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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公布國企員工持股試點方案:政府任命的領導人員不得持股

天津國資委5月2日發布《關於天津市開展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的實施意見》,意見中對員工持股實施細則作出規定。

根據《實施意見》,天津市國資委將通過比選確定5-10戶試點企業,優先選擇現有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引入員工持股。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主要適用於三種類型的企業,包括:一是現有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需引入員工持股的;二是國有企業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三是國有企業與外部非公有資本共同出資新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同時,針對不同類型企業的特點,相應提出了具體應滿足的條件。

同時根據《實施意見》要求,試點企業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以下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同時優先選擇現有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引入員工持股。

《實施意見》特別強調,天津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區委、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均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附全文:

天津市開展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精神,落實《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津黨發〔2017〕5號)部署,探索推進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工作,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範圍

本意見適用於:一是現有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需引入員工持股的;二是國有企業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三是國有企業與外部非公有資本共同出資新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試點的,應當符合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上市公司員工持股相關規定。

本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有關部門、機構、事業單位出資設立的國有獨資企業(公司),以及上述單位、企業直接或間接合計持股為100%的國有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是指:一是國有企業單獨或共同出資,合計擁有產(股)權比例超過50%,且其中之一為最大股東的企業;二是前述所列企業對外出資,擁有股權比例超過50%的各級子企業。混合所有制企業是指由國有資本與非公有資本共同出資形成的企業。

二、試點企業條件

優先支持人才資本和技術要素貢獻占比較高的轉制科研院所、高新技術企業、科技服務型企業(以下統稱科技型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一級企業原則上暫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違反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有關規定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企業,不開展員工持股試點。

(一)對於現有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擬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

2.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不低於10%,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二)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時,同步引入員工持股開展試點的企業和國有企業與非公有資本共同出資新設國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業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試點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1.主業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競爭類企業。

2.引入非公有資本股東後,試點企業股權結構合理,非公有資本股東所持股份不低於10%,公司董事會中有非公有資本股東推薦的董事。

3.引入非公有資本股東和員工持股後,公司治理結構健全,建立市場化的勞動人事分配制度和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形成管理人員能上能下、員工能進能出、收入能增能減的市場化機制。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和利潤90%以上來源於所在企業集團外部市場。

三、企業員工入股

(一)員工範圍。參與持股人員應為在關鍵崗位工作並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持續發展有直接或較大影響的科研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和業務骨幹,且與本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新設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參與持股的員工應及時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

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和區委、區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機構任命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均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監事(含職工代表監事)不參與員工持股。如直系親屬多人在同一企業時,只能一人持股。

(二)員工出資。員工入股應主要以貨幣出資,並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員工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的,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上市公司回購本公司股票實施員工持股,須執行有關規定。

試點企業、國有股東不得向員工無償贈與股份,不得向持股員工提供墊資、擔保、借貸等財務資助。持股員工不得接受與試點企業有生產經營業務往來的其他企業的借款或融資幫助。

(三)入股價格。在員工入股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試點企業進行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采取增資擴股方式開展員工持股的,可以采取場外協議方式進行,入股價格不得低於經核準或備案的每股凈資產評估值。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股東時,需同步引入員工持股的,非公有資本股東必須進場交易,員工入股的價格必須與非公有資本入股價格保持一致。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入股價格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

(四)持股比例。員工持股比例應結合企業規模、行業特點、企業發展階段等因素確定。員工持股總量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30%,單一員工持股比例原則上不高於公司總股本的1%。企業可采取適當方式預留部分股權,用於新引進人才。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比例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確定。

(五)股權結構。實施員工持股後,應保證國有股東為最大股東,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公司總股本的34%。

(六)持股方式。員工入股采取增資擴股、合資新設方式。持股員工可以個人名義直接持股,也可通過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持有股權。通過資產管理計劃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桿融資。持股平臺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

四、企業員工股權管理

(一)股權管理主體。員工所持股權一般應通過持股人會議等形式選出代表或設立相應機構進行管理。該股權代表或機構應制定管理規則,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維護持股員工合法權益。

(二)股權管理方式。試點企業各方股東應就員工股權的日常管理、動態調整和退出等問題協商一致,並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等予以明確。

(三)股權流轉。試點企業實施員工持股,應設定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在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員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轉讓股份,並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不少於36個月的鎖定期。鎖定期滿後,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每年可轉讓股份不得高於所持股份總數的25%。

持股員工因辭職、調離、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離開本公司的,應在12個月內將所持股份進行內部轉讓。轉讓給持股平臺、符合條件的員工或非公有資本股東的,轉讓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轉讓給國有股東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員工轉讓股份按證券監管有關規定辦理。

(四)股權分紅。試點企業應處理好股東短期收益與公司中長期發展的關系,合理確定利潤分配方案和分紅率。企業及國有股東不得向持股員工承諾年度分紅回報或設置托底回購條款。持股員工與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享有同等權益,不得優先於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取得分紅收益。

(五)破產重整和清算。試點企業破產重整和清算時,持股員工、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應以出資額為限,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責任。

五、試點工作實施

(一)試點企業確定。各市管企業、區國資監管企業結合實際和企業意願,篩選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產業發展方向、具有影響力和帶動力、資產質量優、總量適中的骨幹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各單位篩選上報的員工持股試點原則上不超過1戶。在此基礎上,市國資委通過比選確定5-10戶試點企業,優先選擇現有的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引入員工持股。報送材料主要包括:請示、決策文件、符合試點條件的證明或承諾材料、試點申報方案、法律意見書等。

(二)員工持股方案制定。員工持股試點企業,應深入分析實施員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適當方式向員工充分提示持股風險,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員工持股方案,並對實施員工持股的風險進行評估,制定應對預案。員工持股方案應對持股員工條件、持股比例、入股價格、出資方式、持股方式、股權分紅、股權管理、股權流轉及員工崗位變動調整股權等操作細節作出具體規定。

(三)員工持股方案審批及備案。試點企業應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充分聽取本企業職工對員工持股方案的意見,並由董事會提交股東(大)會進行審議。市管企業所屬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相關市管企業報市國資委備案。區屬試點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報區國資委備案,同時抄報市國資委。

(四)試點企業信息公開。試點企業應將持股員工範圍、持股比例、入股價格、股權流轉、中介機構以及審計評估等重要信息充分披露,切實保障各方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執行證券監管有關信息披露規定。

(五)規範關聯交易。國有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企業集團內的員工持股企業輸送利益。國有企業購買本企業集團內員工持股企業的產品和服務,或者向員工持股企業提供設備、場地、技術、勞務、服務等,應采用市場化方式,做到價格公允、交易公平。有關關聯交易應由一級企業以適當方式定期公開,並列入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審計內容。

六、組織領導

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認真篩選具備條件的企業申報試點,試點企業確定後,相關市管企業、區國資監管企業要組織好試點企業按照要求規範操作,嚴格履行有關決策和審批備案程序,紮實細致開展員工持股試點工作,定期跟蹤檢查,及時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糾正不規範行為。市國資委將對試點企業員工持股實施情況進行抽查。試點過程中出現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規範、管理不到位等問題,致使國有資產流失、損害有關股東合法權益或嚴重侵害企業職工合法權益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除列入試點的企業,原則上其他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開展員工持股工作。2018年年底進行階段性總結,待形成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後,適時擴大試點。

七、附則

金融、文化等國有企業實施員工持股,中央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執行。國有科技型企業的股權和分紅激勵,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已經實施員工持股的企業,應按照《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關於實施<關於規範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09〕49號)和《關於規範我市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若幹意見》(津國資企改〔2008〕170號)等有關規定繼續規範實施。國有參股企業的員工持股不適用本意見。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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