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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30條”政策公布,將帶來這些利好!

上海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必須以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政策集聚海內外人才。 

今天, <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人才"30條”)發布,將給人才帶來哪些利好?

關於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印發的<關於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 牢牢把握人才集聚大舉措, 在大力實施<關於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促進人才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的基礎上, 現就進一步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總體要求、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總體要求.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牢固樹立和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 深入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 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 破除束縛人才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 落實向用人主體放權、為人才松綁的要求, 最大限度激發、釋放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 形成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盡展其才的良好局面, 使天下英才來得了、待得住、用得好、流得動, 為努力當好全國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 加快推進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提供堅強的人才保障和堅實的智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堅持黨管人才. 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系群眾優勢, 大力激發用人主體和各類人才能動性,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 健全黨管人才領導體制和工作格局, 創新黨管人才方式方法, 為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證. 

註重制度創新. 聚焦人才發展體制機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持續推進人才制度的精準創新、系統創新、協同創新, 在改革中釋放制度新紅利, 在創新中打造發展新引擎, 率先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 

突出市場導向. 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深入推進用人制度的市場化改革, 促進人才鏈、創新鏈、產業鏈、財富鏈的有機銜接和良性互動, 實現人才效率最優化和人才價值最大化, 使人才各盡其能、各展其長、各得其所. 

擴大人才開放. 聚焦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 服務"一帶一路”和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 放眼全球、對標國際, 深化人才開放與國際合作, 充分開發利用國際國內人才資源, 積極參與國際人才競爭, 厚植上海原創優勢, 全方位提升上海人才國際競爭力、輻射力、影響力. 

推進簡政放權. 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 建立政府人才管理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 大力推進下放權力、放大收益、放寬條件、放開空間, 真正把權和利放到人才和市場主體手中, 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 

(三)主要目標. 

到2020年, 在人才發展體制機制的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性進展, 基本形成與國際經濟、金融、貿易、航運中心和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相適應的科學規範、開放包容、運行高效的人才發展治理體系, 率先確立人才國際競爭比較優勢, 使上海成為國際一流創新創業人才的匯聚之地、培養之地、事業發展之地、價值實現之地. 

二、實施更具競爭力的人才集聚制度

(四)實施更積極、更開放、更有效的海外人才引進政策. 

深入推進中央和本市"千人計劃”, 完善上海地方"外專千人計劃”, 加強上海"千人計劃”創業園建設, 充分利用駐海外各類機構、社會組織的網絡優勢, 加大對本市緊缺急需的海外高層次人才尤其是外籍專家的引進力度. 

優化永久居留證申辦條件, 擴大申辦範圍. 取消對申請人就業單位類別和職務級別限制, 放寬居住時限要求, 健全完善市場認定人才機制. 對在本市連續工作滿4年, 每年在境內實際居住累計不少於6個月, 有穩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工資性年收入和年繳納個人所得稅達到規定標準的外籍人才, 經工作單位推薦, 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推動將外籍高層次人才工作團隊成員納入直接申辦永久居留證範圍. 

完善永久居留證申辦途徑, 探索從居留向永久居留的轉化銜接機制. 對入選中央和本市"千人計劃”等的外籍高層次人才, 可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外國專家局)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市政府向公安部推薦申辦外國人永久居留證. 對經本市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雇並擔保的行業高級人才, 可不受60周歲年齡限制, 申請5年有效期的工作類居留許可(加註"人才”), 工作滿3年後, 經工作單位推薦, 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探索對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雙自”地區)工作並符合一定條件的外籍高層次人才, 經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或者張江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張江高新區管委會)推薦, 可申請在華永久居留. 

充分發揮R字簽證(人才簽證)政策作用, 擴大R字簽證申請範圍. 擴大外籍高層次人才在口岸和境內申請辦理R字簽證的範圍, 為其提供入境和停居留便利. 對經上海人才主管部門認定的外籍高層次人才、上海科技創新職業清單所屬單位聘雇並擔保的行業高級人才或者其他邀請單位出具證明屬於高層次人才的, 允許其在抵達口岸後申請R字簽證, 入境後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持其他簽證來華的, 入境後可申請變更為人才簽證或者按照規定辦理居留許可. 

實施外國留學生畢業後直接在上海創新創業政策. 在上海地區高校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且在"雙自”地區就業的外國留學生, 經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或者張江高新區管委會出具證明, 可直接申請辦理外國人就業手續和工作類居留許可. 在國內高校畢業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創業, 可申請有效期2年以內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加註"創業”), 其間被有關單位聘雇的, 可按照規定辦理工作類居留許可. 允許註冊在"雙自”地區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投資性公司和外資研發中心聘用世界知名高校應屆畢業生來上海就業. 探索非上海地區高校畢業的本科及以上學歷外國留學生在上海就業. 

進一步簡化來上海創新創業的外國人入境和居留手續. 持有工作許可證明來上海工作的外國人, 入境後可直接憑工作許可證明申請有效期1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也可向抵達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Z字簽證(工作簽證), 入境後按照規定辦理相應期限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計劃來上海投資或者創新創業的外國人, 可憑投資證明或者創業計劃、生活來源證明等, 向抵達口岸的簽證機關申請S2字簽證(私人事務簽證), 入境後辦理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制定實施港澳居民特殊人才及家屬來上海定居政策. 對已獲得永久居留資格或者持有工作類居留許可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和創新創業人才, 為其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務人員簽發相應期限的私人事務類居留許可. 

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證(B證)制度. 根據不同條件適度延長B證有效期限, 最高期限可到10年. 對科技創新人才放寬申請條件, 進一步發揮B證的引才、留才作用. 持永久居留證的外籍人才可直接辦理B證. 進一步提高持B證人員的市民待遇, 持B證人員在本市購買的商品住房且該住房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 可按照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 子女在學齡前教育階段、義務教育階段的, 可按照規定在居住地就近入學; 可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 離開本市時可辦理提取或者轉移手續; 工薪收入所得及創辦企業(法人)合法利潤所得可兌換成外匯匯至境外. 

(五)充分發揮戶籍政策在國內人才引進集聚中的激勵和導向作用. 

完善居住證積分、居住證轉辦戶籍、直接落戶的人才引進政策體系, 強化市場發現、市場認可、市場評價的引才機制. 重點引進建設"四個中心”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大都市、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緊缺急需人才, 優先引進重大科學工程、重要科研公共平臺、大科學研究中心、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高層次人才. 

完善居住證積分政策. 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並獲得市場認可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等, 直接賦予居住證積分標準分值. 

完善居住證轉辦戶籍政策. 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 居住證轉辦戶籍年限可由7年縮短為3至5年; 對經由市場主體評價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 居住證轉辦戶籍年限可由7年縮短為2至5年. 

優化人才戶籍直接引進政策. 對獲得一定規模風險投資的創業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在本市管理運營的風險投資資金達到一定規模且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業投資管理運營人才及其核心團隊、市場價值達到一定水平的企業科技和技能人才、取得顯著經營業績的企業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經過市場檢驗的顯著業績的創新創業中介服務人才及其核心團隊, 予以直接落戶引進. 

(六)健全人才引進的便利化服務機制. 

加快推進外國專家證和外國人就業證"兩證合一”試點, 建立一口受理機制, 為外籍人才來滬工作提供更大便利. 

對已連續在本市申辦過2次工作類居留許可且無違法違規行為的外國人, 第3次申請工作類居留許可時, 可申請有效期為5年以內的工作類居留許可. 

探索將來滬外籍博士後納入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辦範圍, 為境外高校在讀外籍研究生受邀來滬實習提供出入境便利. 

逐步建立海外人才網上預約申請、電子審批及政府部門間信息共享等機制, 提高辦理效率, 縮短永久居留證審批周期. 

優化引進人才申請"社區公共戶”審批流程, 建立健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先期審核、公安部門辦理手續的工作機制. 完善個人承諾、網上申請、網上備案的居住證簽註和積分確認機制. 

允許持上海市居住證的人員憑居民身份證在滬申請辦理各類出入境證件(赴港澳臺定居除外), 進一步為非上海戶籍人員提供出入境便利. 

(七)擴大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 

鼓勵有條件的高校在海外建立辦學機構、科研院所在海外建立科研機構, 鼓勵企業在海外投資設廠、並購、建立研發中心和高端孵化基地, 吸引使用當地優秀人才. 

吸引海外一流高校來上海開展合作辦學, 鼓勵外資研發機構與本市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共建實驗室和人才培養基地. 鼓勵跨國公司在上海建立地區總部或者研發中心, 吸引各類國際組織、學術論壇落戶上海. 爭取有影響力的國際組織在上海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有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參與國際組織活動, 培養更多人才進入國際組織工作. 

充分發揮上海市市長國際企業家咨詢會議、浦江創新論壇、中國(上海)國際技術進出口交易會等平臺作用, 組織創新創業論壇、科技創新年、人才峰會、人才實訓等活動, 促進人才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創新科學高效的人才管理制度

(八)深化"雙自聯動”建設國際人才試驗區. 

以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為改革平臺, 發揮"雙自聯動”優勢, 建設國際人才試驗區, 推進人才政策先行先試, 為全市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創新突破提供可複制、可推廣的經驗. 建立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管理和服務先行先試平臺. 推動設立張江科技銀行等金融機構, 開展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服務創新, 支持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 試點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高層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會保障等制度,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園區等試點建立"學科(人才)特區”, 構建靈活的用人機制. 

加快推進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人才體制機制創新. 在高層次人才引進、科研人員激勵、科研機構評價、科研管理改革等重點難點領域進行先行先試, 推動重大前沿領域跨學科交叉融合、創新要素開放共享、多主體協同創新, 充分激發科學家的自由探索精神和創造力. 

深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海外人才離岸創新創業基地建設, 建立多層次離岸創業服務支持系統, 探索創新離岸創業托管模式, 為海外人才營造開放便利的創業營商環境. 

(九)保障和落實用人主體自主權. 

推進用人制度改革, 保障高校、科研院所用人自主權, 在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公益二類事業單位, 實施崗位聘任、考核評價、收入分配等管理權下放. 高校、科研院所在編制限額內自主引進人才, 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主管部門不再進行前置備案和審批, 引進人才到崗後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相關事項. 深化簡政放權, 消除對用人主體的過度幹預, 取消一批在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審批和備案事項. 

(十)完善創新型科技人才培養模式. 

建設若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一流大學, 在自主招生、教師評聘、經費使用等方面開展落實辦學自主權的制度創新. 鼓勵不同類型高校差別化發展, 建設若幹具有國際一流水平的標誌性學科, 重點培育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創新人才. 建立本市高校崗位結構比例動態調整機制, 對符合條件的高校, 正高級崗位結構比例不低於同類型在滬教育部直屬高校, 增量部分向本市重點發展學科和科技成果轉化崗位傾斜. 建立本市高校學科專業、類型、層次和區域布局動態調整機制, 推進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應用型高校轉變, 優化職業教育體系, 促進人才培養更加符合職業崗位特點.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聯合共建新型研發機構, 做大做強產學研用對接平臺. 鼓勵企業建立高校、科研院所實踐基地, 聯合培養研究生. 深入推進青年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 積極落實創業貸款擔保、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扶持、創業培訓見習、稅費減免、初創期創業補貼等鼓勵創業政策措施. 

(十一)改進創新型科技人才支持方式. 

建立基礎研究人才長期穩定支持機制, 健全競爭性經費與穩定支持經費相協調的投入模式, 鼓勵人才自主選擇科研方向、組建科研團隊. 適當延長基礎研究人才評價考核周期. 

聚焦張江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建設, 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國家重點實驗室、院士專家工作站等重大技術創新平臺, 構建科學、技術、工程專家協同創新機制, 促進信息、技術、人才等創新要素互聯互通互融, 培育造就一批具有國際影響力的戰略科學家和創新型科技人才. 

大力實施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 聚焦科技創新領域, 建立若幹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基地, 集中開展高層次和緊缺急需專業技術人才專項培訓. 推動產業技術研究機構、高校、重點園區、重點企業聯合建設工程師學院, 大力培養卓越工程師. 聚焦本市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重點領域, 建立一批高技能人才培養(實訓)基地. 深化首席技師制度, 建設一批技能大師工作室, 傳承培育工匠精神. 

改革人才計劃選拔機制, 探索人才資助計劃的社會化管理, 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人才發展計劃的規劃、政策研究、評估和監管, 充分發揮社會和市場作用, 形成公開、透明、高效的人才資助機制. 調整完善全市人才計劃, 建立相互銜接配套、覆蓋人才不同發展階段的梯次資助體系. 建立人才計劃備案制度, 市財政部門根據備案情況安排資金. 逐步建立全市統一的人才資助信息申報平臺, 整合單位和個人申報、評審評估、資助獎勵、社會監督等功能, 避免重複資助和交叉資助. 

(十二)促進青年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等觀念, 抓緊培養造就青年英才. 建立健全對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 加大對青年創新創業人才團隊選拔資助力度, "領軍人才”等各類人才計劃進一步向企業一線和青年科技人才傾斜. 

優化博士後培養機構運作機制. 推動博士後科研"兩站一基地”(流動站、工作站、創新實踐基地)和企業科技創新"四平臺”(企業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協同發展. 通過政策、資金、人才、服務疊加, 在高端人才發現、博士後人才培養、技術項目研發、院所與企業導師互聘、青年科研人才實踐等方面, 形成人才、項目、產品相互融合的產學研用合作機制. 

深入實施企業博士後工作站獨立招收博士後科研人員. 鼓勵支持研發能力強、產學研用結合成效顯著的企業獨立招收博士後. 吸引國外優秀青年人才來滬從事博士後研究, 擴大外籍博士後招生規模. 

(十三)推進人才分類評價. 

建立以品德、能力、業績、貢獻為主要標準的評價導向, 強化用人單位主體作用, 支持用人單位自行探索評價要素和評價標準. 基礎研究人才突出同行評價, 註重研究成果質量及對國家、社會的影響力. 應用研究人才突出市場評價, 註重創新創造業績貢獻, 不將學歷、論文論著等作為限制性條件. 科技成果轉化人才突出轉化效益效果評價, 註重產值、利潤等經濟效益和吸納就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等社會效益. 

(十四)深化職稱制度改革. 

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不作為職稱評審的前置條件, 可由用人主體自主確定外語和計算機應用能力水平. 深化高層次人才、緊缺急需人才職稱直聘辦法, 完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直通車”. 對在科技創新工作中業績突出、成果顯著的優秀中青年工程技術人員, 可打破學歷、任職資歷要求, 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稱. 

政府部門建立職稱評審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加強評審專家數據庫建設, 逐步將職稱評審權下放給用人主體、行業組織等, 引導建立由行業組織或者龍頭企業牽頭, 不同所有制、不同類型企業共同參與的職稱評審委員會. 職稱不作為申報科研項目和人才計劃的限制性條件, 並逐步與相關福利待遇脫鉤. 

(十五)促進創新創業人才雙向流動. 

允許科研人員在崗或者離崗創業. 完善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兼職管理辦法,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在履行所聘崗位職責前提下, 經所在單位同意, 可在崗創業或者到企業兼職從事科技成果轉化、技術攻關等, 所得收入由個人、單位協商分配. 符合條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 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 保留基本待遇離崗創業, 並與原單位其他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聘、崗位等級晉升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權利; 創業孵化期內(3至5年)返回原單位的, 工齡連續計算. 對擔任職能部門處級以上(含處級)領導職務的, 可在辭去領導職務後以科研人員身份離崗創業; 創業孵化期內返回原單位的, 單位按照原聘專業技術職務做好相應的崗位聘任工作. 鼓勵高校擁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員依據張江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股權激勵等有關政策和以現金出資方式, 創辦科技型企業並持有企業股權. 

探索人才柔性雙向流動. 支持企業創新創業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職. 允許高校、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 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研人才兼職. 鼓勵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科研院所聘任企業、行業高層次人才擔任研究生兼職導師, 並允許適當增加工資總量. 通過雙向掛職、短期工作、項目合作等柔性流動方式, 每年引導一批高校、科研院所的博士、教授向企業一線有序流動. 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校工程類教師晉升專業技術職務的重要條件. 完善科研人員在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 

(十六)促進人才向重點發展區域和基層一線流動. 

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深化中國(上海)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區建設, 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力資源服務企業, 支持國內人力資源服務企業"走出去”, 提升人才資源市場化配置能級, 促進人才自由流動. 積極培育各類專業社會組織和人才中介服務機構. 

鼓勵各區根據產業發展和在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中的功能定位, 建立各具特色的人才試驗區, 強化政策落地, 優化人才服務. 引導人才向本市重點發展產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重點領域和區域、基層、遠郊流動. 推進城鄉人才發展一體化, 形成城鄉人才融合發展的良好局面. 

(十七)優化科研教學機構學術領導人員管理方式. 

完善科研教學機構學術領導人員因公出國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中的專家學者出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和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教學及學術交流與合作, 單位和個人的出國批次數、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任務實際需要合理安排. 出國開展上述活動應當持因公護照, 特殊情況需持普通護照出國境的, 應當說明理由並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報批. 優化審批程序, 提高審批效率, 完善信息公開. 

完善科研教學機構學術領導人員兼職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經批準可兼任與教學科研領域相關的社會團體和基金會等職務. 根據工作需要, 領導班子正職以外其他成員經批準可在本單位出資的企業或者參與合作舉辦的社會服務機構兼職; 高校、科研院所領導人員經批準可在高水平學術期刊擔任編委或者在國際學術組織兼職, 兼職數量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放寬. 高校、科研院所領導班子成員中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不擔任領導職務後, 其兼職情況不再按照領導人員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所屬院系所及其內設機構領導人員的兼職, 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所在單位自行管理. 

優化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高校、科研院所所屬院系所及其內設機構負責人, 探索實行聘任制和任期制. 聘任的幹部在任期內按照合同管理, 通過合同進一步明確聘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強化人才創新創業激勵機制

(十八)完善科技成果使用、處置、收益管理制度. 

將財政資金支持形成的, 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收益權, 下放給高校、科研院所, 單位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對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不再審批或者備案. 

高校、科研院所與研發團隊可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 可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 

探索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改革, 鼓勵高校、科研院所與發明人或者發明團隊之間, 可通過約定方式, 分享共同申請知識產權的權利和職務發明專利所有權, 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方式進行獎勵. 

(十九)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機制. 

高校、科研院所制定轉移轉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時, 要按照規定充分聽取本單位科技人員的意見, 並在本單位公開相關制度.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扣除其處置過程中直接費用後, 其凈收入的70%或者以上可用於獎勵個人和團隊, 收益分配事先有規定或者約定的, 按照規定或者約定進行. 研發團隊收益具體分配方案, 由團隊負責人與團隊成員協商確定. 

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是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 可按照規定獲得現金獎勵; 高校、科研院所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 除領導班子正職以外, 可按照規定獲得股權獎勵, 獲得股權獎勵的領導人員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不當利益. 

落實高校對成果轉移轉化個人和團隊的股權獎勵登記. 對高校、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企業, 放寬股權激勵、股權出售對企業設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 

(二十)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稅收政策. 

積極落實國家關於高新技術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 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進一步研究實施股權獎勵遞延納稅試點政策, 對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轉化科技成果給予個人的股權獎勵, 遞延至取得股權分紅或者轉讓股權時納稅. 

高校、科研院所轉移轉化科技成果, 以股份或者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 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待取得分紅或者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時, 再按照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現金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的, 探索按照偶然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十一)建立有利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工作機制. 

設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聯席會議制度, 加強部門協同配合, 協調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工作. 建設一批協同創新中心和智庫, 促進創新鏈與產業鏈有效銜接, 加快推進創新成果有效轉化. 促進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交易, 建立國有技術無形資產可協議轉讓制度. 大力發展和培育成果轉移轉化市場化服務機構和人才.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決策行為規範, 完善工作制度和決策程序, 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定價過程中, 單位領導決策和實施過程合規, 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未謀取非法利益的, 不因後續價值變化追究決策責任. 

(二十二)加大創新創業人才激勵力度. 

按照行業分類合理確定績效工資總量, 建立績效工資水平動態調整機制. 用人主體要充分發揮績效工資的激勵導向作用, 完善績效考核辦法, 引導科研人員創新創造. 科技成果轉化獎勵、通過公開競標獲得的科研項目中用於人員的經費等收入、引進高層次人才和團隊等所需人員經費, 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落實國有企業董事會選人用人權, 推進國有企業選人用人市場化進程. 完善國有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科技人員中長期激勵措施, 鼓勵企業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激勵方式, 調動管理和科技人員的創新積極性. 

拓寬國有企業科技人員晉升渠道, 鼓勵設立首席研究員、首席工程師等專業技術崗位, 給予其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待遇. 

(二十三)進一步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為出發點和落腳點, 改革創新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方式, 探索實行充分體現人才創新價值和特點的科研經費管理辦法. 改進科研項目資金管理, 簡化預算編制, 下放科研項目部分經費預算調整審批權. 深化完善本市科研項目人員經費的相關政策, 改進結轉結余資金留用處理方式. 完善高校、科研院所差旅會議管理、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和基本建設項目管理. 強化法人責任, 規範資金管理, 創新服務方式, 推行有利於人才創新的經費審計方式, 讓科研人員潛心從事科學研究. 

五、優化人才創新創業的生態環境

(二十四)完善創新創業法治環境. 

貫徹落實國家關於促進人才開發及人力資源市場、人才評價、人才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規. 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 把人才工作納入規範化、程序化、法治化軌道. 

依法妥善處置科研人員在創新創業中的爭議和矛盾, 探索建立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教育、國資、審計等部門參加的工作溝通機制, 維護科研人員合法權益, 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十五)加強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 

推進知識產權侵權查處快速反應機制. 建立創新人才維權援助機制. 完善知識產權融資服務平臺, 建立知識產權質押融資市場化風險補償機制. 爭取國家將專利質押登記權下放至上海, 簡化質押融資流程, 拓展質押業務. 完善上海知識產權交易中心功能, 試點開展知識產權信托交易和證券化業務. 

(二十六)拓寬人才創新創業投融資渠道. 

逐步擴大政府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 促進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 支持新興產業領域早中期、初創期企業發展. 積極落實國家有關支持個人和機構開展天使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進一步研究完善鼓勵天使投資的稅收支持政策建議, 爭取先行先試. 進一步完善創業投資風險補償機制, 優化補償比例和條件設定機制. 

完善商業銀行與風險投資、天使資本的投貸聯動模式, 緩解人才創業初期融資難題. 組建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 通過融資擔保、再擔保等形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信用增進服務. 開展股權眾籌融資試點, 推動多渠道股權融資, 積極探索和規範發展互聯網金融, 發展新型金融機構和融資服務機構, 促進大眾創業. 

支持保險機構通過投資創業投資基金、設立股權投資基金或者與國內外基金管理公司合作等方式, 服務科技創新企業發展. 創新保險產品, 分散創業者創業風險. 簡化海外高層次人才外匯結匯、直接持有境外關聯公司股權及離岸公司進行返程投資等有關審批手續. 

發揮主板、創業板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地方性股權交易場所功能, 暢通創業投資市場化退出渠道. 建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各類金融機構長期性、市場化合作機制, 探索開展創業投資企業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加大對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融資支持. 

(二十七)加強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服務體系建設. 

加快發展眾創空間, 建設創業人才搖籃. 引導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培育發展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的眾創空間. 吸引國際孵化器入駐上海. 推進事業單位孵化器改造, 鼓勵國有孵化器引入專業團隊管理運營. 深化集中登記、一址多照等商事制度改革, 采取一站式窗口、網上申報、三證合一等措施, 為創業企業市場準入提供便利. 進一步深化創業導師和創業學院建設, 開展創業服務品牌活動. 調整財政投入方式, 加強對眾創空間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企業的資助, 加大政府購買創新創業服務力度. 

增強創新創業專業化服務功能. 鼓勵發展市場化、專業化的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科學技術普及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 加快發展技術交易、經紀、投融資服務、技術評估等一批專業化科技中介服務機構, 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服務業集群. 完善政府購買科技服務政策, 培育扶持學會、研究會和民辦科研院所充分發揮作用, 鼓勵行業組織發起組建行業研發機構. 加強技術經紀人培育, 發展技術經紀人行業組織, 促進技術經紀人隊伍發展. 

完善"科技創新券”制度. 對創業團隊和科技企業使用加盟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儀器設備給予補貼, 鼓勵和引導科技企業利用外部科技資源開展技術創新, 降低創新創業成本. 

深化上海國際人才網建設, 打造一站式、全流程、專業化的人才發展政策和生活服務信息綜合門戶網站. 

(二十八)營造人才宜居宜業環境. 

破解人才階段性住房難題. 加大保障房配建、集中新建、代理經租等公租房籌措力度. 規範優化外環內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不低於5%的保障房主要作為面向社會的公共租賃住房使用. 鼓勵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業單位、產業園區平臺利用自用存量工業用地建設人才公寓(單位租賃住房)等配套服務設施, 人才公寓等配套服務設施建築面積占項目總建築面積的比例由7%提高到不超過15%. 鼓勵各區、產業園區和用人單位向優秀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實施租房補貼、購房貸款貼息等形式的人才住房資助. 

優化海外人才就醫環境. 進一步提升醫護人員外語能力, 在本市部分三甲醫院實施國際醫療保險結算服務. 支持市場主體建立第三方國際醫療保險結算平臺. 

擴大國際教育資源供給. 在海外人才集中的區域, 增設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試點社會力量舉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為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入讀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提供便利. 鼓勵本市中小學為外籍人員子女隨班就讀創造更好條件. 

營造創新創業社會氛圍. 大力弘揚科學精神、創新精神、創業精神, 大力弘揚上海城市精神, 提升城市文化的多樣性和包容性, 在全社會進一步形成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價值觀和尊重創造、崇尚科學的社會環境. 

六、加強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健全黨管人才工作格局. 

進一步強化人才是第一資源的理念, 進一步樹立人才強國的戰略意識, 進一步確立人才優先發展的戰略布局, 做到人才資源優先開發、人才結構優先調整、人才投資優先保證、人才制度優先創新, 促進經濟發展方式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 切實履行管宏觀、管政策、管協調、管服務職責, 完善黨委統一領導, 組織部門牽頭抓總,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落實, 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企事業單位等用人主體作用充分發揮, 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人才工作格局, 形成統分結合、上下聯動、協調高效、整體推進的人才工作運行機制. 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各級人才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職責任務和工作規則, 健全領導機構, 配強工作力量, 完善宏觀指導、科學決策、統籌協調、督促落實機制. 將行業、領域人才隊伍建設列入相關部門"三定”方案. 

充分發揮黨組織凝聚人才作用, 通過開展教育培訓、國情研修、專家休假、服務基層和中西部地區、建言獻策等活動, 增強專家人才對黨情、國情、社情、市情的了解, 加強對專家人才的政治引領, 積極營造全社會識才愛才用才容才聚才的濃厚氛圍. 加強與組織工作、統戰工作的聯動, 推進對專家人才的政治吸納, 完善專家決策咨詢制度, 增強專家人才的認同感和向心力. 

(三十)推動人才工作責任落實. 

深入實施全市人才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 將考核結果作為領導班子評優、幹部評價的重要依據. 將人才工作列為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情況述職的重要內容. 各相關部門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研究制定涉及改革的相關政策、方案和具體措施, 明確改革路線圖、時間表, 將責任落實到位. 

各區黨委、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精神, 把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 促進人才創新創業擺在重要位置, 並結合實際, 大膽創新突破, 創造性地抓好落實. 市各相關部門要制定工作細則, 明確責任、分解任務, 切實履行職責, 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在滬中央單位可結合實際和主管部門規定, 參照施行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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