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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院藍皮書:證券市場應回歸“市場市”與“經濟市”

“管指數”曾經是2015年中國證券監管的“行為標簽”,證券監管部門未與市場保持一定距離,甚至公開談論指數、在市場波動之時采取行政手段幹預“救市”等等。但在2016年中國證券監管逐漸由從“管指數”到“管行為”轉型。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3月20日聯合發布的2017年《法治藍皮書》(簡稱“藍皮書”)稱,中國證券市場應當“去政策市”特征,回歸“市場市”與“經濟市”。

藍皮書指出,2015年中國A股指數經歷了迅速攀升與波動,市場發展與市場風險給證券監管以及證券法治帶來巨大挑戰,政府與市場的邊界、證券監管的審慎與適度以及證券法律規範的完善等等命題又需要重新被檢視。

藍皮書提到,與2015年相比,2016年A股指數似乎並不驚艷,市場波幅較小,市場所遭遇的“黑天鵝”事件較少,總體指數相對穩定。2016年證券監管與2015年相比,在監管方式、監管重點、監管向度等方面均有較大變化,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2015年監管的一種反思與進步。證券市場法治仍然在法律規範構建、證券監管與市場自身發展等幾方面穩步推進。

藍皮書指出,證券法自2015年啟動新一輪修改以來就一直備受關註,修改進程一再遭遇延期,這與我國證券市場自2014年至2016年所經歷的複雜形勢變化與新問題不斷出現有關。從國際主要資本市場發展的歷程來看,每次引起市場震動的大事件,都會推動新一輪立法和法規的改革和完善。

證券法修法在2016年繼續致力於關註研究註冊制改革及加大違法違規處罰力度、完善退市制度、規範監管機構職責。證券領域規範性文件針對上市公司重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滬港通機制等方面進行多層次構建,證券法律規範群在多向度持續完善。

“人類經濟社會的歷史上至今並沒有令人十分滿意的監管,各種監管始終在飽受詬病中不斷修正和完善。”藍皮書提到,中國證券市場近年來呈幾何級數發展態勢,而相應的證券監管卻似乎一直受批評較多,這些批評主要集中在監管機構無法正確處理好與市場之間的關系、監管方式與手段不符合市場發展實際等等。中國證券監管始終圍繞著“市場”和“放權”這個話題而展開。與2015年相比,2016年證券監管在相應維度上有所進步。

藍皮書指出,2016年中國證券監管逐漸從“管指數”到“管行為”轉型。“管指數”曾經是2015年中國證券監管的“行為標簽”,證券監管部門未與市場保持一定距離,甚至公開談論指數、在市場波動之時采取行政手段幹預“救市”等等。中國證券市場應當“去政策市”特征、回歸“市場市”與“經濟市”。2016年中國證券監管機構轉向“管行為”,回歸監管主旋律,嚴厲打擊證券市場上的違法違規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藍皮書認為,嚴格監管並非是一個確定的監管衡量標準,相對於耳熟能詳的功能監管、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審慎監管、事後監管等等術語而言,嚴格監管本身就帶有一定主觀色彩,但這恰恰也說明了中國證券監管的特色。與此前的證券監管相比,2016年是中國證券監管更趨於嚴格的一年,加大了行政處罰力度,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數量、罰沒款金額均創歷史新高,市場禁入人數也達到歷史峰值。同時繼續完善和落實上市公司退市。

藍皮書認為,證券監管機構應繼續加強自我謙抑。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集規則制定權、行政裁決權、準司法權等權力於一身,監管手段具有涉及面廣、作用不一、程序各異等特點,這給權力的有效約束帶來困難,而通過證券監管措施的程序對權力的運行過程加以規範,無疑給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濫用綁上了一道枷鎖。從目前中國證券市場發展情況來看,對證券監管機構事實上缺乏外部監督與制約機制,因此,更需要證券監管機構加強自身約束。既要克服“監管辦市場”的問題,又要實現宏觀審慎監管、微觀審慎監管和投資者保護的目的。

藍皮書指出,上市公司作為市場中的主要參與主體,諸多市值較大的上市公司在市場上具有較大的影響力,其行為也會在一定程度影響市場波動、投資者信心,2016年也發生較多影響市場的事件。用證監會官員的評價就是,不要做“野蠻人”、不要做“妖精”、不要做“害人精”。這些主體更要註重市場倫理,尊重法治原則,加強自我約束,以營造更好的市場環境以及保護投資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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