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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促新股保薦人盡責

1 : GS(14)@2011-01-29 17:02:50

http://hk.apple.nextmedia.com/te ... 307&art_id=14916910

【本報訊】證監會刊發《雙重存檔簡訊》,指去年 4至 9月透過港交所( 388)接獲 100宗上市申請,對其中 82宗提出意見,發現多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未能察覺上市文件草擬本及其他相關申請文件中出現重大錯漏。證監提醒保薦人應以審慎盡責態度,深入了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確保提交的資料準確而全面。
多宗申請涉重大錯漏證監指出,其中一宗申請,招股章程初稿中未出售物業單位的估計資本值,錯誤計入已出售單位的價值,結果誇大約 3倍。
另一宗申請,上市申請人的收入在最近的財政期內上升超過 1倍,其中相當大部份收入增長來自 1名客戶。申請人聲稱早於 6年前已開始與該客戶合作,但經查詢後發現,該客戶 5年前才成立,約 1年前才首次向申請人發出定單。該客戶最初被指是行內提供專業解決方案的公司,但後來被揭發只是一家「一人貿易公司」。保薦人獲悉上述誤差後才對該客戶背景作出進一步盡職審查。
另有 3宗個案的上市申請人在業務紀錄期內錄得的毛利率,遠超同業水平,但最初提供的解釋並不具體或欠缺理據支持。
證監稱,一些因處理期限已過而失效或被自行撤回的申請個案中,常見披露缺失,令人質疑負責這些個案的保薦人是否察覺該等事宜。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圖)表示,即使上市申請因處理期限已過而失效或被撤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可構成罪行,保薦人亦可能遭受紀律行動。
2 : GS(14)@2011-01-29 17:04:49

http://www.sfc.hk/sfc/doc/TC/speeches/public/dual/jan11.pdf
雙重存檔簡訊

另一名上市申請人曾向三名個人投資者出售車位,相關收入佔申請人業務紀錄期內收入的主要部分。經監管機構查詢後,申請人才於招股章程草擬本披露向該等投資者提供了超過兩年的信貸期。監管機構作進一步的查詢後更發現有關車位在售予上述投資者一年多後,只租出了10%。監管機構其後要求申請人就這些重大銷售交易的實際性質披露進一步的資料,然而申請人未有充分解釋便撤回申請。

另一名上市申請人的創辦人在經營聲稱是個人業務時因賄賂被定罪,有關業務與申請人所從事的行業有密切關係。在業務紀錄期內,申請人曾向多名第三者提供大筆墊款,而這些墊款看來與業務無關。申請人的招股章程初稿顯示,其創辦人一直是申請人的主要附屬公司的董事兼總經理,但於業務紀錄期內中途請辭,並委任多名近親擔任重要管理職位。以上情况令人質疑申請人有否牽涉任何刑事活動,及申請人的現任董事局曾否在創辦人的影響之下運作。監管機構向保薦人提出上述關注,有關申請之後被 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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