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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改委:推進中央經營性國資集中統一監管試點

地方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進展迅速,而中央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相對滯後。現在,這一進程將會加快。

5月1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審議通過了《推進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試點實施意見》。

會議強調,推進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試點,要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理順中央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同所辦企業關系,搭建國有資本運作平臺,優化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提高國有資本配置和監管效率,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企業健康發展和經營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我國國有資產主要包括經營性國有資產(含國有金融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以及資源性國有資產。經營性國有資產主要分為工商、金融、文化、軍工及涉密四大類企業,這四類企業分別由不同的部門代表國家進行管理。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麗莎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從中央層面看,一是由國務院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部分大型企業集團,基本屬於工商類企業 ;二是由財政部代表履行出資人職責或國有資產監管職能的企業,包括中央金融企業、中央文化企業以及中國郵政集團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中國煙草總公司等企業,涉及金融類、文化類和工商類企業 ;三是由中央有關部門直接管理,財政部負責有關國有資本管理事項的企業,大多屬於工商類企業 ;四是軍工及涉密企業,由相關部門單位直接管理。

由於歷史原因各級國資委對本級政府所有金融資產、文化資產等龐大資產缺乏出資管理權限,這一權力依舊分散在各個部門手中,導致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問題仍然存在。經營性國有資產尚沒有實現集中統一監管,還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國有資產出資人權利也未落實到位。

2009年9月,國務院國資委就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地方國有資產監管工作的若幹意 見》。2015 年 9 月 10 日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以管資本為主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監管,穩步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所屬企業的國有資本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體系,具備條件的進入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

為落實相關部署,同年 11 月國務院又印發了《國務院關於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若幹意見》,明確改革和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的總體要求和措施,積極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的集中統一監管。這不僅為建立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奠定基礎,也預示著經營性資產管理體制的改革步入了一個新階段。

周麗莎說,探索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實施國有資產統一監管,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全面覆蓋、統一規劃、分類監管,有利於實現政企分開,有利於推動國有經濟布局調整和結構優化,有利於增強國有資產監管規範性和有效性,有利於發揮國有經濟引領作用。

國企改革專家、上海天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祝波善此前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全國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是為解決國有資產管理“多龍治水”的局面,多年來在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促進國企改革發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實效,但目前也存在著政企不分、多頭管理、原有部門利益格局難以打破等問題。

目前雲南、江西、內蒙、山東、黑龍江、廣東等多地在積極推動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部分省份更是將金融國資也納入到地方國資委的統一監管中。

周麗莎稱,全國已有半數省級國資委監管覆蓋面超過90%,部分城市國資委,包括深圳、鄭州等基本實現全覆蓋,上海、廣州、寧波等地區縣國資委也基本完成了這一工作。

“但是,相對於地方國資委,中央國有資產統一監管相對滯後。”周麗莎說。

周麗莎表示,推進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最直接的挑戰是劃轉資產的質量不佳,一些金融、文化類企業的監管方式與實體企業不同,需要探索不同監管方式。其次是清查資產、確定方案。國有資產清查時,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導致資產確權比較困難。對於公益性和政策性較強的企業,原來隸屬於相關的主管部門,現在由國資委進行監管,主管部門和國資委的監管權利義務、責任需要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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