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ZKIZ Archives


中信證券:因融資融券業務違規 被證監會罰沒近3.7億元

中信證券5月24日晚間公告,公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公司兩年前在融資融券業務中違規為客戶開立信用證券賬戶,證監會責令中信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61655849.78元,並處人民幣308279248.90元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笪新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宋成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人民幣10萬元罰款。

據介紹,2011年2月23日,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在中信證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一直未從事證券交易。根據《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 融券業務客戶征信授信實施細則》(2010年3月發布,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 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在公司開戶滿半年(試點期間,開戶滿18個月)” 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之一,中信證券在司度從事證券交易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的情況下,為司度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於2012年3月12日為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

2012年3月19日,中信證券與司度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致使司度得以開展融券交易。《實施細則》由當時中信證券信用交易管理部負責人宋成牽頭制定,由分管副總經理笪新亞簽批實施。 截至2015年10月22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融券收益人民幣52,886,294.80 元,融券成本人民幣47,263,484.17元,凈融券收益人民幣5,622,810.63元;截至 2015年10月10日,中信證券向司度收取交易傭金人民幣89,428,768.96元,扣除交易所規費人民幣33,395,729.81元,凈傭金收益人民幣56,033,039.15元;共計收 益人民幣61,655,849.78元。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證監會公告[2011]31號)第十一條“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 融券”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所述行為。

2015年中信證券曾受到證監會的調查,因該公司在融資融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存在違反《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規定之嫌。

 

 

 

PermaLink: https://articles.zkiz.com/?id=250458

Next Page

ZKIZ Archives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