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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美國WTO掀底牌:拒絕12月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美國拒絕在12月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在當地時間14日的世界貿易組織(WTO)貨幣貿易理事會正式會議上,當中方提醒各方《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下稱《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規定將在2016年12月11日到期後,美方首次對中方的聲明作出回應。

美方提出:其一,到期並不意味著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自動授予;其二,中國市場經濟改革尚未達到預期,特別是在鋁業和鋼鐵行業,還存在著產能過剩等問題。

早有端倪

另有海外媒體也報道稱,一位WTO官員表示,美國不會像中國要求的那樣,在12月11日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實際上,此種反應早有端倪。今年第一財經記者在日內瓦獨家采訪美國駐WTO大使鵬克(Punke)期間,他就簡單幹脆地對記者表示,不覺得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是可以自動(automatic)獲取的,他還稱,美國做出決定,並不基於日歷上特定的一天。

而在6月初來華出席第八輪中美戰略與經濟對話(S&ED)期間,美國財長雅各布•盧在清華大學的一場論壇上,被問及是否他認為中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可以“自動獲得”時,他回答:“市場經濟地位並不是一種自動認可的地位,這將取決於美國商務部進行的分析和評估。”

那麽,《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規定到底是怎麽規定的?

該規定指出,在根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制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上述規定簡言之,即由於《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款規定,WTO成員對中國企業進行反傾銷調查確定相關產品價格和成本時可有兩種選擇:一種是采用中國的成本和價格,一種是可以不使用中國成本和價格。

如被調查中國企業能證明其所處行業符合市場經濟條件,WTO進口成員就應用中國的成本和價格;如果中國企業不能證明所處行業具備市場經濟條件,WTO進口成員就可以不用中國的成本和價格。

同時,第15條d款規定,如果某WTO成員認定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則整個a款終止。在任何情況下,a款下第二種情況a(ii)在中國入世15年後終止。這也成稱為“日落條款”。

中方在7月14日的會議上提醒,在12月11日之後,WTO成員應停止對中國使用那些“替代國”反傾銷調查措施,並以中國企業所上報的價格和成本為基礎,定奪傾銷幅度。

中方還敦促那些仍然在使用“替代國”做法的國家及時停止這樣的做法,以維護多邊貿易體制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首次陳述為何拒絕

第一財經記者獲悉,美方在應答中首次陳述了兩條為何拒絕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原因,中方在隨後也對其進行了駁斥。

美方表示,首先,《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ii)並不要求各成員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寫得十分清楚,市場經濟地位完全基於評估“既成事實”,並要考慮每個成員的國內規則。

具體而言,《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ii)規定,只有一個成員的國內法能夠確認中國是市場經濟,那麽第15條(a)才會全部到期。這不同於《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 (ii)的到期。因此,該到期不能自動要求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的承認。

其二,美方表示,中國的市場化改革尚未達到期望,特別是在如鋼鐵,鋁等行業,中國存在產能過剩和供大於求問題。

中方:終止“替代國”做法

對上述美方表態,中方回應稱《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ii)到期並不要求成員自動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然而該到期要求各成員消除對中國在反傾銷調查中所使用的具有歧視性做法的法律基礎。

那些在到期日之後仍使用上述替代國做法的國家將違反《WTO反傾銷協議》,且這一問題跟過剩產能問題沒什麽關系。

此前,中方在S&ED期間,多次敦促希望美方如期落實《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規定的承諾。

中國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副代表張向晨在6月6日S&ED期間的吹風會上曾轉述中國商務部部長高虎城在替代國問題方面的關切,高部長還在談話中,表達了中方對美方在對華貿易救濟調查中價格方面使用替代國價格做法的關切。他表示第15條“日落條款”同市場經濟地位無關。中方要求的是,美方按期取消反傾銷替代國做法,希望美方如期履行條約義務,作出正確對選擇。

歐盟:將遵守承諾

目前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方面明顯選擇了同中方更加合作共贏的態度。

7月13日,歐盟委員會主席容克在北京表示,為應對產能過剩問題,將設置中歐鋼鐵工作組對數據進行確認和檢測,同時歐盟將在7月20日開會討論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

同時,容克在同中方領導人會見時,均表示歐方將遵守承諾,認真討論如期履行《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承擔的義務。

不過歐方的態度也同法規中“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這一重要規定有關。比利時VBB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歐盟貿易法專家百里斯(JeanFrancoisBellis)在30余年內參與了數百起歐盟反傾銷反補貼案件。他曾在去年歲末的一場歐洲議會關鍵的聽證會上指出,在簽署該協議時,歐盟並沒有在國內法中對市場經濟標準有定義,且時至今日,歐盟也沒有。

“所以歐盟應該對此感到慶幸,中國從來在這方面沒有正式提出過質疑。”百里斯強調,“重要的一點是,即便是歐盟所提出的有關市場經濟地位的5項標準,哪個也不是正式法律文本里的。”

百里斯所揭示的,是實際上中國可以以歐盟在中國入世前沒有關於“市場經濟地位”標準的國內法為由,要求歐盟全部放棄《中國入世議定書》第15條(a)款的權利要求。

百里斯解釋稱,之所以出現國內法的提法,是因為這本身是中美談判隊伍之間的雙邊談判結果。需要註意的是,從20世紀70年代以來,美國在“市場經濟地位”方面是有長期國內法存在的。

目前歐盟委員會已經就此問題作出了進一步的戰略準備。在6月22日,歐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級代表與歐盟委員會通過了一項聯合戰略文件,題為“歐盟對華新戰略要素”,該文件為未來5年內的中歐關系做出了籌劃。

在提及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問題時,上述文件指出,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的某些條款即將到期的背景下,歐盟委員會正在分析是否應當在2016年12月之後對華改變反傾銷調查方式,並將在2016年下半年返回(討論)這一議題”。

歐盟委員會還在文件中提到,進一步加強歐盟貿易救濟措施的效力關鍵在於迅速通過歐盟委員會在2013年4月所提出的貿易救濟措施修正草案。

5月12日,歐洲議會在斯特拉斯堡通過了一項決議案,以中國不符合歐盟所設定的五個市場經濟認定標準為理由,強烈拒絕“單邊向中國在市場經濟地位(問題)上讓步”之外,還呼籲歐盟采取反傾銷措施。

該決議案最終出現以546票贊成、26票反對和77票棄權的結果,呼籲歐盟在“不違反WTO國際法”和“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並采取反傾銷措施”之間尋找平衡並給出提案。

不過由於歐盟特殊的權力機構設置,歐盟委員會本身傾向於授予中國市場經濟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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