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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政策未變:個人購匯不得用於境外購房

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要付出更大的代價了。

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其官方網站上發布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答記者問。外管局有關負責人稱,虛假申報、騙匯、欺詐、違規使用和非法轉移外匯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被列入“關註名單”,在未來一定時期內限制或者禁止購匯,依法納入個人信用記錄、予以行政處罰、進行反洗錢調查、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

根據已有規定,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該負責人指出,當前我國資本賬戶尚未實現完全可兌換,資本項下個人對外投資只能通過規定的渠道,如QDII(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等實現。除規定的渠道外,居民個人購匯只限用於經常項下的對外支付,包括因私旅遊、境外留學、公務及商務出國、探親、境外就醫、貨物貿易、購買非投資類保險以及咨詢服務等。

第一財經記者發現,目前無論是手機網銀、網點自助購匯機還是網點櫃臺購匯時,都需要先填寫一份《個人購匯申請書》(下稱《申請書》)。其中指出:“境內個人辦理購匯時,不得用於境外買房、證券投資、購買人壽保險和投資性返還分紅類保險等尚未開放的資本項目。”

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王誌毅稱,本次僅僅是改進了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管理,個人直接在5萬美元以內購匯去國外投資房地產、投資海外股票、購買境外分紅類保險,這些本來就屬於不合規的做法;只是此前審查不夠嚴格,因此說新出臺新規禁止境外買房和證券投資說法不準確,可以說新的舉措加強了對2007年《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的執行力度。

5萬美元額度僅限於經常項下非經營性購匯,而非無因性購匯,之所以我們以前很少感受到這一點,是因為此前在銀行購匯時不需要提交真實性材料,僅憑個人主動申報購匯信息即可完成。王誌毅指出,個人外匯管理政策並未調整。目前依然僅從強調真實性審核,通過完善個人外匯信息申報的管理,加強監測分析,加大違規懲處力度等層面予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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