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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嚴投資者保護辦法將實施 基金公司制度、系統兩手抓

我國資本市場呈現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結構特征,一些投資者的知識儲備、投資經驗和風險意識不足。監管層對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保護正一步步落實到細則上來。

近一段時間來,眾多公募基金在內部開展培訓會議學習《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稱《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內容,並且基金公司根據《適當性管理辦法》在內部下達了落實相關細則的命令。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機構主要是在制度建設和系統升級兩方面做出調整,在基金公司內部產品部、市場營銷部、網絡金融部及分公司的營銷中心等都需給出相應的調整。一些基金公司將職責落實到部門,並且給出了任務落實完成的截止日期。

“不僅是基金,整個證券期貨產業鏈都在高度重視7月1日即將實施的《適當性管理辦法》。”華南一家老牌公募人士表示。

基金公司全面“應戰”

去年12月12日證監會公布《適當性管理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對此,包括基金公司在內的機構高度重視,從年初就開始落實《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適當性管理這個事我們年初就開始在做,在售賣基金過程中肯定要讓投資者做風險測評然後簽合同,基金公司一定要做到合規。現在曝光出來的問題,多是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投資者‘被忽悠’的這種情況時有發生。”老牌基金公司市場營銷部人士王芳(化名)告訴記者。

第一財經記者拿到的一份會議紀要顯示,今年3月初,證監會召開了《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培訓會議。會議紀要顯示,證監會主席助理黃煒指出《適當性管理辦法》有三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對投資者進行分類,判斷其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分類要求;二是對產品風險等級進行劃分的產業分級要求;三是將投資者類與產品風險等級進行匹配的銷售匹配要求。

會議紀要也顯示,監管層認為經營機構存在的問題包括:對投資者身份信息未檢查;對專戶委托人未進行盡職調查;制度缺失,風險測評流於形式,有效性不足;流程沒有全覆蓋,如互聯網、新媒體等新業務;對非合格投資者未進行風險測評;向非合規投資者銷售、轉讓產品;專戶產品風險揭示不完善;向投資者宣傳推介風險等級不匹配的產品等。

我國資本市場呈現以中小投資者為主的結構特征,一些投資者的知識儲備、投資經驗和風險意識不足,有必要通過適當性管理構築保護投資者的第一道防線。監管層的做法,是希望通過落實適當性制度把監管要求和壓力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

多位受訪基金公司內部人士告訴第一財經記者,近一段時間來基金公司內部都召開了針對《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培訓會,一些基金公司也進一步根據要求在內部落實了具體的職責分工。“我們這邊前段時間是開過一次會,研究了一下《適當性管理辦法》具體的條款。不同條款落實由不同的部門來負責。有的是產品部,有的是市場營銷部,有的是機構業務部,相關部門做了不同的分工,各個部門也會出來相應的措施。”上海一家中型公募市場營銷部人士也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我們公司大部分落實是由市場營銷部、專戶理財部總牽頭,涉及網上營銷的由網絡金融部牽頭,其他部門就是給予配合。其中大多數的要求是在6月上旬完成,也有一些要提前到5月。比如對在委托銷售中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行為,需要在委托銷售合同中予以明確這條。這個就需要監察稽核部負責提供銷售協議模板,市場營銷部、專戶理財部、網絡金融部、機構業務部及其他市場部門去具體執行。”該上海中型公募市場營銷部人士進一步表示。

兩方面進行調整應對

根據《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要求,包括基金公司在內的機構主要需要從制度建設和系統升級改造這兩個方面來進行內部的調整和應對。

“我們公司內部培訓會議主要是涉及到業務部門對《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落實。比如直銷客戶過來註冊時需要提交更多的材料等。另外,銷售系統也需要有相應的升級。《適當性管理辦法》對於產品風險的分類做出要求,這就需要產品部來落實相關工作。又如第二十七條‘經營機構代銷其他機構發行的產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在合同中約定要求委托方提供的信息’等要求,就需要創新發展部負責產品合同的完善。”深圳另一家公募電商部人士也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為了讓“適合的投資者購買恰當的產品”,《適當性管理辦法》也將投資者進行分類、產品進行了分級,按照要求需要進行適當性匹配。對於公募基金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的評定,未來基金銷售機構需要同時執行“高、中、低”至少三類的評價要求,以及《適當性管理辦法》下的“普通、專業”的評價體系。

針對客戶審核分類愈發細化的規定,深圳前述電商人士也稱:“因為櫃臺較多是大客戶,“線下銷售相對容易滿足;線上銷售的話有些就需要進行系統改造升級。”

另外,在業內人士看來影響較大的一個條款是“經營機構向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時,除投資者的基本信息外,還需要了解其收入來源和數額、資產、債務等財務狀況,誠信記錄,實際控制投資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等信息。”

王芳也告訴記者,目前來看可能比較麻煩的是投資者誠信記錄的采集和調取,“很難保證其真實性。”

不過,也有基金公司人士認為,鑒於基金公司合規要求嚴厲,《適當性管理辦法》對基金公司影響不大。“總體來說,基金行業就是根據風險偏好來推薦產品,基金公司的合規大多沒有問題,更多是和代銷合作、聯動的過程中出現了問題。”北京一家大型基金公司銷售也向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一位第三方基金代銷人士也表示,在資料留存管理、警示留痕等要求下,第三方銷售系統可能會在短期增加成本投入,不過對線上銷售來說反倒能增加投資者的信賴度。

第一財經記者也了解到,3月初的監管會議上明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是建立、完善制度以及建立投資者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等;未來,監管層也會對金融機構落實《適當性管理辦法》的情況進行現場抽查。

“另外行業的話最好是有一個統一的執行標準,比如風險偏好的問卷調查,只有行業統一標準了,才好去認定。”王芳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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