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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國家林業局局長:林權收儲將打通林權融資最後一公里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這是繼2008年以來,中央再次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進行全面部署。11月27日,第一財經記者就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有關問題專訪了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

第一財經:這項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主要想解決哪些問題?

張建龍:新中國成立以來,集體林權制度經歷了數次變革,始終圍繞廣大林農與集體林權關系進行調整,探索“分與統”、“放與收”的林業管理和經營模式。為發展現代林業,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生態文明,2008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作出了決策部署。改革平穩順利、成效逐步顯現,初步解決了集體林產權不明晰、經營主體不落實、經營機制不靈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問題,充分調動了廣大林農經營林業的積極性,釋放了集體林的巨大潛能,增加了林農財產性收入。截止目前,全國已確權面積27.05億畝,累計發證面積26.41億畝,占確權面積的97.6%,共有1億多農戶直接受益,實現了“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

國家林業局局長張建龍。攝影/章軻

但集體林業發展中,仍然存在產權保護不嚴格、生產經營自主權落實不到位、規模經營支持政策不完善、管理服務體系不健全等問題。同時,經濟社會發展和農村改革對集體林權制度也提出了新要求。中央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和深化農村改革綜合性實施方案都要求制定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制定出臺《意見》,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維護森林生態安全、實施精準脫貧、推動農村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

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核心是要建立健全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在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基礎上,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林地經營權,推進集體林權規範有序流轉,促進集體林業適度規模經營,完善扶持政策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創新產權模式和國土綠化機制,廣泛調動農民和社會力量發展林業,充分發揮集體林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真正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戰略構想。

第一財經:《意見》的總體目標是什麽?

張建龍:《意見》明確,要堅持農村林地集體所有制,鞏固集體林地家庭承包基礎性地位,加強農民財產權益保護;堅持創新體制機制,拓展和完善林地經營權能,構建現代林業產權制度;堅持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相統一,開發利用集體林業多種功能,實現增綠、增質和增效;堅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充分調動社會資本發展林業的積極性,增強林業發展活力。

《意見》明確,到2020年,集體林業良性發展機制基本形成,產權保護更加有力,承包權更加穩定,經營權更加靈活,林權流轉和抵押貸款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實現集體林區森林森林資源持續增長、農民林業收入顯著增加、國家森生態安全得到保障的目標。

第一財經:生態保護會對林業生產經營行為進行限制,該如何兼顧生態保護與林農權益保障?

張建龍:集體林改,就是要建立責權利明晰的林業經營制度,調動廣大林農造林育林的積極性和愛林護林的自覺性。為了滿足社會對森林生態效益需求,各地不斷地擴大了公益林地面積,也有些地方實行全面禁伐,商品林也不能采伐利用。在這一過程中,處理好尊重林農意願和生態補償到位問題,對保護廣大林農和社會資本投資發展林業積極性意義重大。

中央印發的《關於設立統一規範的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的意見》及《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福建)實施方案》明確,建立健全體現生態環境價值、讓保護者受益的資源有償使用和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深化林權制度改革,支持福建省試點將重點生態區位內禁止采伐的商品林通過贖買、置換等方式調整為生態公益林,在贖買基礎上探索收儲、置換、改造提升、租賃和入股等多種形式的改革措施。《意見》也明確,對生態保護,采取市場化方式對林權權利人給予合理補償,著力破解生態保護與林農利益間的矛盾。

第一財經:《意見》采取哪些措施盤活集體林資源,發展壯大集體林經濟?

張建龍:集體林改,是要培育森林生態保護的市場主體,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推進現代林業發展,更好地發揮林業在維護生態安全、增加農民收入中的重要作用。目前集體林權已落實到位,如何把這一巨大資產和產權用活、用足、用好、用出效益,實實在在增加林農財產性收入,還有許多政策需要建立健全和細化規範。

為此,《意見》主要提出落實分類經營管理,優化集體林地資源配置,在保持公益林相對穩定的前提下,提高以提供生態產品為主體功能兼顧木材等林產品生產的公益林地比重,允許承包到戶的公益林進行調整完善。科學經營公益林,實行公益林分級經營管理政策,鼓勵非木質利用。放活商品林經營權,落實依據森林經營方案開展經營活動的制度,充分釋放市場活力。

同時,減少政府對集體林微觀生產經營行為的管制,讓經營主體有更大的自主經營權。積極穩妥流轉集體林權,培育壯大規模經營主體,推進集體林業多種經營,引導集體林適度規模經營。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林業經營收益權和公益林補償收益權質押擔保貸款,繼續做大林權抵押貸款,采取資本金註入、林權收儲擔保費用補助、風險補償等措施支持林權收儲機構對抵押貸款林權進行收儲擔保,建立健全保險公司森林保險費率調整機制。

這里,我要強調林權收儲對打通林權融資最後一公里具有重要作用,是促進社會造林綠化和保護森林的催化劑,林權值錢了,還能帶來貸款或者為他人擔保貸款,林農就更願經營好森林,這一定要認識到位。我國集體林木經濟價值達數十萬億元,集體林森林生態效益年補償資金約300億元,林下經濟年產值近6000億元,用活用足這些抵押、擔保資源,是破解林地生產經營主體融資難、融資貴、融資周期短的重要舉措。

第一財經:《意見》怎樣讓林農共享集體林權改革發展成果,帶動林農脫貧致富?

張建龍:集體林改,目的是增加森林資源、增加林農收入,實質就是要讓廣大林農能夠享受改革發展帶來的福利,這是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意見》提出,對仍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要依法將股權量化到戶、股權證發放到戶。探索創新自留山經營管理體制機制,讓林農的自留山活起來,獲得更大經濟收益。采取多種方式興辦家庭林場和股份合作林場。建立和完善龍頭企業聯林帶戶的機制,為農戶提供林地林木代管、統一經營作業、訂單林業等專業化服務,實現林農不流轉林權也能享受規模經營效益。

同時,規範工商資本有序流轉林權,不得強迫、欺詐林農流轉林權,也不得損害農民權益,要加強全過程監管,將工商資本流轉林權行為和林地林木開發利用情況納入信用記錄體系。鼓勵工商資本與農戶開展股份合作經營,推進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帶動農戶從涉林經營中多重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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