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夏人壽最近經歷了一系列股權變動,恰逢一行三會以及外管局推出一套史上最嚴資管業務新規。(華夏人壽/圖)
(本文首發於2017年11月23日《南方周末》)
兩份金融監管文件的公布,意在破解過去多年中國金融市場的混業亂象,限制各路資本和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對資管產品進行強監管,打破剛性兌付。
2017年11月21日,華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人壽”)一舉成為“舌尖”上的公司。“今天所有人都在討論它。”一位頂級投行的投資經理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被議論的原因是,華夏人壽最近經歷了一系列股權變動。首先是民生銀行(600016.SH)於2017年11月12日晚公告稱,華夏人壽增持民生銀行A股普通股1.3億股,加上此前所持股份,合計持股增至4.13%。
早在2016年,華夏人壽與東方集團簽訂一致行動人協議,此次增持後,華夏人壽與東方集團合計持股達7.05%,超過民生銀行原第二大股東“泛海系”。目前,民生銀行第一大股東仍為安邦保險。
緊接著,11月20日晚間,名不見經傳的金融控股集團中天金融(000540.SZ)公告稱,擬以公司及子公司不超過310億元的現金購買華夏人壽21%—25%的股權,成為華夏人壽的第一大股東。而拋出華夏人壽股權的是“明天系”。
值得註意的是,華夏人壽一系列股權變動發生時,恰逢一行三會以及外管局推出一套史上最嚴資管業務新規。11月16日,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第二天,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發布《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華夏人壽一系列變化都踩在時間點上,耐人尋味。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簡稱《辦法》)的出臺,是為了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監管,規範商業銀行股東行為,彌補監管短板。
如果再晚幾天,華夏人壽恐怕無法輕易增持民生銀行。
據銀監會負責人介紹,《辦法》制定的一大原則就是分類管理,即根據持股比例,將股東分為適用審批制的股東和適用備案制的股東。比如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並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準。
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5%以上的行政許可批複,有效期為6個月。
華夏人壽此次增持民生銀行,與一致行動人東方集團合計持股達7.05%,已經達到了5%的標準,華夏人壽在達到舉牌線後進行了信息披露。如果按照《辦法》,想要得到民生銀行的股份,首先要經過銀監會的審批核準。
而在增持民生銀行沒幾天,“明天系”又拋出了華夏人壽的控股權。
表面上看,此舉符合《辦法》對於商業銀行股東的限制,即“一參一控”——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制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據《新財富》統計,各大資本系中,“明天系”控股金融機構的數量排名第一,多達44家。其通過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大量的中間影子持股公司,控制了銀行17家、保險9家、證券8家、信托4家、基金3家、期貨2家、金融租賃1家。截至2016年末,“明天系”所控股的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合計已超過3萬億元。
像“明天系”這樣近年來發展壯大的新興資本,此前傾向於通過並購重組快速搭建資本系族,更有不少資本熱衷於金融。按照2016年年底的股權數量計算,中國資本市場近80支民營資本系中,有28支均紮根金融。
“明天系”的一次快進快出,幾乎榨幹中天金融的荷包。中天金融2017年三季報顯示,2017年前9個月,公司完成營業收入110億元,實現凈利潤16.55億元,總資產762億元,負債率78.3%。而為了購買華夏人壽,中天金融花掉了310億元。
隨著華夏人壽易主,其參股的民生銀行股權自然隨之變化。“這或許是個開始。”上述投資經理對南方周末記者說,銀行牌照一直是稀缺資源,全國股份制銀行就十幾家,大部分投資人都瞄著城商行,“銀行牌照放出來的話,肯定很多人來搶。”但在過去,“誰控制了銀行,基本上不會再放手”。
據上述投資經理判斷,隨著金融強監管落地,投資人很難再做違法的事。比如之前保監會率先加強監管後,對於保險機構違規的處罰力度就變得非常嚴格,“一旦違規,立馬停掉你開分支機構的資格”。
《辦法》中最嚴厲的一條是:商業銀行股東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以隱瞞、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批準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對相關行政許可予以撤銷。
市場普遍關註的另一大問題是,保險、基金、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是否允許入股銀行?銀監會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這些金融產品)可以入股,但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金融產品合計持有一家商業銀行股份比例不得超過5%。同時,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其控制的金融產品同時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近年來,各類資金都在角逐銀行。比如2014年8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幹意見》(簡稱“新國十條”),對險企資金運用比例和範圍做了適當的放寬。此後,保險資金紛紛借道二級市場,對銀行股展開了“圍追堵截”。
據wind數據統計,截至2016末上半年,19家A股上市銀行中有11家銀行前十大股東中出現險企的身影,其中成為上市銀行控股股東的僅平安一家。
在不少A股上市銀行的前十大股東名單中,除了有保險公司的自有資金,也不乏一些萬能險、理財險產品的身影。例如浦發銀行2017年三季報顯示,富德生命人壽通過“富德生命人壽-傳統”、“富德生命人壽-資本金”、“富德生命人壽-萬能H”合計持有該行19.81%股權,位列該行第二大股東。
像這種通過資管計劃持有銀行股份的險資,已經違反了《辦法》中關於金融產品最多持股5%的上線。一位大型保險資管負責人對南方周末記者表示,未來,這部分險資有可能調整持有方式,比如用自有資金替換保險資金。但按照新規,持股比例超過5%的,還需銀監會批準,如果不批準,只能進行轉讓。
為了看清底層資產來源,《辦法》建立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的“三位一體”的股權穿透監管框架。其中,監管部門有權通過延伸調查權等手段對股東的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及最終受益人進行認定,對隱瞞不報或提供虛假材料的股東,有權采取監管措施,限制相關股東權利。
此外,對於銀行與其股東之間的關聯交易,《辦法》也對授信額度進行了限制。對主要股東和相關單位、人員的授信業務額度,單個主體不得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的10%,合計不得超過15%。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趙亞蕊對媒體表示,這是因為,很多企業通過入股中小銀行就比較容易控制股權,變相通過銀行為自己企業授信。比如部分股東通過關聯交易利用銀行資金通過貸款、資管產品、股權質押、繞道債權等多種形式為自身進行資本運作。
就在資管新規發布後的第一個周一,市值接近2000億元的廣汽集團(601238.SH)開盤不久,旋即跌停。
除了廣汽,還有許多股票早盤直線跳水,甚至直接以跌停開盤,其中跌停的6只股票分別為白銀有色、中捷資源、天夏智慧、鴻特精密、眾應互聯、國盛金控。值得註意的是,多只個股幾乎是無量空跌(空方力量遠大於多方力量造成的,許多賣盤無法成交)。
翻看這些個股的前十大流通股東名單可以發現,它們的共同特征是: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都含有一個或多個信托計劃或資產管理公司的身影。
例如廣汽集團一直被資管計劃青睞。11月17日,在其總股本中,除去控股股東的股份和限售股,實際流通A股的股本僅為12.3%。盡管資管計劃已有減少,依然還有兩家,占實際流通股本的1.25%。
2016年下半年以來,資金通過券商、基金買入股票的配資比例被限制在1:1,但通過信托計劃卻可以做到1:2甚至1:3的杠桿。因此大量資金通過信托通道進入二級市場。
據證券時報統計,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含有“信托計劃”字樣的個股共有941只;而十大流通股東名單中含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字樣的個股也有251只。剔除重合個股,該部分個股共計1086只,幾乎占了當前A股市場三分之一的股票,而且該部分個股並不包含其他形式的資產管理計劃持股。
在這1086只股票中,11月20日,跌幅超過3%的個股共計77只,跌幅超過5%的個股共有18只,跌停的個股6只。
根據新規,公募產品不得投資未上市股權。此外,單只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資產管理產品凈資產的10%,同一金融機構發行的全部公募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只證券或者單只證券投資基金的市值,不得超過該證券市值或者證券投資基金市值的30%(原先該條比例也為10%)。
一位投行律師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此前銀行理財等公募產品投資了未上市公司,也可能超過了新規中的投資比例,比如借道券商資管再進入基金等等,“現在這些杠桿都被打掉了”。
對於此前一度銷售火爆的互聯網“理財產品”,新規明確指出,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屬於特許經營行業,必須納入金融監管。而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2017年8月份,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建議,應當按照行為監管原則,加大對無牌照金融活動的監管,以實現金融監管的全覆蓋。
對比年初的內審稿,新規增加了對非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平臺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處理方案。違反規定者,將按照互金整頓實施方案進行清理整頓,同時對構成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發行證券等行為,也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同時,新規也提升了合格投資者的門檻。相比2月份的內審稿,合格投資者從固定為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100萬提至500萬,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提高至40萬元。並且家庭金融資產500萬的門檻與新三板的合格投資者的要求相同,高於基金合格投資者100萬以及滬深交易所合格債券投資者300萬的門檻。
無論是互聯網金融還是合格投資者,剛性兌付都是一項被明令禁止的行為,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尤其是非金融機構若提供剛性兌付,將面臨更加嚴重的處罰。
央行相關負責人稱,作出這一規定的原因在於,實踐中,部分資管產品采取預期收益率模式,基礎資產的風險不能及時反映到產品的價值變化中,投資者不清楚自身承擔的風險大小;而金融機構將投資收益超過預期收益率的部分轉化為管理費或者直接納入中間業務收入,而非給予投資者,自然也難以要求投資者自擔風險。為此,要推動預期收益型產品向凈值型產品轉型,真正實現“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回歸資管業務的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