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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以不公平價格銷售或購買煤炭依反壟斷法嚴查

據發改委網站1日消息,近日發改委等印發《關於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 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傾銷排擠競爭對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擡價格等違法行為將依照《價格法》嚴肅查處。

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固定變更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平價格銷售或購買煤炭等違法行為依照《反壟斷法》嚴肅查處。

意見全文:

關於加強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保障煤炭中長期合同履行的意見

為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重大決策部署,促進煤炭及相關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積極推進煤炭中長期購 銷合同(以下簡稱中長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特制定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煤炭中長期合同的重大意義

中長期合同是指 買賣雙方約定期限在一年及以上的單筆數量在 20 萬噸以上的廠 礦企業簽訂的合同。簽訂中長期合同是煤炭供需雙方建立長期、 穩定、誠信、高效合作關系的重要基礎,對於保障煤炭穩定供應 和價格平穩,促進相關行業健康發展和經濟平穩運行都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義。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有利於上下遊企業生產組織, 實現平穩有序運行;有利於穩定市場預期,減少供需波動;有利 於優化運力配置,減少運輸資源浪費;有利於降低企業和社會成 本,提高整體經濟效益。煤炭產運需企業要強化誠信意識和法治 觀念,積極主動簽約,認真履行合同。地方相關部門要進一步提 高認識,將保障合同履行作為經濟運行調節的一項重要工作,精 心安排,及時協調,優化服務,切實抓實抓好。

二、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尊重企業市場主體地位

充分發揮 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各地區有關部門要最大限度減 少對微觀事務的幹預,重點強化服務和協調,充分尊重和發揮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得直接幹預企業簽訂合同,不得幹擾合同履行,不得實行地方保護。

三、完善合同條款和履約保障機制,提高中長期合同比重 

煤炭企業依據核準(核定)的生產能力、參考實際煤炭發運量, 用戶企業依據實際需要,自主銜接簽訂合同。合同條款應當規範完整,包括數量、質量、價格、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 以及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鼓勵支持更多煤炭供需企業遵循市場 經濟規律,簽訂更高比例中長期合同。大型煤炭、電力、鋼鐵企 業要發揮示範和表率作用。

四、完善價格形成機制,促進價格平穩有序

充分發揮市場 作用,供需企業雙方可在合理確定基礎價格的基礎上,引入規範 科學、雙方認可的價格指數作參考,規範確定實際結算價格,基 礎價格和與市場變動的掛鉤機制可按合理的合同周期適時進行 調整。有關部門指導和完善指數發布機制,做到方法科學、數據 真實、代表性強,確保指數合理反映市場變動的真實情況。

五、嚴格履行企業主體責任,提高合同履約率

供需雙方在簽訂中長期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到煤炭銷售和鐵 路運輸的合理區域半徑,切實提高合同執行保障程度。鼓勵支持 大型煤炭企業與電力、冶金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對具備運輸條 件的中長期合同,鐵路、港航企業與供需雙方簽訂運輸合同。產 運需企業要妥善解決好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數量、質量、價格等問 題。如遇重大問題,無法解決的,按程序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六、建立健全合同履約考核評價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資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合同履行情況實行分月統計、按季考核。 適時召集煤炭產運需企業,了解合同履行情況,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對誠實守信、認真履約的企業要納入誠信記錄,對履行不力 甚至惡意違約的企業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並視情況公開通報。在合 同履行中,因市場等情況變化確需變更合同條款,由雙方協商確 定,如達不成一致,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協調 解決。省級經濟運行調節部門參照執行。

七、強化激勵和保障,營造有利於合同履行的良好環境

各 有關部門和運輸、電網等單位,加強條件保障和服務,通過給予 運力優先保障、優先釋放儲備產能、優化發電權使用與中長期合 同比重掛鉤等措施,鼓勵企業提高中長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 重,為合同履行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一)優先保障資源和運力。根據供需雙方簽定的中長期合同,鐵路、港航企業要根據運輸條件進一步做好運力銜接,根據銜接確認的運力,在日常運輸中優先裝車、配船,為合同履約創造必要條件。

(二)優先安排釋放先進產能。各地在有序釋放安全高效先進產能時,對簽訂中長期合同並誠信履約的企業予以傾斜。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參與市場交易。對火電企業中,簽訂中長期合同數量比例高、日常進度兌現好的,在差別電量計劃安 排上給予傾斜,在電力直接交易等市場化交易中優先準入,給予 政策支持。

(四)協調保障非常態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時,各級經濟運行調節部門將積極協調臨時替 代資源或用戶,在運力等方面予以重點協調,保障合同難以履行 時的生產供應。

八、依法實施價格監管

對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低價 傾銷排擠競爭對手,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哄擡價格, 推動價格過高過快上漲等違法行為,要依照《價格法》嚴肅查處。 對達成實施壟斷協議固定、變更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不公 平高價銷售煤炭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煤炭等違法行為,要依照 《反壟斷法》嚴肅查處。鼓勵和支持簽訂中長期合同的用戶企業 組成價格自律機構,對履約過程中出現的價格問題,及時向有關 部門反映、舉報,提出建議。

九、加強主體信用建設,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煤炭產運需企業要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契約意識和信用意識,合同一經簽訂必須嚴格履行。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方面支持第三方征信機構,研究中長期合同履行信用記錄管理辦法,定期公布合同履行情況,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業,在有關優惠政策上給予傾斜;對不履行合同 的企業,納入失信企業預警名單,情節嚴重的納入失信企業黑名單,在企業相關項目核準審批、運力調整、價格監管和信用約束等方面,包括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十、強化經營業績考核

國資委將中央煤炭、電力等企業履行長期合作協議的情況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範圍,對於未有效履行協議的企業,將在經營業績考核中予以剔除。地方有關部門 參照上述做法,以適當方式對相關企業進行考核。

十一、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協調服務和行業自律作用

充分發揮煤炭、電力、鋼鐵、價格等行業協會的作用,積極引導企業簽訂中長期合同,加強行業自律,增強企業誠信意識,促進供需雙方依法履行合同。中國煤炭工業協會要加強與煤炭生產企業和用煤企業溝通,認真做好中長期合同的收集、梳理和匯總工作。

十二、進一步完善社會監督機制

廣泛建立並完善社會監督網絡,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對中長期合同履行情況的監督,不斷擴大監督的參與面。加強宣傳引導,樹立一批守信踐約、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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