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證監會在南京召開了證券投資者民事損害賠償救濟法律制度完善座談會。此次會議研究提出,圍繞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這一核心,下一步應當加強六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會議提出加快推進證券法修訂、期貨法制定等法律法規制定修改工作,進一步完善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的專門法律制度;其次,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民事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加強對投資者損害的司法救濟保護;三是探索完善適應投資者保護特點需要的訴訟機制,研究開展支持訴訟、示範訴訟、公益訴訟等試點工作;四是在總結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先行賠付、行政和解金補償、專業仲裁、小額糾紛調解等制度機制,深化實踐探索;五是深入研究境外市場的經驗做法,包括責令回購股權、通過公平基金賠償投資者等,為我國建立相關制度提供參考借鑒;六是進一步加強投資者教育工作力度,增強投資者的理性投資與維權意識。
全國人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等部門的負責人,有關專家學者,證券經營機構、律師事務所等行業代表,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證監會法律部及其他部門相關負責人均出席了此次會,對目前的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工作進行了分析及建議。
會議圍繞三個方面進行了深入討論:一是監管機構如何支持投資者維護自身民事權益,包括支持訴訟,和解金賠償制度,先行賠付制度,責令回購制度,責令公開承諾強制履行制度等;二是如何進一步完善證券領域的民事訴訟制度機制,包括訴訟機制環節的示範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制度,責任分配環節的舉證責任制度,懲罰性賠償制度等;三是如何發揮仲裁、調解等社會機制在投資者損害賠償方面的功能作用,包括專業仲裁制度,小額糾紛調解制度,訴調對接制度等。
期間,黃煒發表講話指出,證券市場投資者損害賠償制度完善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根本性工作,是實現對投資者保護的關鍵環節。而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面臨的實際問題,根源於證券市場公眾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專業性和複雜性。
他認為,證券市場投資者損害賠償救濟制度需要監管權力的適度介入,這是一個重要的制度理念。而在監管權力介入私權救濟方面,如何防止和限制公權力濫用是一個必須回答的問題,“我們理解的監管權力支持投資者獲得民事損害救濟,是在法律框架內的介入,是有限度的、必要的介入,並非完全替代性的救濟,必須體系化地構建出一整套符合資本市場特殊性的制度規則。”
除了此次會議,證監會近日還於深圳召開了第三次投資者保護工作聯席會議,就如何發揮協同作用、推動落實投保重點工作進行了研究部署,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閻慶民在會議上表示,投資者保護工作是資本市場重要基礎性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和劉鶴副總理在多個場合強調過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投資者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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