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KIZ Archives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怎麽辦?民法典草案首提費用繳納問題

全國老百姓密切關註的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問題,在民法典中又增加了新的表述,並首次提及費用繳納問題。

27日,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其中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先作一個原則性規定。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跟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49條相比,這一次新增的“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的表述引人關註。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教授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這次民法典草案,既是對此前物權法的延續,即原則性規定了屆滿自動續期的作法,同時增加了新提法,即首次提到了費用的繳納問題。

但這是否意味著將來會對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屆滿續期進行收費呢?薛軍認為,從這個新增表述,還看不出要繳費,在具體操作上,其實跟以前比沒有突破。續期之後是需要續費,還是費改稅,國家還需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或者法規來明確這個問題,現在的表述,還是把問題留給將來。

薛軍認為,因為這個問題涉及所有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國家非常謹慎。未來,不排除國家考慮通過一定的房產稅,以持有稅的形式和環節來進行調節。

浙江大學法學教授王冠璽也認為,現在考慮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是否收費的問題,確實要十分謹慎,在高房價背景下,這對房子持有者會產生很大影響。而且也存在很多爭議,假如你從別人手中購買了一個使用年限已經四五十年的二手房,已經為高房價付出了很多,土地使用權只剩下二三十年,如何續費是個很大的問題。

王冠璽還認為,續期是否繳費這次沒有寫清楚,所以不好判斷,但確實為日後可能需要繳費開了一個口子。至於未來走向,王冠璽建議,根據居民房屋的套數、人均住房面積等條件征收房產稅,是一個合理方向,這對那些擁有多套住房、占有多余人均社會資源的投機客來說,是一個調節手段。

但王冠璽同時認為,如果考慮征收房產稅,這就涉及稅法的問題,需要另外規定,這就跟物權法修改沒什麽關系了。

2016年今年4月,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註。

2016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發布。引人註目的是,《意見》在多處對公眾關心的土地與房屋財產問題,作了說明和安排,明確提出:研究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的法律安排、細化規範征收征用法定權限和程序、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等。

2016年12月23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王廣華在國土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針對溫州當地二十年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問題,國土資源部和住建部會商後回複,可以采用“兩不一正常”的過渡性辦法處理,即不需要提出續期申請,不收取費用,正常辦理交易和登記手續,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寫該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

此外,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問題的複函中指出,在尚未對住宅建設用地等土地使用權到期後續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數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可按照上述過渡性辦法處理。

此內容為第一財經原創。未經第一財經授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使用,包括轉載、摘編、複制或建立鏡像。第一財經將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如需獲得授權請聯系第一財經版權部:
021-22002972或021-22002335;[email protected]

責編:楊小剛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67756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