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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舟評論】合力推進治理現代化

來源: http://www.infzm.com/content/118732

2015年6月14日,某創業聯盟成立現場舉行創業項目入住揭牌儀式。(新華社記者 林善傳/圖)

 

2016年8月21日,民政部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修訂草案的公開征求意見將截止。上一個條例頒行於1998年,伴隨著社會經濟與互聯網技術的發展,近20年來,民間社團在不斷地自發成長。然而,一些人卻囿於原條例的高門檻,轉為工商登記,或幹脆不登記,大量社會團體運作於法律框架之外,顯非長久之計。

修訂草案總則第一條將“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修改為“促進社會團體健康有序發展”,措辭微妙變化,將落腳點放在了社團本身的價值與運轉上。

放低姿態,更接地氣,背後的洞見,是默認國民通過自願的聯合,主動創造並躋身於某種“公共空間”,必能減少原子化個體之間各種行為的交易費用。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已經內蘊於自願的行為之中。這種“文明”,不是強加的外賦標準,而是以個體的主觀效用為基礎。這就是自發秩序的精義。

開放行業協會商會、科技類、公益慈善類、社區服務類四種社團的直接登記,使其不必再到處找“業務主管單位”,這是實質進展。

2008年汶川地震,華夏大地上大量社會團體以誌願者之名第一時間參與救災,初步展示了社會自治的強大力量。但那種社會自治,畢竟處於極其初步的階段。個人與社團、社團與社團、社團與政府之間,缺乏良好的溝通與運轉機制。這種機制,只有得到足夠的磨練,只有在法治的陽光下公開運轉,練軍於日常,才能更好地迎戰於緊急。

越多的社會團體被順利接納進法治框架,越能顯示這個框架的包容力與彈性。1990年代,純經濟型的公司管理,也經歷過一個從有主管單位的雙重管理體系到自由登記的過程。那時,有人害怕“別有用心的黑社會做公司怎麽辦”,後來發現,有法律管著,沒什麽好擔心。反倒是預先判斷辦公司者是否“黑社會”,不但成本大到近乎不可能,還會挫傷社會的經濟發展潛力。

從1998年的雙重管理,到現在四大類的社團組織不再需要主管單位,可以看到,從計劃經濟走過來的政府越來越自信了,對“體制外”的力量,正在經歷一個逐步放權的過程。法無禁止即許可,這不僅僅是政府對國民與社會的必要信任,也是現代治理的基本原則,從區別對待的身份管理,轉變為一視同仁的行為管理,能使一個國家的社會發展更具自發的活力。

當然,如果有社團組織做出與自身身份和正當職能不相符的事情,甚至違法犯罪,那自有法律管著呢,但這不能遮蔽社團組織總體上的社會正面價值,就像總有少量公司涉嫌違法犯罪,不能遮蔽公司組織在市場經濟中的核心地位一樣。在這一點上,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並無本質不同。

總之,修訂草案目前已經列明四類社團組織可以直接登記,讓它們在良法的框架內運轉,接受來自法律、來自全社會的監督,使其自然演化,與政府合力推動公共治理現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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