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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咋考核?國務院印發通知了

8月29日,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以下為通知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6〕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6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政府食品安全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不斷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考核對象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領導。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受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實施考核工作。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註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主要從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實情況和食品安全狀況兩個方面,對食品安全組織領導、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水平等責任落實情況進行評議考核。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細則中體現,並根據年度食品安全重點工作進行調整。

第六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考核年度。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每年6月底前,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制定並發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細則。

第七條

考核采取以下步驟:

(一)實地檢查。每年11月底前,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根據需要,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組成考核組,依據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當年度食品安全工作進展情況進行實地檢查,形成實地檢查報告。實地檢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

(二)自查評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對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總結和自評打分,形成自評報告,於次年1月15日前報送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自評報告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三)部門評審。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細則,結合日常監督檢查情況,對自評報告中相關指標內容進行考核評審,於次年1月底前形成書面意見送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各部門和單位對相關指標評審結果的公平性、公正性、準確性負責。

(四)綜合評議。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對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評審意見及實地檢查情況等進行匯總,可參考第三方機構作出的有關評價,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作出綜合評議,形成考核報告,於次年2月底前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審定。考核結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通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

第八條

考核采取評分法,基準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A、B、C三個等級。得分排在前10名的為A級,得分排在第11名及以後的為B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級為C級:

(一)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有效處置,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二)對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多環節的區域性食品安全問題,未及時組織整治,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三)省(區、市)人民政府或其相關部門隱瞞、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連續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九條

考核結果交由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進行綜合考核評價以及實行獎懲的重要參考,評議考核中發現需要問責的問題線索移交紀檢監察機關。

對考核結果為A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予以通報表揚。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考核結果為C級的省(區、市)人民政府,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委托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和單位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有關負責人,必要時由國務院領導同誌約談該省(區、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該省(區、市)有關領導幹部不得參加年度評獎、授予榮譽稱號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向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作出書面報告,對通報的問題提出整改措施與時限,並抄送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條

對在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情況,依法制定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評議考核辦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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