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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店鋪賣假“水晶白金”項鏈 亞馬遜被判賠十倍

據《北京晨報》報道,劉先生在亞馬遜的第三方店鋪上,購買了一條“水晶白金”項鏈。但劉先生經過檢測,發現項鏈不僅沒有鉑金成分,就連鑲嵌的寶石也 並非水晶。因認為亞馬遜欺詐消費者,劉先生將亞馬遜網經營者北京世紀卓越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按照頁面承諾的“假一賠十”賠償。法院支持了劉先 生的訴求。

劉先生訴稱,2014年10月25日,他在亞馬遜網購買了兩個“正品水晶S925銀鍍白金”項鏈,價款為326元。商家稱,商品材質為表面電鍍真白 金,三層鍍白金,並承諾支持複檢並假一賠十。事後項鏈經中國地質大學珠寶鑒定中心檢測,結論為不含鉑金成分,所鑲嵌寶石材質為合成立方氧化鋯,非水晶。故 劉先生認為亞馬遜存在欺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亞馬遜賠償其3160元。對於起訴,亞馬遜辯稱,公司未做出假一賠十的承諾。

一審法院審理認定,經過檢測,涉案的商品鑲嵌部分並非水晶,也不含宣示的白金成分,銷售行為存在欺詐,應當就此承擔《消費者權益保障法》及《合同法》項下之退款、賠償責任。

關於亞馬遜是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在涉案產品的訂購頁面之中,明確載明假一賠十,但未明確指明該項承諾系第三方賣家作出,以一般社會公眾的常識判斷,該項承諾發布於亞馬遜網站,公眾對於該項承諾系亞馬遜作出存在合理信賴,故此法院判定亞馬遜承擔賠償責任。

亞馬遜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亞馬遜認為,其僅為交易雙方提供網絡平臺,亞馬遜既不享受合同履行中的權利,也不應承擔合同履行中的義務。而劉先生既然知曉涉案商品並非亞馬遜自營商品,也就理應知曉商品訂單頁面信息並非由亞馬遜發布。

亞馬遜表示,其作為網絡平臺,也完全能夠提供第三方賣家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等,不符合法律關於網絡平臺提供者應向消費者承擔責任的情形。此外,亞馬遜稱劉先生是職業打假人,有知假買假進行謀利之嫌疑。

北京市三中院表示,就一般公眾而言,選擇在亞馬遜購買商品,是因亞馬遜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以及良好的商業信譽,在購買商品時,消費者一般會有便 捷、安全的心理預期。在涉案商品購買頁面中,明確載明“支持複檢,假一賠十”,在未明確做出“假一賠十”的承諾主體,而商品信息及質量承諾發布於亞馬遜網 站頁面情形下,消費者認為該承諾系亞馬遜網站做出,具有原因合理性。

此外,法院指出,無論對自營或非自營商品,亞馬遜對在其平臺銷售的商品介紹、描述及相關承諾等,均應負一定的審查及管理規範責任。但無可否認的是,亞馬遜無論是作為銷售者還是網絡平臺提供者,應對消費者負責。

綜上,市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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