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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放開科技央企分紅激勵:適度拉開激勵對象收入分配差距

國務院國資委22日發布新規,鼓勵符合條件的中央科技型企業優先開展崗位分紅激勵。

這是國企改革明確了新方向後,國資委進一步落實政策要求所出臺的新文件。

早在2010年,財政部和科技部就發文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實施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按照中關村試點的經驗和國企改革所明確的股權激勵方向,國資委所出臺的這一文件將把中關村經驗擴大到所有中央科技型企業。

分紅激勵被給予鼓勵定位

對於哪些企業能開展激勵,國資委表示,優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戰略布局和中央企業“十三五”科技創新重點研發方向,創新能力較強、成果技術水平較高、市場前景較好的企業或項目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

國資委強調,企業應當綜合考慮職工崗位價值、實際貢獻、承擔風險和服務年限等因素,重點激勵在自主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中發揮主要作用的關鍵核心技術、管理人員。

第一財經註意到,對於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國資委此次給予了不同的要求,一個要穩妥、一個要鼓勵。

在股權激勵上,國資委表示,要穩妥實施股權激勵,企業應當在積累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推進。

在分紅激勵上,國資委表示,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優先開展崗位分紅激勵。科技成果轉化和項目收支明確的企業可選擇項目分紅激勵。

在此前的國資研究中,對股權激勵和分紅激勵已經做了很多的探討。而相對於股權激勵存在股權授予審批、轉讓退出的操作問題,國企改革專家周放生曾表示,“分紅權改革”的優勢在於易啟動、見效快。

周放生分析,“分紅權改革”幾乎沒有門檻,不動產權,不動決策權;不動存量,不涉及改制,不涉及流失;不影響職工崗位,保持企業穩定。易啟動,見效快。“分紅權改革”顯示出巨大的生命力,創造出改革紅利。完全符合中央“十三五”規劃提出的“共享”理念。當年農村“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的本質就是“收益權改革、分紅權改革”。

周放生此前還建議,民企員工通過“分紅權改革”成為民企的主人,國企的員工同樣可以通過“分紅權改革”成為國企的主人。“分紅權改革”完全可以在競爭性領域國企廣泛實行。在“虧損企業”中可以更大膽一些,“死馬當活馬治”實行減虧分紅、扭虧分紅。只要企業能脫困解決問題,什麽招都可以用。治理僵屍企業思想不能僵。

此次,國資委實施分紅激勵時也貫徹了靈活運用的原則,給予企業激勵的自主權,國資委負責監督。

國資委表示,中央企業是實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的責任主體,負責本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制度建設、組織實施及規範管理等工作,審批所屬科技型企業激勵方案,並且對其合規性負責。

而國資委作為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推動中央企業做好股權和分紅激勵政策貫徹落實工作,除承擔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激勵方案審批外,主要側重政策指導以及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激勵要計入工資總額、不能重複激勵

第一財經也註意到,為了避免過度激勵,國資委此次也明確,在股權和分紅激勵起步階段,同一企業原則上應當以一種方式為主。同一激勵對象就同一職務科技成果或產業化項目,只能采取一種激勵方式、給予一次激勵。

同時,為了避免過度激勵,國資委此次也給分紅激勵加上約束線。

中央企業應當從經營發展戰略以及自身經濟效益狀況出發,分類分步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

第一條約束線是激勵總額的約束線。

國資委要求,中央企業應當將股權和分紅激勵計劃納入預算管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後兌現,其中分紅激勵總額納入工資總額預算單列管理。企業堅持效益導向和增量激勵原則,根據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經營業績狀況,合理確定總體激勵水平。

國資委要求,崗位分紅激勵總額的確定應當統籌好與當期工資總額管理的關系,避免因實施分紅激勵出現工資效益不匹配。

企業在實施項目分紅激勵原則上應當采取與重要技術人員約定的方式進行,明確激勵水平、兌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激勵總額根據項目規模、市場化程度合理確定。國資委鼓勵央企建立健全以成果貢獻為評價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薪酬制度,在科學評價科研團隊、個人業績的基礎上,適度拉開激勵對象收入分配差距。

國資委的第二條約束線是業績增長的約束線。

國資委明確,要求實施崗位分紅激勵的,應當明確年度業績考核指標,除企業處於初創階段等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各年度凈利潤增長率應當高於企業實施崗位分紅激勵近3年平均增長水平。

第三條約束線是動態監督的約束線。

國資委表示,將中央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工作納入收入分配監督檢查事項範圍,采取抽查和專項檢查等方式,對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對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企業,國資委將責令其調整或終止方案,並且追究相關企業和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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