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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民的名義”:不動產登記能否挖出更多腐敗的趙德漢?

最近反腐大劇《人民的名義》熱播熒屏,其中,一個國家部委的處長趙德漢,竟然貪汙近2億4千萬元,令人咋舌。而且,他把所有貪汙的錢都藏在了一座別墅里,而自己全家人卻每天住在一套約70平方米的老房子里,偽裝極深。

那麽,檢察機關會是如何發現趙德漢這座藏匿資產的別墅呢?

關於這一點,劇中並沒有交代詳細,只是說檢查人員拍到了趙德漢進出這座別墅的錄像,但沒有進一步說清這座別墅是否就登記在趙德漢名下的房產。

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有關國家機關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詢、複制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換言之,檢察人員有權去查詢這座別墅是否登記在趙德漢名下,或者去查詢趙德漢名下有多少房產。通俗地講,就是可以“以房查人”和“以人查房”。

在中國政府2014年全面開展不動產統一登記以後,很多人將其與反腐關聯起來,認為如果全國不動產登記信息聯網後,通過“以人查房”就可能揪出更多的腐敗官員。

為什麽不少民眾會產生這樣的想法?

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耀東曾撰文稱,隨著我國反腐敗工作的逐步深入,房產在官員腐敗案件中成為越來越引人註目的“要素”,如擁有22套房產的廣東“房叔”;有4個戶口在京擁有41套房產的陜西“房姐”……等等。根據中央巡視組反饋情況和各地方整改通報,在2013年以來被巡視的21個省份中,有20個省份發現了房地產業腐敗,占比達95%。

陳耀東表示,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這個本意在於以登記來確定不動產物權歸屬與交易,明確不動產登記程序,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範登記行為的法律規範文件,引發了人們對“以人查房”的反腐敗功能的期待。

但真的會如民眾所願嗎?誰都可以去扮演檢察官的角色,去以人查房嗎?有了不動產統一登記,通過以人查房就可以發現更多的腐敗蛀蟲嗎?

可能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首先是誰有權去查和去查誰的問題,不可能每個人都能隨意去查詢他人的房產信息,抑或自己的房產信息被所有人查詢。

我國《物權法》早就有了明確的規定,制度設計也比較系統。按照《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規定,在制度設計時,總的要求是遵循有限公開的原則,依法進行查詢。在信息公開查詢過程中,區分不同性質的登記信息,對不同主體相應地提供及時的分類查詢服務,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前提下,保障有關當事人合法的登記信息查詢權利。

此外,《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對不動產登記信息的公開、查詢設置了嚴密的規則。只有權利人和利害相關人才能夠查詢信息,也就是只能因為正當、合法的目的才能進行查詢;相關部門如司法部門、司法機關需要查詢權利人的財產時是可以查詢的,但必須提供查詢目的和查詢的證件。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泄露登記資料,查詢的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泄露查詢的資料,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土部曾表示,不動產統一登記以後,登記信息公開查詢要繼續依法開展,但不會無條件、不受限制地全面公開,不會導致居民住址、身份等基本信息外泄。

也就是說,普通人的房產信息不會被隨意查詢,那麽官員的房產信息誰能去查詢呢?

陳耀東表示,盡管從《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的立法目的及隱私權保護的角度來看,“以人查房”的合法性都存在質疑,但對於檢察、公安、紀檢監察部門等公權力部門,則可以通過相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實現特定查詢,達到反腐敗的目的。當然,進一步明確查詢主體、查詢對象、查詢依據,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等,建立“以人查房”的合法程序就顯得尤為必要。

在陳耀東看來,以反腐敗為目的的不動產登記查詢主體應主要包括公安、檢察、法院、紀檢監察等國家機關。具體而言,涉嫌犯罪的,由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以人查房”;涉及違反黨紀政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行政監察法》的規定“以人查房”;日常核查則依據中辦、國辦《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中組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組織人事部門有權“以人查房”。而地方財產申報的核實,則依據“向誰報告,由誰核查”的原則,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

而哪些人屬於“以人查房”的查詢對象?陳耀東認為要嚴格限制可查詢的對象範圍。原則上講,只有對以下兩類人可以啟動“以人查房”程序:一是涉案人員,包括公安、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起訴和紀檢監察機關調查的人員;二是有如實報告不動產義務的個人。有報告才有查詢,按照現行規定,應包括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涉及的人員,以及地方開展的財產申報涉及的人員。

不過,陳耀東也表示,統一不動產登記制度一定程度上為腐敗案件的調查提供了方便,為司法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和組織人事部門完整、準確掌握官員房產信息,提供了制度和技術條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房產的虛報問題,但不動產登記制度歸根結底是《物權法》的組成部分,不是反腐敗的法律。反腐敗要多措並舉,如社會信用體制、財產申報制度的完善等。從反腐敗的角度而言,不能對不動產登記制度予以過高的期許。

“不動產登記本身並不負載通過以人查房實現反腐敗的功能;而實現不動產登記的功能,自然更與以人查房無關聯,以人查房推動反腐敗工作的進程只能說是民眾在當今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一個溢出期待。”陳耀東稱。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孫憲忠此前在接受第一財經記者專訪時也表示,不動產登記制度與官員的幹部管理和財產申報沒有太大關系。官員腐敗管理是幹部管理制度,幹部管理主要看幹部是否廉政,涉及到幹部財產的話幹部就需要去登記自己的財產,但是不動產登記制度登記簿上沒有辦法顯示你是不是幹部,我們不能說登記簿上也要登記是什麽官員,也沒有必要,只要他是合法的申請人都足夠了。這個申請人到底是誰,在法律上是沒法嚴格追究的,也沒法嚴格限制,只要申請人合法就要給予登記。

“不動產登記本身不可能發揮陽光法案的作用、反腐的作用。但是為了反腐敗去查房都是可以的,不管是以人查房還是以房查人都是可以的,你是一個官員,我們總會查到這個房子歸根結底是誰的。房子本身登記上的權利人狀態和事實上真正的權利人狀態是可以脫節的。”孫憲忠說。

隨著《人民的名義》的播出,觀眾也許會看到更多腐敗官員與房產的關聯,比如可能有位高官本人並不貪戀房產,但其老婆卻接受了某商人贈送的別墅。這也會成為其接受調查的一個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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