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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資管新規重塑行業 強化約束監管導向成型

7月18日起,針對私募資管業務的新規“新八條底線”開始實施。受訪的券商資管、私募基金人士紛紛坦言,新規對業務影響重大,證券期貨領域機構主動適應變革,並積極嘗試布局。

“我們現在就是嚴格按照規定執行。新的產品沒上線的按照新規來發行,已經上線的要完全按照執行,如果有違背的要修改協議、補充協議修改。這不存在討價還價的余地,基金公司也都是在自查自改的過程中。”上海一家私募基金高管向記者表示。

“新八條底線”體現了監管層對私募資管業務“正本清源、強化約束”的監管導向,強化了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合規要求。這無疑對解決當前私募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促進私募資產管理行業規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同時,新規也傳達出監管層對券商、基金子公司等機構中通道業務作出改變的信號。

影響

7月15日,證監會發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簡稱《暫行規定》)。這是2015年3月實施的“八條底線”的升級版,也被業內人士稱為“新八條底線”。

“《暫行規定》出臺的影響挺大的。”滬上一家私募高管與本報私下交流時表示,必須要按照新規來修改自己的操作。

多位受訪人士指出,《暫行規定》的出臺主要對產品結構、投顧的選擇、產品資金的投向和募集等多方面產生影響。

“前段時間清理了8000多空殼私募,也代表了對私募行業的清理。在監管趨嚴的大背景下,這是符合趨勢的。資管新規對資金的投向,包括資管計劃、杠桿率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去杠桿的大背景下,對市場的非標準化或者是非規範類資金的流入的限制會比之前更多。”北京一家私募老總向《第一財經日報》如是表示。

上述上海私募高管指出,《暫行規定》實施後,簡單來說新的產品必須按照規定來執行,不到期的、繼續存在的也要按照新的規定來。

《暫行規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正式實施,並且該規定要求溯及既往。其中,不符合第三條要求,即在資產管理計劃名稱中含有“保本”字樣的產品,不得新增凈申購規模,產品到期後應當轉為非保本產品或者清盤、終止,不得續期。

對於不滿足《暫行規定》關於“直接或間接對優先級提供保本安排”、“杠桿比例超過比例限制”(股票類、混合類超過1倍;固收類超過3倍;其他類超過2倍)、“結構化產品嵌套其他結構化劣後級”、“總資產占凈資產比例超限”(結構化超140%;1對多超200%)等四種情況的,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桿倍數,不得新增優先級份額凈申購規模,合同到期後予以清盤,不得續期”。

中新融創資本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定增領域的專業資管公司,對於新規影響,公司合規部李豫川表示,按照新規,舊規則下成立的高杠桿產品根據《暫行規定》第16條的要求,就要面臨清盤的命運。

“杠桿比例超過1:1的結構化產品到期不能續期。新規出臺前,如果結構化產品投資上市公司定增股票的,理論上產品到期時如果股票鎖定期沒有結束或者減持價位不好,在委托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有續期的空間。但根據新規的要求,這些根據以前規定杠桿倍數在1:10以內成立的定增產品,就必須要盡快投出去,否則產品到期時可能出現股票鎖定期沒有結束或倉促減持的風險。”李豫川說。

同時,為落實《暫行規定》相關自律管理要求,加強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管業務的備案管理和風險監測,基金業協會起草下發了《關於落實<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在《暫行規定》實施後,基金業協會有監測、報告的職責。

改變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對比新舊“八條底線”後發現,新規主要在優先預期收益率、穿透核算、杠桿及資管投資顧問資格等方面有所改變。

“對杠桿限制的很死,原先一般是銀行做優先級,券商的自有資金做劣後,這樣的話很多自有資金參與結構化的產品不能做了。帶保本的和預期收益字樣的一律不行,也不能投資金池。我們公司的風控比較嚴,影響較大的就是結構化的股票質押沒法做了。”北京一家券商資管人士對本報表示。

投資顧問方面,《暫行規定》明確指出,符合提供投資建議條件的第三方機構,是指依法可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以及同時符合以下2個條件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第一是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滿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的會員;第二是具備 3 年以上連續可追溯證券、期貨投資管理業績的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 3 人、無不良從業記錄。

上述北京私募老總也指出,這對小私募基金公司的影響是不言自明的。“私募的註冊時間也好,還是專業人士的儲備,不光是有沒有的問題,還要看符不符合相關的要求。”他說。

“如果不符合的話,肯定就沒法開展相關的投顧類的業務。8月1號清理了8000多家私募的殼公司,這就不代表私募行業的監管整改結束了,我覺得有可能只是開始。”該北京私募老總表示,保殼公司的業務有所規範。

《暫行規定》的第三條、第四條都對優先級做出了相關分析,比如有分析人士指出,《暫行規定》出臺後,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不得違背“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那麽也意味著,分級產品已不能設計成優先級保本保收益而劣後虧損的的模式,而這也是結構化產品不能宣傳優先級預期收益率的原因之一。

去通道

“有的券商通道業務做得不多,以權益主動管理為主,那樣的影響不大。而新規後像一些通道做的多的券商影響是比較大的。”上海一家券商人士表示。

監管層近期多次釋放“去通道”信號,無論是私募資管新規,還是證監會高層在保代培訓會的“窗口指導”,都表明監管層對機構依靠牌照優勢坐收通道費的情況希望做出改變。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8月4日在回答《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提問時也表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機構,要依法合規穩健地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秉承“賣者有責”原則,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管理人職責。

近期發布的《暫行規定》,便是針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開展私募資管業務中暴露出的問題進行明確規範,旨在“正本清源、強化約束”,推動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提升資管業務能力水平,“特別是主動管理能力”,更好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和投資者多元化的理財需求。

在李豫川看來,通道業務有其兩面性,對行業發展而言是一把“雙刃劍”。首先,通道業務不利於市場透明。一方面,通過產品的設計、股權代持,會隱藏一些市場主體或交易信息,給監管層的管理增加難度;另一方面,分業監管背景下,不同的“通道”之間存在監管套利的空間。

“通道業務的錢很好賺,但我們也討論過,這種模式是不能持續的。”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副總亦與本報記者交流時表示。

不過,李豫川也認為“通道”業務很難馬上消亡。一些“通道”機構除了牌照價值之外,還有另外兩個價值,即品牌價值和基礎設施功能。比如以大型持牌券商作為通道,會增加產品的市場接受度;再比如,許多業務的開展需要一定的人力、設備等基礎設施條件,大型“通道”機構可以為小型機構提供基礎設施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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