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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產權改革助力美麗鄉村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31712

2018年,我國將選擇50個地市和個別省,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省整市”試點;試點縣也將增加到300個。圖為河南安陽農民在田間播種玉米。(東方IC/圖)

(本文首發於2017年12月21日《南方周末》)

農業部發布消息,2018年,我國將選擇50個地市和個別省,開展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整省整市”試點;試點縣也將增加到300個。

農村的集體資產主要包括六七十億畝資源型資產和數萬億經營性資產。以往的主要問題,是這些資產都屬於集體所有,但由於村民參與渠道不通暢,村級治理存在諸多弊端,往往連村支書和村委會主任也說不清到底有多少家底,村里的債權債務、收益、分配,村民往往一抹黑。集體資產說是屬於大家的,但支配權卻往往全部抓在村幹部手上。農村基層治理中的小官大貪,往往就在這種土壤中滋生。這就是典型的公地悲劇。

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就是要將這些集體資產,以折股的方式,賦予農民股份權能。將資產明確到人,劃分到戶。

這項改革的成功,有一些重大問題要解決。其一是清產核資,弄清家底;其二是確定集體組織的成員,比如對嫁出去的女性,入贅的男性,嫁出去又離異的女性,因考學或其他原因遷出去的原成員等等,怎麽確定其成員資格?其三是這些股權確定後是否即不再重分?如何繼承?是否一定要由本集體內的成員才能繼承?其四,如果成立農民股份合作社來經營這些資產,這個合作社在法律上是什麽身份?相關的法律配套是什麽?其五,鄉村原來的村委與合作社的關系是怎樣?其六,是否所有集體資產都分幹凈,還是保留一定比例的集體股?其七,怎麽調動改革者的改革動力?……在實踐中,一定還有更多需要面對的細節難題。

農業部副部長葉貞琴不久前曾說,農村集體資產股份的多項權能還沒有破題,比如,農村集體資產股份權能還不完善,占有權和收益權已經實現,但有償退出、抵押、擔保、繼承四項權能法律上仍是空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缺失,其法人地位在2017年10月1日施行民法總則後才明確;支持集體經濟發展的稅收、土地等政策較少等等。

按目前規劃,2021年底前,這項牽涉幾億農業人口的大改革將基本完成。前面幾年的試點,已經摸索出了很多有效的解決模式。比如有的試點村,就細分出了26種不同的情形,來確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身份。但法律、政策的跟進,只能靠更高層級的及時反應。

這是一項大手筆的改革。汲取了前三十多年成功的改革經驗,從試點開始,及時總結,又迅速推進。這項改革,不僅意味著集體資產與每家每戶甚至每人都建立起了直接的權益關系,村集體成員將更有動力參與共同體的經濟事務監督管理,它也將調動村民積極參與村社公共事務的管理,改善農村的政治生態。中國要建設美麗鄉村,必然要建立良好的治理體制,這可以說是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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