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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騙子交易所”不應屬地監管

從現貨黃金、白銀,到現貨原油、瀝青,再到郵幣卡,各類“類期貨”、“類證券”交易平臺近年在全國各地此起彼伏,利用各種手法進行金融詐騙,雖監管層一再整頓,仍禁而不絕,甚至愈演愈烈。

以整治市場亂象知名的證監會主席劉士余近日也對此發難。1月9日,劉士余主持召開了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部際聯席會議,對下一階段開展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回頭看”活動做出動員和部署。不過涉及到監管舉措,仍未突破2011年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38號文所規定的屬地監管原則。

所謂屬地監管,即38號文所明確的各省級政府是省內交易平臺監管主體,平臺只要經過省級政府批準,即可運作。然而時隔五年多,監管效果仍未顯現,截至2016年底,國內大宗商品電子類交易市場共計1231家,同比增加兩成。其中不以實物交割為目的、僅僅炒作虛擬標的,甚至操縱價格致投資者虧損的市場亂象日益猖獗,上當受騙者眾,涉及金額巨大。

即便監管層頻頻發文整頓也於事無補。如在現貨黃金禁令下,地方現貨交易平臺隨即轉向白銀,近年又以金融創新和支持實體經濟為幌子,上線原油、瀝青、重油等品種。此時,亂象引發對屬地監管的質疑之聲越來越大,其弊端也日益明顯。

一方面,地方政府與交易平臺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由於“類期貨”、“類證券”交易平臺容易牟取利潤,往往是地方納稅大戶,加上各種利益關系,地方政府往往由交易平臺的監管者變為庇護者。如天津貴金屬交易所,早在2011年即納稅1.6億元,38號文發布後,天津市政府同意其正常運營,在隨後的現貨黃金、白銀、原油等現貨投資騙局中,天津貴金屬交易所從未缺席,數年來涉及多起訴訟,但卻躲過了一輪又一輪整頓。

而且,在針對交易平臺的訴訟案件中,也表現出明顯的轄區特點,案件如果在平臺的所在地審理,以平臺勝訴居多;如果異地審理,則以投資者勝訴居多。以江蘇一度最大的貴金屬和原油現貨平臺大圓銀泰商品合約交易市場為例,2015年以來其與會員單位共涉及41起與投資者間的民事訴訟,審理地點在南京市的25起,有21起投資人訴訟請求被駁回,而在異地審理的所有同類案件中,投資者都同意協調並主動撤訴。

另一方面,屬地監管已不符合交易平臺業務全國化的現實情況。目前情況是,交易平臺在杭州、上海、深圳、廣州等地有諸多會員單位(代理商),這些會員單位通過互聯網等模式向全國招攬客戶,因此每次由現貨投資、郵幣卡交易等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受害者來自全國各地。而全國性的交易所,審批和管轄權在國務院層面,並不是地方政府。

與此同時,針對此類金融騙局的立法一直滯後。雖然日前浙江省高院以詐騙罪終審判處南京一家現貨交易平臺總經理無期徒刑,被業內認為具有標桿意義,但在至今為止的眾多訴訟中,判罰不一,投資者敗訴的也不在少數,且在全國1000多家現貨交易平臺中,被公安機關偵查的寥寥無幾。

因此,對於此類金融騙局,需加強法制建設,加大違法懲處力度,如將通過金融騙局牟利的行為認定為詐騙,對涉案人員、“老賴”加強懲治,必能達到以儆效尤的效果。

一言以蔽之,禁而不絕的金融騙局,社會影響與風險隱患日增,監管者應改變思路,找準久治不愈的癥結,建立監管長效機制。而改變屬地監管,將監管主體改到國務院層面,並加強相關法制建設,無疑是對癥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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