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消息,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發布四項內容,一是持股行權試點將擴展至全國範圍,二是證監會組織開展律師事務所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專項檢查,三是通報專項行動第二批案件,堅決打擊炒作次新股等惡性操縱,四是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證監會將持股行權試點擴展至全國範圍
持股行權試點自2016年2月開展以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實施主體,累計向試點區域170余家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建議函,提出建議380余條,現場參與26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取得了較好的效果。
近日,證監會批準了投資者服務中心報送的《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將持股行權試點區域從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地區擴展至全國。
證監會就律所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開展專項檢查
本次專項檢查重點核查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執業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嚴格履行了盡職調查各項義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檢查內容包括律師事務所、律師核查驗證義務的履行情況,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質量情況,律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利益沖突防範情況,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況等。
本次專項檢查結束後,證監會將向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通報檢查結果,並將所查處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違規失信情況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
證監會通報專項行動第二批案件 打擊炒作次新股
近日,針對炒作次新股和快進快出手法等惡性操縱市場行為,證監會部署了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二批案件。這是繼3月24日證監會通報第一批專項行動案件以來,稽查部門集中部署的又一批案件。目前,相關調查工作已經全面展開,部分重點案件已經取得重要突破。
具體來看,16起案件的特點分別為,一是惡意利用次新股盤面市盈率低的特點,利用多個賬戶快速拉擡股價,引誘個股價格暴漲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明顯的賬戶,利用資金優勢,使用拉賬擡等方法炒作多只股票,團夥化特征明顯;三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等利益關聯方,非法操縱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市場機構明暗結合、虛實結合,聯手操縱公司股價,意圖通過高位套現非法謀利。
證監會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3宗與ST成城有關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值得一提的是,ST成城存在3起信息披露違法違規事實。
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一是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成城股份)未按相關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對外擔保,披露的對外投資金額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重大協議終止信息,以及虛增收入和利潤。二是成城股份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報告。三是成城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重大協議,未及時披露商業承兌匯票開具事宜。
以下為新聞發布會完整內容:
持股行權工作是證監會立足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運用市場化方式,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和服務的創新舉措。持股行權試點自2016年2月開展以來,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作為實施主體,累計向試點區域170余家上市公司發送股東建議函,提出建議380余條,現場參與26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資者說明會,取得了較好的效果,督促了公司規範治理和相關監管制度的落地,也為中小投資者提供了依法行使股東權利的樣本和示範。根據持股行權試點工作評估情況和投資者調查,試點工作效果顯著,市場各方反應積極,也得到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充分肯定。
為更充分發揮持股行權的積極作用,擴大持股行權工作覆蓋面,全面落實法律賦予股東的各項權利,帶動更多中小股東行使權利、維護權利,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近日,證監會批準了投資者服務中心報送的《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將持股行權試點區域從上海、廣東(不含深圳)、湖南三個地區擴展至全國。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對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有明確要求,但上市公司未落實或落實不到位,從而涉嫌侵害中小股東知情權、參與權、收益權和救濟權等權益的事項,積極行使建議權、質詢權、訴訟權等無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的權利,探索通過征集投票權的方式,行使提案權、股東派生訴訟權等有持股比例和時間限制的權利。
投資者服務中心擴大持股行權試點,將堅持普通股東定位,確保所有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規範,符合監管規定和自律規則,不以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和營利為目的,不行使監管或自律職責,不代表證券監管機構的立場。同時,為有效防範工作風險,投資者服務中心將嚴格按照《擴大持股行權試點方案》要求,不斷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內部、外部工作制度,明確各項工作程序和標準;強化信息保密、內幕信息管理等配套措施,嚴控知情範圍,審慎選擇行權事項,推動持股行權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為貫徹落實“依法、全面、從嚴”監管要求,強化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服務監督主體責任意識,督促律師事務所嚴格履行勤勉盡責核查驗證義務,進一步發揮好律師事務所在證券發行中的核查把關地位作用,按照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部署安排,證監會組織開展了律師事務所從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證券法律業務專項檢查工作。
為做好本次專項檢查工作,證監會對轄區內從事IPO證券法律業務律師事務所較為集中的派出機構開展專項檢查工作做了專門部署。本次專項檢查重點核查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執業行為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勤勉盡責,是否嚴格履行了盡職調查各項義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是否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等。檢查內容包括律師事務所、律師核查驗證義務的履行情況,法律意見書等法律文書質量情況,律師事務所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情況,律師事務所、律師的執業利益沖突防範情況,工作底稿制作、保存情況等。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IPO項目或律師事務所、律師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證監會將依法從嚴處置,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本次專項檢查結束後,證監會將向行業主管部門等有關方面通報檢查結果,並將所查處的律師事務所、律師違規失信情況記入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下一步,證監會將在總結前期專項檢查的工作經驗基礎上,將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監管工作推向深入,逐步實現檢查監督全覆蓋。
近日,針對炒作次新股和快進快出手法等惡性操縱市場行為,證監會部署了2017年專項執法行動第二批案件。這是繼3月24日證監會通報第一批專項行動案件以來,稽查部門集中部署的又一批案件。目前,相關調查工作已經全面展開,部分重點案件已經取得重要突破。
今年以來,一些新上市股票連續上漲且短期漲幅較大,價量呈現明顯異常,聚積了較大風險。市場監控發現,多組高度可疑的關聯賬戶交替炒作、合力拉擡,已經涉嫌操縱市場。稽查部門堅決查處次新股交易中的各類違法不當行為,旨在引導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理性回歸,維護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這16起案件的主要特點為,一是惡意利用“次新股”概念和股票盤面小、市盈率低的特點,通過多個賬戶集中快速拉擡股價,引誘市場跟風,引發個股價格暴漲暴跌。二是成批使用地域特征明顯的賬戶,利用短期資金優勢,通過盤中拉擡、封漲停、對倒等多種欺詐手法,在短時間內輪番炒作多只股票,“團夥化”特征明顯。三是有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等利益關聯方非法操縱信息披露內容和節奏,與市場機構內外結合、明暗結合、虛實結合、真假結合,聯手操縱公司股價,意圖通過高位套現進行非法牟利。
操縱市場制造人為交易,誤導和欺騙其他投資者,嚴重破壞市場定價功能,容易積聚市場風險,歷來是我會稽查執法的重點。任何時期、任何領域、任何形式的操縱行為都不可能逃離監管執法視野,也必將受到法律嚴懲。有效打擊次新股炒作等市場操縱行為,離不開理性的市場環境。廣大投資者切莫盲目跟風,切莫出借賬戶給他人使用,警惕成為操縱市場的受害者。有關案件進展,我會將陸續公布情況。
近日,證監會依法對5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包括: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1宗操縱市場案,1宗內幕交易案。
3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一是吉林成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成城股份)未按相關規定披露重大訴訟、仲裁、對外擔保,披露的對外投資金額存在虛假記載,未及時披露重大協議終止信息,以及虛增收入和利潤,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實際控制人成清波、時任董事長徐才江等其他14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90萬元不等的罰款;同時對成清波、徐才江分別采取10年、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二是成城股份未按期披露2013年年度報告,違反了《證券法》第6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對徐才江等10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15萬元不等的罰款。三是成城股份未按規定披露重大協議,未及時披露商業承兌匯票開具事宜,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我會決定對成城股份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徐才江等10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20萬元不等的罰款。
1宗操縱市場案中,王耀沃於2014年9月至11月期間,控制使用“王耀沃”等6個證券賬戶,利用資金優勢,連續交易“雙林股份”等5只股票,推高股價直至漲停,且以漲停價大筆申報買入維持漲停,次一交易日通過連續申報、大筆申報、高價申報和撤銷申報等手段影響開盤價,隨後反向賣出,獲利共計約1,249萬元。王耀沃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3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王耀沃違法所得約1,249萬元,並處以約2,498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李貴傑是濰坊亞星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亞星化學)股權轉讓及重大資產重組事項這一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李貴傑控制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交易“亞星化學”,沒有違法所得。李貴傑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第76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2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對李貴傑處以3萬元罰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保持高壓態勢,嚴厲查處,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