信與不信,在乎一念之間。
示威是人權一部分,但並不等於大家認同「踩場」的示威方式,這種方式連起碼的尊重都欠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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