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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嚴P2P新規落地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9317

P2P以高利吸引普通投資者,卻頻頻爆出跑路事件。(東方IC/圖)

P2P行業的亂象,終於引致監管層嚴厲新規的出臺。新規強調保護投資人利益,確認了P2P公司的身份合法性,但劃出了條條紅線,P2P只有在規範的空間里發展。

靴子落地了。2016年8月24日,由銀監會牽頭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機構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正式發布,此前圍繞P2P網貸平臺監管細則的猜測、討論,塵埃落定。

《暫行辦法》明令禁止了13種業務模式,包括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等金融產品等等內容。

這部P2P行業首部“基本法”,被業界認為是最嚴新規。

客觀來說,嚴格的監管新規,源自P2P領域數年來的行業亂象。自2015年下半年以來,P2P公司頻繁發生跑路事件。這與“影子銀行”系統脫離監管密切相關,促使政府決策層不得不收緊韁繩。

“影子銀行”是指遊離於監管體系之外,與傳統的接受中央銀行監管的商業銀行系統相對應的金融系統,包括民間借貸、第三方理財、信托、P2P、無備案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性擔保、代客資產管理、基金保險等子公司融資業務、資產證券化等。

在這一背景下出臺的監管新規,雖然令P2P公司叫苦不叠,但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利益,堵住P2P行業的監管漏洞。

強化監管,防範風險

早在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銀監會等10部委就在聯合發布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陸續劃定了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紅線,明確傳遞出了將要加強對P2P行業監管的信號。

作為深圳一家P2P公司的公關,何靜當時就密切關註著政策動向,並配合公司做出業務上的調整。盡管早作準備,《暫行辦法》正式頒布後,他們還是被監管的嚴格程度打了一個措手不及。

“很多業務都不能做了,整個行業都在議論這個事兒。”何靜對南方周末記者說,關於貸款額度的限制,對業務的影響最為直接。但是,“靴子落地後”只能去適應新的遊戲規則。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個人借款人在同一家網貸平臺上借款額度上限為20萬元,在多家平臺上,借款總額上限為100萬元;企業借款人在同一家平臺上借款額度上限為100萬元,在多家平臺上,借款總額上限為500萬元。

何靜認為,統一的金額限制,沒有區分一二線城市實際情況以及業務類型的區別,導致行業里一些常見業務都沒辦法展開。

例如,有一種為二套房籌錢提供過“贖房”服務的業務,在P2P行業當中十分普遍。這種業務模式為,一些客戶為了改善居住條件,賣舊房買新房。但舊房的貸款仍未還完,必須先還完銀行貸款解押後才能交易。為了湊夠這筆“過橋資金”,很多人找到P2P公司尋求幫助。

一般而言,購置新房也可以銀行按揭,舊房出售後的全款收益,在支付完新房首付後,覆蓋掉籌措“贖房”的過橋資金仍綽綽有余。所以,P2P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時,風險很小。

“但是新規出來以後,這個生意不能做了。”何靜分析,二三線城市的房價相對較低,小筆額度的借貸即可滿足需求,但一線城市一套房子的總價動輒好幾百萬,20萬-100萬的借款上限,完全滿足不了客戶需求。

除此之外,一些有資產抵押的企業借貸,在做好風控的同時,可以得到較好的收益,同時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題。但是,企業的借貸一般金額較多,而且抵押物多為固定資產,單一平臺金額受限制後,只得求助於多個平臺,卻不能把抵押物分割。“一套房子值500萬,但是不能同時抵押給三四個平臺吧。”

此前,個人借款中相關的車貸業務、與房產相關的個人貸款,幾乎都超過20萬元;企業貸款中的給中小企業直接貸款、與機構合作發放貸款、做股權質押貸款等業務的借款余額基本都在百萬,甚至千萬級別。

很多P2P公司都在開展類似業務,現在,都要面臨業務轉型的問題。新規之下,明確了P2P行業小額分散、普惠金融的發展路徑。

除了最為直接的額度限制外,明文規定的13項禁止內容條條都不容從業者小覷。《暫行辦法》規定,網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或變相自融業務,不得自行發售理財等金融產品募集資金,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實現以打包資產、證券化資產、信托資產、基金份額等形式的債權轉讓行為。

這意味著,此前通過P2P平臺來實現證券資產、債權轉讓等類證券化的業務模式,都要隨著新規條款的落地另覓他途。

當然,《暫行辦法》也作出了12個月過渡期的安排,過渡期內通過采取自查自糾、清理整頓、分類處置等措施、手段,摒棄掉不符合規定的做法、業務。

“我們還好,都是短期業務,有些周期為兩三年的項目就麻煩了。”何靜說。

大街小巷中,P2P的廣告隨處可見。(東方IC/圖)

平臺還是中介?

新規也給從業者帶來利好消息。《暫行辦法》中指出,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的機構,應當在經營範圍中實質明確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平臺只為投資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資信評估、信息交互、借貸撮合的服務。網貸機構作為純信息中介與傳統金融機構互補相生,在普惠金融服務領域發揮內生優勢。

這些條款細則,在法律層面對飽受爭議的網貸行業給予承認。“相當於網約車一樣,終於給了合法身份了。”袁斌對南方周末記者說。

袁斌曾在廣州一家P2P公司做過幾年業務,後來又在國外資本市場相關領域工作。他解釋說,政策收緊後,P2P公司被迫只能充當為投融資兩端提供服務的信息中介角色,《暫行辦法》也十分明確地給出了這樣的行業定性。

所謂的信息中介,模式類似於網約車服務,互聯網平臺為打車消費者與私家車服務方消除信息不對稱,搭建雙方交易的第三方中介。性質與之接近,在互聯網借貸過程中,P2P首先發揮的是信息搜集、發布的功能,幫助資金閑置方與資金緊缺方相互匹配,然後評介第三方中介的公信力,為雙方的借貸評估、搭橋。

中介模式的盈利點是賺取服務費,利潤比較微薄,這決定了P2P行業將來活下來的只有壟斷性大平臺,依靠“走量”才可以賺到錢。

袁斌分析,國外的P2P模式多為此種類型,但是在國內實際操作過程中,即便有平臺背書,出借方也很難相信一個陌生人的信用,很難願意直接把錢借給借貸方。而是習慣性把錢“存放”在平臺,向平臺收取一定“利息”。

“借給機構可以,但是借給個人不放心。中國投資者就是這樣的心理、習慣。”袁斌說,國內的P2P平臺,大部分不是承擔“牽頭人”式的中介功能,而是作為平臺性質的存在。

袁斌進一步解釋,平臺模式一般為P2P搭建一座資金池子,投資人的錢進來,並不是一個投資人對應一個借貸人,而是全部進入資金池子,P2P再拿這些資金進行放貸,賺取息差。這也是整個行業,較為普遍的操作模式。

《暫行辦法》出臺後,“平臺”還是“中介”的抉擇,成為行業整合的高壓線。

同時,《暫行辦法》規定,網貸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

此外,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完成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許可證。未按規定申請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袁斌認為,實行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將有效防範網貸機構設立資金池和欺詐、侵占、挪用客戶資金風險,有利於資金的安全與隔離。平臺必須申請電信業務許可證,也提高了門檻,加強了保障。對投資者而言,新規則苛刻的監管措施,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護投資者的作用。

(應受訪者要求,文中“袁斌”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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