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強調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僅限於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明確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和養老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須始終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附通知全文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養老保險公司、建信養老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為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的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監管,防範業務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根據《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保監發〔2015〕73號)、《中國保監會關於強化〈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執行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壽險〔2016〕99號)等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和養老金管理公司註冊資本不得低於5億元人民幣,且須始終維持不少於5億元人民幣的凈資產。
二、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應根據投資組合開放頻率和組合資產整體變現能力,在投資組合說明書中明確投資組合的開放頻率以及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等另類資產的投資比例。
(一)開放式投資組合開放頻率為30天以下的,另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資產的20%;
(二)開放式投資組合開放頻率為30天(含)以上180天以下的,另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資產的30%;
(三)開放式投資組合開放頻率為180天(含)以上360天以下的,另類資產的投資比例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資產的40%。
(四)其他開放頻率開放式投資組合另類資產的投資比例應遵照保監發〔2015〕73號的規定執行。
三、封閉式投資組合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高於投資組合資產凈值的100%。
四、80%以上的投資組合資產投資於流動性資產的,為貨幣型投資組合。貨幣型投資組合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不得高於投資組合資產凈值的35%,但發生巨額領取、連續3個交易日累計領取投資組合總份額20%以上或者連續5個交易日累計領取投資組合總份額30%以上,以及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導致正回購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除外。
五、巨額領取發生情形是指養老保障管理產品開放式投資組合單個開放日凈領取申請超過上一日該投資組合總份額的10%。開放式投資組合建立初期,以及由於巨額領取或市場波動等因素引起產品規模變動致使投資組合不符合投資組合說明書規定的比例限制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應在30個工作日內調整至規定範圍內。
六、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應根據投資組合類型采用適當的估值方法進行估值。對於采用攤余成本法估值的投資組合,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應建立內部偏離度管控機制,即當采用攤余成本法計算的投資組合估值與投資組合公允價值產生較大差異時,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應及時修正組合估值至合理水平,有效控制組合異常波動風險。上述情形及處理方式應當在產品管理合同或投資組合說明書中約定並向客戶履行相應風險揭示義務。
七、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不得為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客戶領取行為提供墊資。
八、開放式投資組合受托管理的個人委托人資金初始金額不得低於1000元人民幣。
九、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應根據管理合同約定收取管理費用,管理費用可以包括初始費、管理費、投資管理費、托管費、解約費、投資轉換費。管理費是指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受托管理、賬戶管理、待遇支付以及向銷售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等費用。
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投資組合的資產配置範圍包括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以及其他金融資產。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可以投資於保監會批準的股權投資計劃,但應當遵循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原則,審慎投資,防範風險。
十一、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參與股指期貨交易僅限於對沖或規避風險,不得用於投機目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資金參與股指期貨,應符合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參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以及保險資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相關規定。
十二、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進行委托投資的,應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委托投資的規定以及針對各投資品種的相關規定,選擇符合資質條件、具備相應投資能力的投資管理人。
十三、接受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委托的投資管理人應制定完善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基金受托投資管理制度,並對其負責投資管理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實行第三方托管制度。接受委托的投資管理人管理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及其運用形成的財產和收益,應歸入養老保障管理資產,並獨立於任何為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相關機構不得對受托投資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采取強制措施。
十四、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及投資管理人投資保險資金運用範圍內的各類資產,應按照中國保監會關於各類資產投資的相關規定開展具體投資行為。
十五、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合同中有明確規定,或者取得委托人或受益人同意的,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資產類賬戶之間、或者與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自身及其管理的其他資產類賬戶之間,可以約定公平的市場價格相互交易,但應按照保監壽險〔2016〕99號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十六、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及投資管理人應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產品資產,避免利益沖突,嚴禁可能導致利益輸送、不公平交易的各種行為。
十七、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應按時向中國保監會報送相關報表及報告,包括每月結束後10日內報送上月統計表,每季結束後20日內報送上季度統計表,每年2月28日之前報送上年度業務專題報告。
十八、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應當加強養老保障管理產品銷售管理,在宣傳、銷售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時嚴格遵守保監發〔2015〕73號和保監壽險〔2016〕99號文件等相關規定,向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存在欺騙客戶、隱瞞與合同有關重要情況及中國保監會禁止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十九、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保監會除了責令公司停止銷售養老保障管理產品、公開披露產品停售信息外,還將視情節輕重,禁止其自違規行為認定日起3個月至1年內報備新的產品,並視情節輕重對其總經理、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合規負責人等相關責任人進行約談、通報,依法予以警告、撤銷相關人員任職資格等:
(一)銷售未經備案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的;
(二)實際銷售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與該產品備案材料的主要內容不一致的,管理費費率下調的情況除外;
(三)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行為。
二十、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未按照規定報送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相關報告、報表的,中國保監會將對其采取監管談話或下發監管函等措施。
二十一、本通知所稱養老保障管理產品管理人是指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和養老金管理公司。
二十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本通知發布後,已備案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須在2016年12月31日前調整至符合本通知要求,新報送備案的養老保障管理產品應嚴格遵照本通知要求執行。原有關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