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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周邊限購再添新軍:保定市徐水區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

4月5日,據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網站消息,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發布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調整居民購房政策,(一)暫停向擁有本區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二)取得本區居住證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許在本區購買一套住房。暫停向擁有本區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三)在本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後,須在取得產權登記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交易。

意見指出,將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一)居民家庭在本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本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二)對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意見自2017年4月5日起實施。

以下為全文:

保定市徐水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意見

為認真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維護正常的房地產市場秩序,落實中央關於“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指示精神,推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使房子回歸住房屬性,提出如下意見:

一、調整居民購房政策

(一)暫停向擁有本區3套及以上住宅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二)取得本區居住證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方可允許在本區購買一套住房。暫停向擁有本區1套及以上住宅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及二手住房。

(三)在本區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後,須在取得產權登記證書滿2年後方可進行交易。

二、調整差別化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居民家庭在本區購買首套普通住房(首套普通住房系指居民家庭名下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或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居民家庭,在本區再次購買普通住房的,申請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二)對使用過2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暫停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暫停異地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三、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一)在本區無住房且無商業性住房貸款、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區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30%;在本區擁有1套住房或有商業性住房貸款記錄或有公積金住房貸款記錄的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區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50%。

(二)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區內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

(三)對在本區購買第3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暫停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禁止商業銀行向購房者提供“首付貸”。

(四)對引進的外來人才、取得居住證且自申請購房之日起前2年內在本區累計繳納12個月及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的非本區戶籍居民家庭(不含2017年4月1日後補繳情況),憑有關證明文件參照執行本區戶籍居民家庭購房信貸政策。

四、嚴格商品住房價格管理

(一)商品房經營者在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或現售備案手續前,對全部房源須向區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一次性價格(一房一價)備案。備案價格應科學合理,經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後,60日內不予受理上調備案價格的申請。區住建、統計部門向物價部門提供不同區域的商品住房參考價格。

(二)商品房經營者持價格備案證明文件向區住建部門提出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申請,在取得預售許可證或辦理現售備案後要在10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銷售過程中應在商品房交易場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標價牌、價目表和價格手冊,有條件的可同時采取電子信息屏、多媒體終端或電腦查詢等方式明碼標價。

(三)商品房經營者實際銷售價格高於備案價格的,區住建部門停止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四)本意見實施前,已辦理商品住房預售許可的開發項目但尚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見實施之日起,區住建部門先行暫停該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商品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向區價格主管部門申請進行價格備案,並將備案證明文件報區住建部門後,方可再次使用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系統。

(五)本意見實施前,所有取得土地、規劃許可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售出的商品房,須於三日內向住建部門辦理預備案手續,辦理預備案手續後,所售出房源不允許更名,直到取得不動產證書2年後方可進行交易。未辦理預備案手續的房源視為未售出房源,按本意見執行。

(六)對未取得土地、規劃許可手續私自售房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嚴厲打擊。

政策執行過程中涉及購買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以及申請個人住房按揭貸款的時間,均以住房合同網簽時間為準。

本意見自2017年4月5日起實施,區住建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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