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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債登發布新規:四類投資者可參與自貿區債券業務

為規範自貿區債券發行、登記、托管及交易結算等業務操作,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持中國(上海)自由貿易實驗區建設的意見》(銀發〔2013〕11 號)等規定,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制定了《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債券業務指引》。經中國人民銀行同意,現予以發布。

本指引自2016年9月8日起實施。

賬戶開立及管理、國際合作業務

中央結算公司為投資者債券賬戶設立自貿區債券業務專用分組合,專用於托管投資者持有的自貿區債券,參與自貿區債券市場結算。

文件中顯示,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資者,可參與自貿區債券業務:一、已設立自貿區分賬核算單元並經過驗收的境內機構;二、已開立自由貿易賬戶( FT 賬戶)的境內、外機;三、已開立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 NRA 賬戶)的境外機構;四、其他符合條件的境外合資格機構等。

其中,境內機構是指境內各開發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存款類金融機構、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類金融機構、保險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非法人類產品等;境外機構是指 QFII、 RQFII、境外三類機構、其他合資格境外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的產品等。

合格境外證券托管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定期向中央結算公司提供通過其參與自貿區債券業務的境外投資者的名稱、國籍和持倉情況等。

債券發行與登記註冊

自貿區債券發行人應按以下步驟辦理債券發行準備手續:發行前,發行人或主承銷商應通過債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統申請債券代碼,並提交“上海自貿區債券代碼和債券簡稱申請書”;發行人應通過債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統在中國債券信息網披露發行公告、募集說明書等發行文件。定向或私募發行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債券交易流通期間,發行人應依據相關規則通過中國債券信息網進行信息披露。如遇債券交易流通信息變更,應及時告中央結算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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