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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民企「貿易融資」案對決最高法

http://www.capitalweek.com.cn/article_11452.html

【《證券市場週刊》記者 錢峰】9月22日,央企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旗下的河北物流中心(下稱「中儲河北」)與河北金鯤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金鯤公司」)「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案再審一案,在最高人民法院開庭。

身為央企子公司的中儲河北,跟民企金鯤公司通過貿易融資的方式,進行高達月利率3%的交易。蜜月之後,金鯤公司資金鏈斷裂,中儲河北捲入了漫長的詐騙官司之中,最終官司打到全國最高人民法院。一場2008年金融危機前夕的交易終於揭開面紗。

黃粱夢中的資金交易

馬拉松一樣的官司令中儲河北猶如黃粱一夢,對手金鯤公司的老闆曹連英在面對河北省石家莊公安局詢問時,揭開了央企跟民企之間的資金隱秘交易。

金鯤公司總經理曹連英說,經營鐵精粉生意需要大量流動資金,到了2008年初,金鯤公司出現流動資金緊張的局面。為瞭解決資金問題,曹連英經人介紹,與時任河北中儲副總張堪勇(張於2008年底擔任中儲河北物流總經理)認識。

曹連英夫婦與河北中儲根據業務特點設計了特殊的操作流程:曹連英全資持有的金鯤公司月初抵押給河北中儲2000萬元的鐵精粉,河北中儲將2000萬 元打入金鯤公司;月底,曹連英任法人代表的奇石麟公司加價60萬元從河北中儲將2000萬元鐵精粉原封不動買回。如此,曹連英夫婦每月可獲2000萬元資 金。如此周轉下去,河北中儲通過年化36%的收益率,一年就可以獲得720萬元的收益。

為防範風險,河北中儲堅持要求每月一簽,即先與河北金鯤簽購買協議,同日再與河北奇石麟簽下銷售協議,同時要求曹連英保證貨場內存有足夠2000萬 元的鐵精粉,並派駐場人員監管,確保場內庫存的鐵精粉貨值不低於借出去的資金數額。之前的5筆雙方合作得順風順水,河北中儲在月初付出2000萬元,月底 順利從奇石麟收回2000萬元的貨款和60萬元的價差,除依法繳納的增值稅外,還剩40多萬元。

合作初期運行平穩,2008年4月份,金鯤公司在邯鄲郊區「黃粱夢」租新貨場,老貨場「花開富貴」中的存貨,陸續倒入黃粱夢,貨場將鐵精粉運往自己 的鋼廠客戶。36%的年化收益率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屬於高利貸,河北中儲自然擔心合作方賴賬不還,則派出監管員駐守貨場,以保證場存貨價值不少於 2000萬元。

最後的空頭支票

2008年6月底,金融風暴來了,曹連英無法如期從鋼廠結賬,奇石麟也就難以如期支付本息,曹連英希望延期半個月,並安排奇石麟公司支付「違約 金」。7月初,曹連英要求改變交易習慣,即河北中儲先開下一輪2000萬元的支票,待驗明真偽和存款餘額後,奇石麟才償還上一輪本息。河北中儲意識到曹連 英的資金出了問題。為確保資金安全,用計「暗度陳倉」。

石家莊中級法院的判決書顯示,2008年7月10日,曹連英給一個杜姓高利貸者打了借條,稱借其2000萬元後於次日上午10點前便歸還,日息千分 之二。然後,曹帶放高利貸的杜某來到中儲河北。幾家打定主意「不見兔子不撒鷹」,杜某要看到中儲河北真開出2000萬元支票,並且要看到中儲河北賬上有 錢;中儲河北要先收進奇石麟公司拖欠了半月的第六輪貨款,才肯把新支票交給曹連英,還要把到期日開成次日,並且派財務持票陪同辦款交割。銀行下班前,三方 來到石家莊某銀行翟營大街支行,中儲河北財務眼看奇石麟公司借來的高利貸2000萬劃進了賬戶,才將次日到期的2000萬支票交給曹連英。

稍後,河北中儲將該2000萬元轉走並將支票掛失,通知留守黃粱夢貨場的監管員「業務結束馬上撤離」,兩員工生怕被打扭頭就走,遺留在現場的「監管 日誌」和「貨物進出入庫日報表」,竟成為後來的官司物證。杜姓高利貸跟曹次日早上趕到銀行劃款,才得知知河北中儲的支票已成空頭。

遭遇「空頭支票」的曹連英,以河北中儲詐騙為名向石家莊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報案。

一女三嫁贏了官司

曹連英在報案時的詢問筆錄中,不否認金鯤公司和奇石麟公司同屬自己的公司,這幾輪生意的目的是貿易融資。

張堪勇亦稱,雙方沒有實際的鐵精粉交易,「我們處在她的倆公司中間做,只出錢加價不對鋼廠銷貨,這種生意除非是為融資,否則對她沒價值。」

2009年3月6日,石家莊經偵支隊偵查終結,認定中儲河北不構成詐騙,決定不予立案。

2009年9月14日,曹連英以「票據糾紛」為由將中儲河北訴至石家莊中級法院,請求判令對方支付票據款及利息等近2300萬元。庭審材料顯示,一 審中金鯤公司沒能提供向河北中儲供貨2000萬元貨物的交貨單證據,但中儲河北派駐監管員留下的「監管日誌」和「貨物進出入庫日報表」等重要物證,法院由 此認定了雙方構成了真實交易關係。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採信了金鯤公司的證據判令河北中儲支付本息2300萬元,並通過強制執行將該款從河北中儲賬上劃給金鯤公司。

敗訴後,中儲河北試圖拿回被「購買」的鐵精粉。然而存儲貨物的貨場要見購銷合同才能驗貨,且該鐵精粉所剩無幾。

在進入該系列案的第二宗案件後,更多細節表明,曹連英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因資金鏈緊張,無法安排奇石麟公司按期償還「貨款」本息,從5月29日起,便另外向幾名債權人借了2000萬元的債務,用於抵押的恰恰就是這堆鐵精粉。

據曹連英的債權人講述,2008年7月11日晚,曹連英丈夫李永平曾對他們說,他們在邯鄲貨場有幾萬噸鐵精粉,欠的錢一分少不了,並說二人可以找買主賣貨收賬。

隨後,兩位債權人在貨場守了近3個月,留下了進出貨的詳細記錄。此間,曹連英陸續向文豐鋼廠等用戶發貨,債權人陸續從奇石麟公司等賬戶上索回2000萬元中的1294萬元。

「這意味著曹連英夫婦一直控制貨場,事發後自己銷貨收款,卻編造事實向公安局報假案,未得逞還提民事訴訟要求中儲河北付款,通過法院判決拿到了 2300萬元。這還不夠,得逞後繼續就相同事實要求中儲河北返還貨物,這就意味著金鯤公司就同一批鐵精粉『一女三嫁』。」中儲河北一位代理律師屈振紅說。

假戲真做的貿易陷阱

連一粒鐵精粉都沒拿到的河北中儲,在2300多萬元被強制執行給金鯤公司後即向最高法院申請了再審。但就在2010年7月15日,金鯤公司又以「2000萬元票據款不足支付購貨款,中儲河北還欠3400多萬元貨款本息」為由,向石家莊中院提起了「買賣合同糾紛」。

曹連英在起訴書中稱,截至2008年7月10日,中儲河北總計收到金鯤公司供給的鐵精粉31589萬噸,因對方開具的2000萬元支票空頭,經河北 省高級人民法院判令對方償還了2000萬元貨款,但該款對應的只是12870噸貨物,還有價值2909萬元的20719噸鐵精粉至今未予歸還,訴請判令退 還鐵精粉或相應貨款。金鯤公司的證據依然是在2008年7月10日中儲河北撤場後遺失的「監管日誌」和「貨物進出入庫日報表」。

中儲河北認為,這些憑證只是監管過程中,現場監管員用於掌握庫存數量的貨場過磅單,目的是計算得出存貨不低於2000萬元,多餘部分可任由曹連英 「出貨」,並不能證明金鯤公司向自己「交貨」。「合同約定得很明確,貨物交接憑雙方蓋章的『貨物交接單』,這些榜單不是交割證據。而且,更關鍵的問題是, 根據合同約定,在收回奇石麟支付的第六輪貨款後,場內貨物的『監管權』瞬間釋放,復歸到奇石麟手中。」中儲河北另一位代理律師浦志強說。

2010年10月18日,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中儲河北退還金鯤公司19489噸鐵精粉,如不能退貨,須賠償與貨物價值相符的貨款。」與金鯤公司主張完全一致。」蒲志強說,對於中儲河北的辯護,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並未採納。

張堪勇坦承,正是為了規避法律風險,所涉每單「交易」雙方不僅簽訂了合同,還對所得60萬元依法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而且,為確保資金安全,中儲河北 派人監管記錄進出貨物數量,並加蓋「中儲河北物流」的收貨和出貨印章。「這種假戲真做的操作,就是為了從表面上看起來具有鐵精粉貿易的合法形式」,張堪勇 悔恨不已:「哪知最後弄巧成拙,這些設計現在都成了『真實交易』的證據。」

一個法官的判決書?

巧合的是,兩起訴訟均由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程建玲主審,隨著中儲河北律師的調查,一些微妙的細節開始浮出水面。

「第二起訴訟中,我的所有程序申請都被當庭駁回,甚至枉法為金鯤公司安排四次開庭。」浦志強認為,「程建玲始終在明目張膽偏袒原告。」

在第一個案件判決下達後,浦志強到航空公司查到合議庭成員張國順法官的飛行記錄,證實他在中儲河北提交代理詞的當天早上飛往上海,在判決下達的當天 下午兩點40分飛回石家莊,並直接乘車回家,數日後才到法院上班,但中儲河北收到的快遞憑單上顯示,程建玲在當天下午4點整就已寄出了判決。

中儲河北認為主審法官程建玲違反合議制度的規定,判決是在合議庭成員張國順出差上海期間作出。浦認為這是典型的未經合議即下達判決。

更蹊蹺的還有,在第二場訴訟中,金鯤公司起訴的案由是買賣合同糾紛,訴訟請求是要求支付一萬多噸鐵精粉的款項,9月6日第二次開庭時,金鯤公司口頭 提出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證據規則第34條規定,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應該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金鯤公司的請求明顯已經超過期限,再加上律師沒得到曹連英 特別授權,其申請被合議庭當庭駁回。

一週後,浦志強居然得知程建玲又發了傳票通知再開一次庭,「曹連英變更了訴訟請求。變成了『返還原物糾紛』。」浦向法院行文表示不同意對方變更訴訟請求,但法官程建玲置之不理。

二審開庭前的11月24日,浦前往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閱卷,看到了9月13日程建玲與金鯤公司律師範浩楠間的「釋明」筆錄。

案卷記載,程問金鯤代理律師,「經合議庭合議,認為本案的法律關係性質與你們訴稱的不一致,認為買賣合同成立、讓被告付貨款證據不足,你們是不是要變更訴訟請求?」次日,將金鯤公司的訴訟請求變更為「河北中儲返還非法佔有金鯤的貨物」。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蕭瀚等法學專家認為,法官需要謹慎適度合法消極行使釋明權,否則便是偏袒原告損害對方權益。原告主張的訴訟請求既然「證據不足」,依法就只能承擔不利後果,就是通常所說的敗訴。偏偏金鯤公司再次打敗了中儲河北。

中儲河北最後的轉機

更有意思的是,同一主審法官基於相同的證據,認定的事實卻截然相反:在已經生效並執行的票據付款請求權案中,程建玲認定雙方交易性質為買賣合同關 係,認定雙方「第七單」鐵精粉交易真實履行了,故以2000萬元票據存在基礎法律關係為由,判令中儲河北支付票款本息;而在第二案中,她卻認定雙方不存在 買賣合同關係,並且沒有查明貨物去向和中儲河北是否屬於「非法佔有」的情況下,便判令中儲河北退貨或者支付等額「貨款」。

曹連英本人和她名下的金鯤公司、奇石麟公司,則因為黃粱夢貨場內所存貨物發往鋼廠後,結回來的貨款僅僅1294萬元,不夠償還其他債權人2000萬 元本息,在第一案「完勝」中儲河北後執行所得的款項,又拒絕償還其餘的欠款,也已經被另外的債權人訴訟起訴到了石家莊裕華區法院,其中一起案件判決已經生 效,正在執行過程中;第二起案件則尚在審理中。

案件出現了轉機。2010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亦認定第二起案件「認定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並發回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重審。2011年6月14日,全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已經執行完結的第一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22日提審。

記者在庭審現場瞭解到,曾經承認是貿易融資交易的曹連英,在最高人民法院庭審中矢口否認跟中儲河北的貿易融資行為,一口咬定鐵精粉是賣給中儲河北的,至於3%的利潤是讓利中儲河北的。法官對於曹連英的說法表示不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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