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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單車”迎來國家層面頂層設計 專家稱需把握三要點

5月22日,交通運輸部對外發布《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簡稱《指導意見》),進行為期兩周的公開征求意見。

當日,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李俊慧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采訪時表示,共享單車的實際經營和服務基本是屬地的,但是,其在押金收取、信息保護、防範風險等層面,確實也需要國家層面予以回應,消除爭議,鼓勵創新,“這對保護平臺企業和用戶等各方的合法權益,都具有重要價值。”

李俊慧長期關註互聯網、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等相關政策、法律及監管問題。他對記者表示,從《指導意見》的名稱來看,國家對“共享單車”總體上持鼓勵態度,同時,對於共享單車運營中出現的問題以及可能存在的風險,也提出了規範要求。

那麽,在深圳、成都等地已經發布各自指導意見,且北京、上海、南京等多地發布本地的征求意見稿後,由國家層面牽頭起草的《指導意見》,又有哪些亮點或要點值得關註呢?

李俊慧認為,需把握三個要點:

要點一:屬地政府要做好規劃及配套設施建設

李俊慧說,當前,名曰“共享單車”實為“互聯網+租賃單車”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在運營過程中最突出的問題是“亂停放”,部分區域、站點甚至出現“車滿為患”的景象。

從法律角度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但是,李俊慧說,各地出臺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章或法規,與之有一定的沖突之處。

比如關於停放,《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誌的區域內停車”。

關於處罰,《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李俊慧說,可以看到,規章要求自行車應當停放在“停放在停車場或設有停放標誌”的區域,但只有將自行車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才可能被予以處罰,因此,可能出現一個“沒有停車標誌”但又不屬於“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隨意停放的可能。

“而這也恰是當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癥結所在,除去少量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不當停放外,更多的可能是,在一些公共區域或道路兩側隨意停放。”李俊慧說,亂停放的問題出現,應該是停車區域設置不足、單車企業維護不力和用戶隨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對此,《指導意見》提出,各城市要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規範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劃配套的自行車停車點位,規範自行車停放。

要點二:明確共享單車運營中的監管職責分工

李俊慧說,共享單車的發展,既涉及到車輛的安全技術標準,也涉及到用車人正當使用,還涉及到單車平臺的合法經營。既包含線上服務問題,也涉及線下管理問題。

此前,有些地方對“共享單車”的投放限制較多,有些地方對“共享單車”的管理較為寬松,當然,還有的問題是,出現亂停放等問題時,不同部門之間可能出現職責交叉問題。

對此,《指導意見》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明確各部門工作責任,建立聯合工作機制,加強統籌協調,加快信息共享,促進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健康有序發展。地方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政策制定和統籌協調;公安部門負責查處盜竊、損毀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違法行為,查處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交通違法行為,維護交通秩序;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城市自行車交通網絡、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車設施規劃並指導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部門共同指導互聯網租賃自行車停放管理;電信主管部門、公安、網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加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的網絡安全監管,保障用戶信息安全。發展改革、價格、人民銀行、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要點三:共享單車押金收取,國家倡導“免押金”模式

“在共享單車服務發展過程中,共享單車的押金模式歷來是一個備受關註的話題。”李俊慧說,究其根源在於,共享單車的押金打破了傳統“一個租賃物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形成了“一個人對應一份押金”的模式。基於互聯網的優勢和特點,使得其押金具有了一定的資金歸集功能。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公布的信息顯示,自2016年8月以來,ofo、摩拜、小藍、酷騎、永安行、智享等企業先後投放車輛規模近70萬輛,註冊用戶近1100萬。按照押金收取的標準為99元~299元不等估算,1100萬共享單車註冊用戶將意味著形成了10~30億元量級規模的“押金資金池”。如果企業經營不善或挪用押金用於投資失敗等,可能會給用戶的押金安全造成巨大風險,導致出現不能退還的問題。

李俊慧說,《指導意見》提出,“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一方面,《指導意見》承認單車平臺收取押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指導意見》也倡導單車平臺采取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務。

對於收取押金的單車平臺,《指導意見》提出,“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同時,對於預付資金的,也提出了類似要求。而對於押金的退還管理機制,《指導意見》則提出,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

李俊慧說,《指導意見》對押金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監管機制,避免出現資金安全風險,更重要的是,《指導意見》通過倡導的方式,希望單車平臺將重心放在經營和服務中,而不是將單車作為一種融資方式。

此外,《指導意見》在標準建設、信用管理、文明用車、運營服務、停放管理、監督執法以及網絡和信息安全保護等社會關註度較高的問題或領域也都提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

“雖然,共享單車在一二線城市異常火爆,但是,在三四線城市可能未必有足夠大的需求。”李俊慧說,因此,《指導意見》特別強調“因地制宜、因城施策”,這對於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是否發展共享單車以及如何發展共享單車,都具有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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