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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回應穆迪下調中國評級:方法不恰當、不了解中國制度

繼去年將中國主權信用評級展望由穩定調至負面之後,5月24日,國際評級機構穆迪將中國主權信用評級從Aa3下調一級至A1,並將展望從負面調整為穩定。

穆迪解釋,此次評級下調反映了穆迪預計未來幾年中國的財政實力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經濟體系整體債務將隨著潛在增長的放緩而繼續上升。雖然目前的改革進展可能會逐步促使經濟和金融體系轉型成功,但卻不大可能阻止整體債務進一步大幅上升,以及由此導致的政府或有負債增加。

財政部當日在官網發布《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中國主權信用評級有關問題答記者問》,稱此次穆迪下調我國主權信用評級,是基於“順周期”評級的不恰當方法,其關於中國實體經濟債務規模將快速增長、相關改革措施難見成效、政府將繼續通過刺激政策維持經濟增速等觀點,在一定程度上高估了中國經濟面臨的困難,低估了中國政府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適度擴大總需求的能力。

天風證券固收首席分析師孫彬彬告訴第一財經記者,穆迪下調中國主權信用評級反映了它們不太理解中國發展模式和路徑。評級下調並不會帶來太大影響,因為中國經濟基本面穩定向好。

穆迪表示,A1 評級穩定展望反映了中國的風險較為均衡。中國信用質量的下降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穆迪預計改革的深入最終將控制其下降趨勢。由於中國的GDP增長率可能會保持在與其他主權政府相比較為強勁的水平,政府有相當大的政策空間來支持經濟,並且資本賬戶基本處於封閉狀態,因此中國仍可抵禦負面沖擊。

2020年政府債務風險指標不會大變

此次穆迪下調中國主權信用評級,主要出於判斷未來幾年中國經濟體系整體杠桿率將進一步上升,債務規模進一步上升,從而侵蝕中國信用指標。

穆迪預計,到2018年和2020年政府的直接債務將逐漸升至GDP的40%和接近45%。對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應稱,2018-2020年我國政府債務風險指標與2016年相比不會發生大的變化。

該負責人解釋說,新預算法實施後,我國逐步依法建立了地方政府規範的舉債融資機制,政府債務規模增長勢頭得到有效控制,2016年我國政府債務的負債率與上年相比變化不大。今後,隨著我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不斷推進,政府舉債受到嚴格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將保持合理增長,加上我國GDP有望繼續保持中高速增長,也將為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提供根本支撐。

根據財政部數據,截至2016年末,我國地方政府債務余額15.32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務率(債務余額/綜合財力)為80.5%。加上納入預算管理的中央國債余額12.01萬億元,兩項合計,我國政府債務27.33萬億元。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GDP初步核算數74.41萬億元計算,2016年我國政府債務的負債率(債務余額/GDP)為36.7%。

財政部上述負責人稱,這低於歐盟60%的警戒線,也低於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水平,風險總體可控。

近期,為了解決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舉債擔保,財政部等部門首次問責涉事10余人,重慶市黔江區財政局局長等人直接被撤職。

5月,財政部、發改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和證監會六部門近期發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再次封堵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臺公司、PPP模式、各類政府性基金等違法違規融資渠道。

孫彬彬認為,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在不斷加強,總體來看風險可控。

或有債務增長是誤解

穆迪下調中國主權信用評級另一個判斷是,預計政府的間接債務和或有負債將會增長。

穆迪估測 2016 年政策性銀行的貸款余額和地方政府融資平臺 (平臺公司) 的未償債券余額在 2015年 GDP 中的占比合計增長了 6.2%,高於上年的 5.5%。除了平臺公司的投資之外,其他國企投資顯著增長。未來幾年公共部門融資和支出的類似增長可能會持續,從而將 GDP 增速維持在官方目標左右的水平。

對此,財政部相關負責人表示,穆迪這一觀點說明一些國際機構對我國法律制度規定缺乏必要的了解。

該負責人解釋,一方面,關於或有債務範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已經作出明確規定。即,除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後,我國地方政府或有債務依法是指地方政府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擔保債務,除此以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或有債務。

另一方面,對於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國有企業等債務與政府債務之間的關系,我國相關法律制度也已經作出了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除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因此,不論是中央國有企業、還是地方國有企業(包括融資平臺公司),其舉借的債務依法均不屬於政府債務,應由國有企業負責償還,地方政府不承擔償還責任;地方政府作為出資人,在出資範圍內對國有企業承擔責任。”該負責人稱,穆迪所謂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國有企業等債務水平持續增長會增加政府或有債務的說法,是根本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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