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從環境保護部獲悉,環保部部務會議日前審議並原則通過《水汙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強化水汙染源頭預防,強調“防在前,治在後”。推行排汙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
環保部介紹,現行《水汙染防治法》施行以來,水汙染防治標準規劃、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各項制度措施進一步完善,水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及水環境保護壓力的日益加大,現行《水汙染防治法》在立法理念、防治思路、制度設計、責權規定、手段措施等方面已難以適應新常態下水汙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訂。
據本報記者了解,修訂草案新增了八方面預防性規定,包括:建立健全水環境承載能力監測評價預警體系和機制;建立江河流域生態流量和湖泊、水庫、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增加規劃環評規定,與建設項目環評協調發揮好空間和行業準入作用;建立重汙染企業退出機制。
此外,修訂草案還增加了體現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要求;制定有毒有害水汙染物名錄,加強風險防範;借鑒《大氣汙染防治法》,在部分產品質量標準中明確水環境保護要求;在地下水保護、良好水體保護方面進一步落實保護優先原則。
環保部介紹,修訂草案理順和協調了水汙染防治監管制度體系。圍繞排汙許可、總量、環評、監測、監察等多項制度的系統設計和有機銜接,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推行排汙許可制並確立其核心地位。明確了排汙許可對象和許可證內容的確定依據。同時,簡化行政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刪除排汙申報登記和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制度。根據水環境質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汙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建立科學、規範的水環境質量監測制度和水汙染物排放監測制度。統一水環境監測的網絡、規範、數據共享、質量評價、信息公開等規定。
環保部介紹,修訂草案堅持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包括實行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管理。基於以往研究實踐成果,國家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完善水汙染防治規劃體系,明確國家水汙染防治總體規劃、流域和區域水汙染防治規劃的功能定位,確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編制地下水汙染防治規劃和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汙染防治專項規劃。
修訂草案還創新了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體系。根據地方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經濟、技術條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於技術經濟評估和基於水環境質量改善需求的兩類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完善目標評價考核規定,增加了評價考核、限期達標、區域限批、環保督察和離任審計等要求。
針對落實各方責任,修訂草案還提出落實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借鑒《環境保護法》《大氣汙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加大水環境質量目標考核評估和追責力度,實施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明確了排汙單位主體責任,要求其按證排汙、依法開展自行監測記錄、定期執行報告、公開相關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水汙染,並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修訂草案明確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加強水汙染防治,包括補齊義務性規定的責任條款、加大違法處罰力度、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等規定。增加綠色信貸、環境汙染強制責任保險、水生態環境補償等經濟手段規定。落實《環境保護法》中公眾參與的權利。運用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汙染損害賠償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