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牌打女:手機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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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14)@2011-12-13 21:54:57http://m.sharpdaily.hk/detail.ph ... 8065&category=daily
假如我是真的一個賊,我會打扮得一點不像賊,衣着整齊些至少不會給警察隨街「逗」,不被截查身份證就免了搜身之尷尬情形,萬一我剛剛偷了人家東西,例如手機,警方找到失主,我會有排煩,肯定的控罪是盜竊,不過最終我未必會被定罪。
有同類案件的疑犯在街上徘徊,見到警察立即鬼祟掉頭走,加上衣衫襤褸,不引差人注意才怪。他被截停搜身,在其褲袋找出別人的手機,由於疑人是少數族裔人士,差人見機裏盡是中文,不信是屬於這外籍人士的,隨即警誡及拘捕,他稱自己文盲,這手機是十天前從一名在街上碰見之中國人買回來的,雖然他沒有工作也冇錢,卻花了成千元買這「二手」貨,委實可疑,但判官後來不將他定罪。
或許你會問:「咁都得?」上訴庭有先例,在一宗案情相似的盜竊事件中,上訴庭說被告給發現管有原物主手機已是失機後的第5天,在這段時間內它可能易手了,而被告未必是直接偷機的人亦非定是拾遺不報,改控他處理贓物也不可,任何二手買者不一定會因未洗掉的資料而對手機來源生疑。被告的解釋即使一派謊言,但基本法律原則是法庭不能單因不信被告而定罪,控方要提足夠證據才能令他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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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寶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