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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丨一年被告48次,證監會是如何應訴的?

欣泰電氣二審輸了,沒能打破證監會三年行政處罰案件被告實體“零敗訴”戰績。

去年12月,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出現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市高院)二審庭審的“被告席”上,將這場已經攪動市場兩年多的“欣泰電氣告證監會案”再次推向高潮。這是首例欺詐發行退市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也是首例中央國家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4月8日,證監會公告了高院的終審判決,欣泰電氣訴訟請求被駁回,維持一審原判。作為第一家因欺詐IPO被強制退市的上市公司,欣泰電氣的最後一搏沒能成功。黃煒在二審總結陳詞時稱,該案對維護資本市場證券發行制度的公正性、嚴肅性和權威性具有標桿示範意義。

這只是證監會應訴的眾多案子當中的一個案例。強監管、嚴執法,直接效果是遏制金融亂象、打擊違法違規,但與此同時就必須面對越來越多“狀告證監會”的現實。2017年,證監會系統行政處罰訴訟案件有48例,連續第三年創歷史新高。

“我們是‘誰審理、誰應訴’的責任制,因為案件類型特殊,證監會機關沒有外聘過一名執業律師代理訴訟,”參與過審理和應訴的相關人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年來行政處罰訴訟越來越多,面對的司法審查也越來越嚴,但證監會領導多次強調,要打消“怕訴訟而不敢處罰”的心理,應訴人員也是按照這樣的工作要求來認真執行。

三年被告122次

從日常監管到專項執法,從自查自糾到現場檢查,強監管已經成為金融收縮周期的主要特點之一。但是隨著處罰越來越多,“不服”者數量也越來越多。

據北京市高院數據,2013年至2017年11月近5年時間當中,北京法院共受理一審金融類行政訴訟案件607件,較過去五年增長了14.18倍,一審實體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率18.07%。

金融類行政訴訟案件主要涉及“一行三會”及外管局,涉及的領域也非常廣泛。其中,證券監管方面,涉及信息披露、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短線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利用他人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等,幾乎涵蓋了《證券法》規定的所有主要監管領域。

第一財經從證監會獲悉,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證監會系統行政處罰訴訟案件分別為31件、43件和48件,連續三年創造歷史新高。

2017年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的48件案件中,法院對其中35件案件作出判決或裁定。35件案件中,原告主動撤訴5件;法院駁回再審申請1件;剩余案件都沒有判決撤銷或改變證監會會行政處罰決定。

“證監會連續3年保持了實體‘零敗訴’,”前述人員告訴記者,證監會一直是誰審理、誰應訴的機制,雖然應訴人員壓力很大,但在沒有特殊制度支持和人力支持的情況下,也都是嚴格按照工作要求來執行。

證監會主席劉士余曾內部表態稱,無論勝訴敗訴都是證監會的寶貴財富,要求出庭人員耐心聽取當事人的訴求;副主席姜洋也曾多次重申要堅決打消怕訴訟而不敢處罰的心理,執法要有“置之死地而後生”的勇氣和定力。

事實上,許多行政訴訟案當中,行政機關都會外聘執業律師代理訴訟。但是證監會沒有選擇外聘,而是由內部審理人員出庭應訴。據前述人員介紹,審理、應訴一體化責任制,一方面可以倒逼審理人員恪守法律,用應訴的抗辯思路審視證據、適用法律、確定量罰尺度,從源頭上提升行政執法質量,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提高應訴的效率。

“證券期貨類案件技術性強,案情複雜,外聘律師很難在短時間內完全熟悉,在有效時限之內,很可能會來不及,”該人士表示,作為案件的審理人員,本身已經對案件的來龍去脈非常熟悉,出庭應訴更具效率。

司法審查新趨勢

對於欣泰電氣案,無論是證監會還是法院都給予了高度重視。去年12月二審開庭審理,擔任審判長的是北京市高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吉羅洪,應訴方除黃煒之外,還有另外兩名來自證監會的審理、調查人員。

庭審圍繞三個爭議焦點,包括是否構成欺詐發行、造假認定是否有依據、處罰是否畸輕畸重。可以看到,除了爭議對欣泰電氣的處罰是否合法外,法院也在關註證監會對欺詐發行的認定原則和執法邏輯。

欣泰電氣認為,即使認定造假成立,扣除虛增的利潤,公司財務指標依然符合IPO條件,所以造假並不能導致認定為欺詐發行;但證監會認為,根據《證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人需要滿足法人治理結構、財務狀況、盈利能力、誠信守法記錄等一系列法定條件,而絕不僅僅只有公司財務指標的條件。

黃煒在庭審總結陳詞時說,證監會尊重上訴人通過法律手段依法維護自身權益的立場和態度,同時重申了證監會的執法原則和執法立場。

他表示,不說假話、不做假賬、真實披露是發行人的絕對法律義務,向人數眾多的不特定投資者公開發行證券,根本前提是要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而捍衛證券市場的法律實施,是證監會的使命所在、職責所在,欺詐發行是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違法行為,對發現的欺詐發行行為堅決依法查處,絕不姑息遷就。

不過,黃煒作為證監會人員出庭應訴,不僅僅是因為欣泰電氣欺詐發行案有示範意義。

去年6月新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其中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除此之外,新行政訴訟法對司法審查的要求也更加嚴格。

據證監會介紹,法院對證監會行政處罰訴訟案件的司法審查標準日趨嚴格,審查重點呈現由具體行政行為審查向抽象行政行為審查延伸,由合法性審查向合理性審查延伸,由事實證據問題審查向法律適用問題審查延伸,由實體合法性審查向程序合法性審查延伸等特點,證監會行政處罰應訴工作面臨嚴峻考驗。

“以前主要是針對處罰案件本身的審查,現在延伸到審查規範性文件。”前述人員告訴記者,不僅要看證監會對單個人、單個事的處罰是否合法合規,還要看處罰所依據的文件是否合理合法,關註對一個類別的案件的影響。

事實上,從關註合法性延伸到合理性,法院對行政機關“自由裁量”空間的審查也在提高。具體來說,以前更關註合法性審查,即處罰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現在延伸到關註合理性,同類案件的處罰是否存在顯失公正的情況,是否存在適用統一規定卻存在畸輕畸重的情形,即同樣的案子,“有時處罰明顯輕了、有時處罰明顯重了”,也會受到法院的重點關註。

不過北京高院在此次判決中也表示,證券金融領域相比於其他行政領域更具特殊性,金融監管部門對市場的監管奉行依法審慎監管原則,這也要求法院對金融監管執法行為進行司法監督必須在恪守適度原則基礎上開展合法性審查,不能逾越金融監管執法規律或者超越司法權邊界施以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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