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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夾錢有居屋業權 或破壞補地價轉售制 令房委會收入減

1 : GS(14)@2012-11-15 00:52:23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114/18066517
購買居屋時,業主要列明住戶的身份,以確保單位是由居屋申請人及家人居住。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指,房委會明白實況,有部份居屋申請人資金不足,會找家人夾錢買居屋,有關做法沒有違法。
《房屋條例》第17B條訂明,居屋申請人在禁售期內轉讓單位,轉讓均屬無效和違法,有關法例就是防止有人在短時間內炒賣單位圖利。但家人之間因夾錢而享業權,則不屬違法。
非常任法官賀輔明指,有份出錢協助家人買居屋,在5年禁售期後,即使他們不是登記業主,也有權取回應得業權,否則對他們非常不公平。
朋友夾錢則屬違法
至於會否有人濫用制度,透過合資格的人士買居屋作投資賺錢,賀輔明指禁售期長達5年,有投資智慧的香港人,是不會讓資金被居屋扣起這麼長時間,加上樓價可升可跌,相信只有家人才甘願提供資金作居屋投資。至於朋友間夾錢買居屋則屬違法,業權不獲承認,業主待禁售期完結後固然可轉讓給有份夾錢的人士,但需自行處理業權及出售後所得利益。
案件涉及兩個家庭個案,其中一個案,一對老夫婦在2000年以綠表購買粉嶺昌盛苑單位,但單位主要供兒媳居住。兒媳後來離婚,兒子不幸逝世。媳婦指居屋由她付款,興訟要求取回物業,但被上訴庭裁定敗訴,昨獲終院裁定可取回業權。
另一案件的兄弟凌永輝及凌瑞輝夾錢為牛頭角樂雅苑的單位供款,雖然凌永輝並非登記業主,但終院指他仍可向其兄弟取回業權。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質疑,法庭忽略資助房屋政策,「居屋出售改名要補地價,但家你夾咗錢就有業權,譬如話你家承受埋其他業權,咁屬唔屬於改名呢?呢個好大爭拗,房委會都可能少收咗嗰筆補地價。」他認為房委會應盡快修例,要求有份供款的人也列入業主名單。
案件編號:FACV9、11/11
2 : GS(14)@2012-11-15 00:52:37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21114/18066519
終審法院就居屋業權的判決影響深遠,房署發言人昨表示,仍在研究判決對房委會執行房屋條例的影響。法律界人士指「掛名」買居屋情況不罕見,質疑房署監管不力。
對於業主有否違反《房屋條例》,房委會稱一向視乎有否足夠證據證明業主在未補地價下,作出按揭、轉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將有關物業讓與他人,已簽署的按揭書,買賣合約或租約均是有力的證據,但其他的證據也作考慮。
律師黃國桐指出,現時已有不少「掛名」夾錢買居屋的個案,「好多人借人哋個名買居屋,大陸人都落嚟買,用人哋個名,佢喺後面供,房委會唔係家先知呀?」他認為終院判決合理,「漏洞唔關法例縱容,係房委會監管不力」。
律師伍家賢表示,一家人合資供樓的情況普遍,即使業主一欄沒有填上名字,只要有份出錢,就應該享有物業權益,「你係提供資金嘅人,實際上應該係物業業主」。今次判決只能作親屬合資的參考案例,不能引伸到非親屬付錢供樓,故他認為不用擔心有人利用漏洞,出資幫朋友甚至陌生人供樓,變相免補地價取得居屋業權或炒賣居屋。
3 : GS(14)@2012-11-15 00:53:10

http://www.hket.com/eti/article/ ... dba482c3d530-849343



居屋業主與家人合資購買居屋普遍,實質業權如何處理?終審法院裁定,有份出錢的家人均享有實質業權,並指家人合資買居屋,不涉非法「轉予」(alienation),故沒違反《房屋條例》。

法官相信即使將來有人借此濫用居屋制度,立法會也會跟進。

判決揭示居屋單位業權有機會由非合資格者擁有,違反居屋計劃初衷,並可影響全港30多萬資助置業戶,甚至連港人港地政策亦可能受挑戰(見另文——「港人港地臨挑戰 3點須澄清」)。

長策成員 倡修例或覆核

有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成員認為,房署如認同判決,有需要修改《房屋條例》,倘不服則應作司法覆核。

房署發言人回應,仍在仔細研究判決對執行《房屋條例》的影響。

本案源於兩宗家人合資買居屋的官司,第一宗的原告是媳婦卓樹賢,94年與羅躍偉結婚,至2000年其家姑及家翁葉素雲及羅競輝(即兩名被告),透過綠表中籤購買粉嶺昌盛苑一居屋單位,卓與羅躍偉負責供樓。

卓與羅其後離婚,惟手續完成前羅於前年去世,由卓與前家姑爭奪物業。

勝訴的卓樹賢昨回應:「不講了,你們喜歡怎麼講就怎麼講,我要講的是感謝上帝、感謝神。」

不涉轉予 終院判兩案勝

第二宗是凌姓家庭於83年協議分別入表抽籤,結果凌瑞輝及其妻朱婉倫(均譯音)中籤,購得牛頭角樂雅苑一居屋單位,單位一成首期由母親支付,其兄弟凌永輝及妻林華(均譯音)亦合力供樓,至99年,凌永輝要求以「合資」比例分配業權。

原訟庭先後判處兩案的原告勝訴,但遭上訴庭推翻,上訴庭指家人夾錢供樓協議,等同未經房委會准許下將單位轉予,違反《房屋條例》第17B及27A條,反判原告敗訴,原告向終院提出上訴。

終審法院昨頒下判辭,家人夾錢供樓協議與轉予無關,居屋計劃於78年實施,合資格人士需申報同住人身份,以及其同住人的收入及資產,以確保單位是申請人及其家人居住,可見居屋制度已考慮現實中低收入的申請者會與其家人合資,包括首期及供款等,並容許家人之間改變業權,以反映各家人對單位所作的財政貢獻。

官:倘被濫用 立會跟進

終院強調,上述《房屋條例》的原意,是防止業主以折讓價購買居屋後,在禁售期內轉售賺快錢,但家人合資則沒有違反《房屋條例》。

終院又表示,由於居屋制度已經考慮申請人的家人有份出錢,無論資金是饋贈或是借貸,這些資金亦屬信託,出錢的家人均享有實質業權。

此外終院指,居屋有禁售期,故不擔心居屋制度被濫用,即使將來有人利用其他方法濫用此制度,立法會亦會跟進。

常任法官:包致金、陳兆愷,非常任法官:烈顯倫及賀輔明勳爵;案件編號:FACV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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